一般警察特考 ‧ 薪資福利
【一】「考上公職 · 人生幸福」!根據「人力銀行」之統計,從事「公務人員」之工作,是求職者「最期待的工作」之一 ! 因為擔任公職擁有「優渥的薪資福利、規律的上班工時、法定的升官途徑、優質的調薪制度」,可以確保「個人的生活品質」! 工作條件優於「多數的民間中小企業」 !
【二】「警察(三等)特考」錄取者,「警正 ‧ 警察官」官位 ! 月薪「$66,280 元」起薪 !
【三】「警察(四等)特考」錄取者,「警佐 ‧ 警察官」官位 ! 月薪「$56,635 元」起薪 !
【四】「警察的薪資結構」,主要分為「本俸、專業加給、勤務加給、超勤津貼」四個部分 ! ,每年穩定調薪,升遷制度公開透明,「工作表現」及
「考績成績」決定職等升官之速度 !
【五】還有「各種福利、考績晉薪、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國旅補助、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房貸低利貸款...等等」,
還有 ! 優渥的「年終獎金、績效獎金」! 詳述如下:
等別 |
三等 |
四等 |
俸額 |
$27,270 |
$20,490 |
專業加給 |
$24,160 |
$20,290 |
合計 |
$40,780 |
$51,430 |
※實際薪資以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本表僅做為參考
若分發至縣(市)政府警察局,根據警察勤務繁重加給辦法,直轄市政府得視治安、 交通、警察勤務狀況繁重程度,以自籌經費提供警察勤務繁重加給,繁重程度可分為如下:
單位 |
地方縣市分局 |
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分局 |
台北市、新北市分局 |
加給金額 |
$8,435 |
$14,340 |
$16,870 |
工作性質特殊,有時候因處理案件而延誤下班時間,部分單位於值勤時間外另須備勤待命,此時就可以請領超勤津貼。
依現行規定,以每小時為單位計算,非主管者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總合,除以 240 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每月時數以 100 小時為上限,隨著年資累積,超勤津貼也會隨之提升。
等別 |
三等 |
四等 |
超勤津貼 |
(19,690+19,505)/240=169.9 元 |
(27,270+24,160)/240=214.2 元 |
訓練津貼及福利:
「教育訓練」由訓練機關、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供給膳宿、服裝及教材費,比照用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實務訓練」由各分配擬任職 物之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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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
三等 |
四等 |
比照標準 |
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
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
實務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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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
三等 |
四等 |
比照標準 |
佐警一階等本俸一級 |
佐警三階等本俸三級 |
※受訓期間,曠課、曠職或事假(指教育訓練正課時間、實務上班期間)超過規定日數,將按日扣除津貼,均以小時為計算單位,累滿 8 小時已一天計算
假別 |
事假 |
病假 |
婚假 |
生理假 |
家庭照顧假 |
天數 |
5 日 |
28 日 |
14 日 |
3 日 |
7 日 |
假別 |
產前假 |
分娩假 |
陪產假 |
流產假 |
喪假 |
天數 |
8 日 |
42 日 |
3 日 |
滿 20 週以上→4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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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配偶→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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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年滿 |
1 年 |
3 年 |
6 年 |
9 年 |
14 年 |
天數 |
7 日 |
14 日 |
21 日 |
28 日 |
30 日 |
項目 |
急難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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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
傷病住院貸款最高 60 萬 |
疾病醫護貸款最高 60 萬 |
喪葬貸款最高 50 萬 |
重大災害貸款(火災.風災.地震)最高 60 萬 |
申請期限 |
事故發生後 3 個月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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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給對象 |
員工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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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購置住宅輔助貸款 |
優惠儲蓄存款 |
房屋貸款 |
補助標準 |
由住福會議定,層報行政院核准實施 |
利息按 2 年期定存利率,每月限額職員 1 萬元,工友 5 千元 |
新年度與往來銀行洽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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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 |
由住福會通知各機關學校期限申請 |
隨時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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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給對象 |
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
員工本人 |
※實際薪資福利,一錄取後分發報到隻機關核算及人事規章為準
項目 |
結婚補助 |
生育補助 |
喪葬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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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
2 個月薪俸額 |
2 個月薪俸額(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父母配偶死亡 |
子女死亡 |
5 月薪俸額 |
3 月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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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
一、支給對象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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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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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制 |
大學及獨立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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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基準(每學期) |
公立 |
$13,600 |
私立 |
$35,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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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學制(含進修學士班、進修部) |
$1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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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制 |
五專後二年及二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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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基準(每學期) |
公立 |
$10,000 |
私立 |
$2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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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部 |
$1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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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制 |
五專前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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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基準(每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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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 |
$7,700 |
私立 |
$2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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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制 |
高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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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基準(每學期) |
公立 |
$3,800 |
私立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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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制 |
高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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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基準(每學期) |
公立 |
$3,200 |
私立 |
$18,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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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技能班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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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制 |
國中/國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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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基準(每學期) |
公立/私立 |
$500 |
◉【一般警察特考】~【工作分發】
【一】.「一般警察特考」:錄取後「須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將由「保訓會」發出「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依序分發任用。
【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將會「訓練22個月」➔由「中央警察大學教育訓練(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除外)」,「消防警察人員」類科第一階段預定「(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實施➔第二階段「消防機關」實施實習訓練➔第三階段才於「中央警察大學」實施。
【三】.「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將會「訓練12個月」➔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育訓練」➔結訓後統由「台灣警察專科學校」製發「結業證書」,「實務」訓練「6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一週內實施」,合計「共18個月」。
分發地點 |
轉調限制 |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
錄取後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限制「6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以外機關、學校任職」。 |
類組 |
【刑事警察人員】 |
分發 |
(1) 【中央】:「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刑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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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組 |
【行政警察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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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 |
(1) 【中央】:「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學校警政勤、業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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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組 |
【消防警察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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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 |
(1) 【中央】:「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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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組 |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
單位 |
(1) 【中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預防科(包括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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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組 |
【事外警察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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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 |
(1) 【中央】:「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外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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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組 |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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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 |
(1) 【中央】:「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學校資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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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組 |
警察法制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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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 |
(1) 【中央】:「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學校法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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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組 |
行政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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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 |
(1) 【中央】:「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學校各單位(核心:行政、後勤;次要:秘書、人事、督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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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組 |
水上警察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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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海洋巡防總局)」。 |
◉【一般警察特考】~【工作內容】
【一】.錄取後須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將由「保訓會」發出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依序分發任用。
【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將會「訓練 22 個月」,由中央警察大學教育訓練(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除外),消防警察人員類科【第一階段】預定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實施,【第二階段】消防機關實施實習訓練,【第三階段】才於中央警察大學實施。
【三】.「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將會「訓練 12 個月」,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育訓練,結訓後統由「台灣警察專科學校」製發結業證書,實務訓練「6 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一週內實施,合計「共 18 個月」。
類組 |
【刑事警察人員】 |
內容 |
1.研訂犯罪偵查相關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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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組 |
【行政警察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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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1.警察「政策、制度」、法令之擬訂、「規劃及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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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組 |
【消防警察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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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1.災害防救體系訂定及成立「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等災害應變中心,統合救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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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組 |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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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1.全般刑事類預防犯罪與被害「工作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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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組 |
【事外警察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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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1.外來人口非法活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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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組 |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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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1.發展警察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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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組 |
【警察法制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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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1.建立警察法令規範制度,健全法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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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組 |
【行政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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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1.警察人事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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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組 |
【水上警察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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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規劃、執行海域執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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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內容】
【行政警察】 |
【消防警察】 |
【水上警察】 |
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錄取人員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 24 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 主要從事警勤區經營、犯罪偵防、交通執法、聚眾活動處理與執行人犯押送、戒護及為民服務等工作。 |
消防警察人員依各消防機關缺額比例配賦或依缺額依序配賦;消防人員工作性質係 24 小時輪值服勤,工作範圍包含緊急救護、救助人命、裝備器材保養、 消防水源調查、消防設備檢查、危險物品查察取締、風災、火災、震災、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及其他為民服務案件。 |
水上警察錄取人員工作性質採 24 小時輪值方式執勤(包括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查等勤務),主要從事海上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 犯罪調查、海難救助、漁業巡護及海洋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及為民服務等工作。 |
【警察署行政組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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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科】 |
【勤務科】 |
【正俗科】 |
1. 警察制度之釐訂改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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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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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執行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檳榔問題管理方案」之規劃、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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