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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警察特考

    薪資福利

    一般警察特考 ‧ 薪資福利


    【一】「考上公職 · 人生幸福」!根據「人力銀行」之統計,從事「公務人員」之工作,是求職者「最期待的工作」之一 ! 因為擔任公職擁有「優渥的薪資福利、規律的上班工時、法定的升官途徑、優質的調薪制度」,可以確保「個人的生活品質」! 工作條件優於「多數的民間中小企業」 !

    【二】「警察(三等)特考」錄取者,「警正 ‧ 警察官」官位 ! 月薪「$66,280 元」起薪 !

    【三】「警察(四等)特考」錄取者,「警佐 ‧ 警察官」官位 ! 月薪「$56,635 元」起薪 !

    【四】「警察的薪資結構」,主要分為「本俸、專業加給、勤務加給、超勤津貼」四個部分 ! ,每年穩定調薪,升遷制度公開透明,「工作表現」及

    「考績成績」決定職等升官之速度 ! 

    【五】還有「各種福利、考績晉薪、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國旅補助、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房貸低利貸款...等等」,

    還有 ! 優渥的「年終獎金、績效獎金」! 詳述如下:


     

    薪資給予標準

    等別

    三等

    四等

    俸額

    $27,270

    $20,490

    專業加給

    $24,160

    $20,290

    合計

    $40,780

    $51,430

    ※實際薪資以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本表僅做為參考


     

    勤務加給

    若分發至縣(市)政府警察局,根據警察勤務繁重加給辦法,直轄市政府得視治安、 交通、警察勤務狀況繁重程度,以自籌經費提供警察勤務繁重加給,繁重程度可分為如下:

    單位

    地方縣市分局

    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分局

    台北市、新北市分局

    加給金額

    $8,435

    $14,340

    $16,870

     

    超勤津貼

    工作性質特殊,有時候因處理案件而延誤下班時間,部分單位於值勤時間外另須備勤待命,此時就可以請領超勤津貼。

    依現行規定,以每小時為單位計算,非主管者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總合,除以 240 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每月時數以 100 小時為上限,隨著年資累積,超勤津貼也會隨之提升。

    等別

    三等

    四等

    超勤津貼

    (19,690+19,505)/240=169.9 元

    (27,270+24,160)/240=214.2 元


    訓練津貼及福利:

    「教育訓練」由訓練機關、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供給膳宿、服裝及教材費,比照用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實務訓練」由各分配擬任職 物之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教育訓練

    等級

    三等

    四等

    比照標準

    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實務訓練

    等級

    三等

    四等

    比照標準

    佐警一階等本俸一級 

    佐警三階等本俸三級 

     ※受訓期間,曠課、曠職或事假(指教育訓練正課時間、實務上班期間)超過規定日數,將按日扣除津貼,均以小時為計算單位,累滿 8 小時已一天計算

    年假

    假別

    事假

    病假

    婚假

    生理假

    家庭照顧假

    天數

    5 日

    28 日

    14 日

    3 日

    7 日

     

    假別

    產前假

    分娩假

    陪產假

    流產假

    喪假

    天數

    8 日

    42 日

    3 日

    滿 20 週以上→42 日
    12 週未滿 20 週→21 日
    滿 12 週→14 日

    父母、配偶→15 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10 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
    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5 日


     

    特休

    服務年滿

    1 年

    3 年

    6 年

    9 年

    14 年

    天數

    7 日

    14 日

    21 日

    28 日

    30 日


     

    其他福利補助

    項目

    急難貸款

    補助標準

    傷病住院貸款

    最高 60 萬

    疾病醫護貸款

    最高 60 萬

    喪葬貸款

    最高 50 萬

    重大災害貸款(火災.風災.地震)

    最高 60 萬

    申請期限

    事故發生後 3 個月內

    支給對象

    員工本人

    項目

    購置住宅輔助貸款

    優惠儲蓄存款

    房屋貸款

    補助標準

    由住福會議定,層報行政院核准實施

    利息按 2 年期定存利率,每月限額職員 1 萬元,工友 5 千元

    新年度與往來銀行洽談中
    (每年度不同依公告為準)

    申請期限

    由住福會通知各機關學校期限申請

    隨時申請

    支給對象

    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員工本人

    ※實際薪資福利,一錄取後分發報到隻機關核算及人事規章為準


     

    婚喪生育補助

    項目

    結婚補助

    生育補助

    喪葬補助

    補助標準

    2 個月薪俸額

    2 個月薪俸額(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父母配偶死亡

    子女死亡

    5 月薪俸額

    3 月薪俸額

    限制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一、支給對象及條件
    (一)配偶分娩或早產;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 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二)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未滿一百八十一 日早產。
    (三)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二、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 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 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三、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一、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二、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子女以未滿二十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年滿二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一)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

    (二)無力謀生。
    四、前點所稱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係指應繳驗前一年度所得稅申 報受扶養親屬證明。至無力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

    (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女子教育補助

    學制

    大學及獨立學院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13,600

    私立

    $35,800

    夜間學制(含進修學士班、進修部)

    $14,300

    學制

    五專後二年及二專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10,000

    私立

    $28,000

    夜間部

    $14,300

    學制

    五專前三年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7,700

    私立

    $20,800

    學制

    高中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3,800

    私立

    $15,000

    學制

    高職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3,200

    私立

    $18,900

    實用技能班

    $1,500

    學制

    國中/國小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私立

    $500

     

    分發單位

    ◉【一般警察特考】~【工作分發】

    【一】.「一般警察特考」:錄取後「須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將由「保訓會」發出「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依序分發任用。

    【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將會「訓練22個月」➔由「中央警察大學教育訓練(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除外)」,「消防警察人員」類科第一階段預定「(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實施➔第二階段「消防機關」實施實習訓練➔第三階段才於「中央警察大學」實施。

    【三】.「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將會「訓練12個月」➔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育訓練」➔結訓後統由「台灣警察專科學校」製發「結業證書」,「實務」訓練「6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一週內實施」,合計「共18個月」。


    分發地點

    轉調限制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錄取後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限制「6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以外機關、學校任職」。

    類組

    【刑事警察人員】

    分發

    (1) 【中央】:「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刑事單位)」。
    (2) 【地方】:「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單位)」。

    類組

    【行政警察人員】

    分發

    (1) 【中央】:「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學校警政勤、業務單位)」。
    (2) 【地方】:「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警政勤、業務單位)」。

    類組

    【消防警察人員】

    分發

    (1) 【中央】:「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關」。
    (2) 【地方】:「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

    類組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單位

    (1) 【中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預防科(包括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
    (2) 【地方】:「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預防組)、犯罪預防科、少年警察隊、婦幼警察隊、分局偵查隊」。

    類組

    【事外警察人員】

    分發

    (1) 【中央】:「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外事單位)」。
    (2) 【地方】:「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單位)」。

    類組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分發

    (1) 【中央】:「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學校資訊單位)」。
    (2) 【地方】:「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資訊單位)」。

    類組

    警察法制人員

    分發

    (1) 【中央】:「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學校法制單位)」。
    (2)【地方】:「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法制單位)」。

    類組

    行政管理人員

    分發

    (1) 【中央】:「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學校各單位(核心:行政、後勤;次要:秘書、人事、督察等)」。
    (2) 【地方】:「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各單位(核心:行政、後勤;次要:秘書、人事、督察等)」。

    類組

    水上警察人員

    分發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海洋巡防總局)」。

     

    工作內容

    ◉【一般警察特考】~【工作內容】

    【一】.錄取後須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將由「保訓會」發出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依序分發任用。

    【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將會「訓練 22 個月」,由中央警察大學教育訓練(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除外),消防警察人員類科【第一階段】預定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實施,【第二階段】消防機關實施實習訓練,【第三階段】才於中央警察大學實施。

    【三】.「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將會「訓練 12 個月」,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育訓練,結訓後統由「台灣警察專科學校」製發結業證書,實務訓練「6 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一週內實施,合計「共 18 個月」。


    類組

    【刑事警察人員】

    內容

    1.研訂犯罪偵查相關策略。
    2.執行各類犯罪偵查工作。
    3.辦理刑事案件移(解)送管轄地檢署。
    4.選舉活動、集會遊行現場蒐證維護工作。

    類組

    【行政警察人員】

    內容

    1.警察「政策、制度」、法令之擬訂、「規劃及推動」。
    2.專案性或特殊性警察勤、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評核及管制」。
    3.執行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一般性勤務。

    類組

    【消防警察人員】

    內容

    1.災害防救體系訂定及成立「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等災害應變中心,統合救災工作。
    2.防火管理及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規劃與執行。
    3.爆竹煙火、「可燃性高壓氣體」及「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
    4.火災搶救及其他災害配合「搶救、救災資」源之運用管理。
    5.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執行」及衛生醫療機構之聯繫、協調等事項。
    6.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統計、分析及火災資料之核發等事項。

    類組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內容

    1.全般刑事類預防犯罪與被害「工作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評估」。
    2.預防犯罪與被害宣導「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評估」。
    3.防處少年事件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評估」。
    4.婦幼安全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評估」。
    5.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評估」。
    6.預防犯罪與被害資料「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

    類組

    【事外警察人員】

    內容

    1.外來人口非法活動調查。
    2.涉外治安案件預防及查察。
    3.外事情報蒐集分析。
    4.協助執行「外國元首、重要官員、特殊人士訪華」及「國際性會議安全維護」。
    5.協助執行「外國駐華使領館、機構、國際機構、官員」及「官邸安全維護」。
    6.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交流及訪問。
    7.兩岸交流有關警察事務之「綜合協調、聯繫事項」。
    8.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9.警察外語訓練及協助。

    類組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內容

    1.發展警察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協調」。
    2.警察機關資訊作業之「開發及研究發展」。
    3.警察機關實施辦公室自動化之「研究及規劃」。
    4.警察機關使用資訊系統之「督導、考核」。
    5.警察機關設置資訊系統計畫之「審查、核轉」。
    6.警察機關資訊系統之管理運作。
    7.其他有關資訊業務。

    類組

    【警察法制人員】

    內容

    1.建立警察法令規範制度,健全法制作業。
    2.解決警察執行法令疑難,提供法律諮詢。
    3.研析現行警察法令規範,促進法制發展。

    類組

    【行政管理人員】

    內容

    1.警察人事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2.後勤事務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3.警察勤、業務風險管理、危機應變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類組

    【水上警察人員】

    內容

    【一】.規劃、執行海域執法事項:
    1.偵防海域犯罪事宜。
    2.查緝海上、非通商口岸走私事宜。
    3.督導及考核海上巡防勤務、業務等事宜。
    【二】.執行、考核海域執法訓練事宜規劃、執行海洋事務事項:
    1.解釋各項海域執法法令疑義事宜。
    2.協調、調查及處理海上涉外事務。
    3.推動海洋政策、研展海洋事務、宣導海洋意識及拓展國際交流事宜。
    【三】.規劃、執行海事服務事項:
    1.管制、維護及處理海上交通秩序、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事宜。
    2.執行海難船舶與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醫療救護事宜。
    3.執行海洋災害救護事宜。
    4.執行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維護事宜。
    5.執行海洋環境保護、保育事宜。

    【業務內容】

    【行政警察】

    【消防警察】

    【水上警察】

    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錄取人員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 24 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 主要從事警勤區經營、犯罪偵防、交通執法、聚眾活動處理與執行人犯押送、戒護及為民服務等工作。

    消防警察人員依各消防機關缺額比例配賦或依缺額依序配賦;消防人員工作性質係 24 小時輪值服勤,工作範圍包含緊急救護、救助人命、裝備器材保養、 消防水源調查、消防設備檢查、危險物品查察取締、風災、火災、震災、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及其他為民服務案件。

    水上警察錄取人員工作性質採 24 小時輪值方式執勤(包括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查等勤務),主要從事海上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 犯罪調查、海難救助、漁業巡護及海洋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及為民服務等工作。

    【警察署行政組業務】

    【警政科】

    【勤務科】

    【正俗科】

    1. 警察制度之釐訂改進事項。
    2. 警察業務及職權之簡化、調整事項。
    3. 警察服制及警察機關設備標準(警察標識章)之規劃、督導事項。
    4.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調整之備查事項。
    5. 警察機關印信之核發與核備事項。
    6. 警械管制之核轉、督導事項。
    7. 警徽、警旗製用事項。
    8. 警察職務協助工作事項。

    1. 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事項。
    2. 警察勤務制度之規劃、督導(含勤務方式、勤前教育與勤務時間)與管制事項。
    3. 警察勤務執行之槍彈、防彈衣盔配帶之規劃事項。
    4. 各警察機關勤務實施細則之研修事項。
    5. 警察幹部勤務規劃講習之規劃辦理。
    6. 舉家外出加強巡邏服務之規劃事項。
    7. 受理報案 e 化平臺綜合性規劃事項。
    8. 推動警察志工服務事項。
    9. 警察機關特殊任務警力綜辦事項。

    1. 執行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檳榔問題管理方案」之規劃、督導事項。
    2. 取締妨害風化(俗)行為之規劃、督導事項。
    3. 協助取締違規攤販之規劃、督導事項。
    4. 現存性交易場所(原妓女戶)管理事項。
    5. 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聯合稽查之專責警力派遣事項。
    6. 消費者保護事務涉及警政之事項。
    7. 協助民政機關推行有關端正社會風俗事項。
    8. 協助勞工機關查處按摩業涉及妨害風化(俗)之規劃、督導事項。
    9. 協助新聞機關查處色情廣告、書刊、錄影帶等之規劃、督導事項。
    10. 協助建管機關處理違章建築之秩序維持事項。
    11. 協助取締妨害衛生之督導、考核事項。
    12. 協助衛生機關辦理愛滋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