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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務特考

    薪資福利

    關務特考 薪資福利


    【一】「考上公職 · 人生幸福」!根據「人力銀行」之統計,從事「公務人員」之工作,是求職者「最期待的工作」之一 ! 因為擔任公職擁有「優渥的薪資福利、規律的上班工時、法定的升官途徑、優質的調薪制度」,可以確保「個人的生活品質」! 工作條件優於「多數的民間中小企業」 !

    【二】因為「關務體系」各職位皆有較高的「專業加給」! 所以「薪資方面」也對比「一般公務員」更高 ! 所以,參加「關務特考」錄取者「起薪」高於「大部分社會新鮮人」的薪資,茲提供給「社會新鮮人」還是「想要轉職的人」,可以列為優先考量 !

    【三】還有「各種福利、考績晉薪、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國旅補助、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房貸低利貸款...等等」,

    還有 ! 優渥的「年終獎金、績效獎金」! 詳述如下:


     

    薪資給予標準

    等別

    三等

    四等

    五等

    等級

    高級關務員三階本俸一級

    關務員三階本俸一級

    關務佐三階本俸一級

    本俸

    $27,270

    $19,780

    $12,470

    專業加給

    $34,190

    $26,310

    $22,900

    合計

    $61,460

    $46,090

    $35,370

    ※實際薪資以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本表僅做為參考


     

    年假

    假別

    事假

    病假

    婚假

    生理假

    家庭照顧假

    天數

    5 日

    28 日

    14 日

    3 日

    7 日

     

    假別

    產前假

    分娩假

    陪產假

    流產假

    喪假

    天數

    8 日

    42 日

    3 日

    滿 20 週以上→42 日
    12 週未滿 20 週→21 日
    滿 12 週→14 日

    父母、配偶→15 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10 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
    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5 日


     

    特休

    服務年滿

    1 年

    3 年

    6 年

    9 年

    14 年

    天數

    7 日

    14 日

    21 日

    28 日

    30 日


     

    其他福利補助

    項目

    急難貸款

    補助標準

    傷病住院貸款

    最高 60 萬

    疾病醫護貸款

    最高 60 萬

    喪葬貸款

    最高 50 萬

    重大災害貸款(火災.風災.地震)

    最高 60 萬

    申請期限

    事故發生後 3 個月內

    支給對象

    員工本人

    項目

    購置住宅輔助貸款

    優惠儲蓄存款

    房屋貸款

    補助標準

    由住福會議定,層報行政院核准實施

    利息按 2 年期定存利率,每月限額職員 1 萬元,工友 5 千元

    新年度與往來銀行洽談中
    (每年度不同依公告為準)

    申請期限

    由住福會通知各機關學校期限申請

    隨時申請

    支給對象

    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員工本人

    ※實際薪資福利,一錄取後分發報到隻機關核算及人事規章為準


     

    婚喪生育補助

    項目

    結婚補助

    生育補助

    喪葬補助

    補助標準

    2 個月薪俸額

    2 個月薪俸額(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父母配偶死亡

    子女死亡

    5 月薪俸額

    3 月薪俸額

    限制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一、支給對象及條件
    (一)配偶分娩或早產;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 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二)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未滿一百八十一 日早產。
    (三)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二、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 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 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三、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一、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二、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子女以未滿二十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年滿二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一)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

    (二)無力謀生。
    四、前點所稱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係指應繳驗前一年度所得稅申 報受扶養親屬證明。至無力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

    (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子女教育補助

    學制

    大學及獨立學院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13,600

    私立

    $35,800

    夜間學制(含進修學士班、進修部)

    $14,300

    學制

    五專後二年及二專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10,000

    私立

    $28,000

    夜間部

    $14,300

    學制

    五專前三年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7,700

    私立

    $20,800

    學制

    高中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3,800

    私立

    $15,000

    學制

    高職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3,200

    私立

    $18,900

    實用技能班

    $1,500

    學制

    國中/國小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私立

    $500

     

    分發單位

    ◉【關務特考】~【工作分發】

    【一】.「(關務人員)職務』之「特殊性」,較「一般公務人員」➔享有「更高之(專業加給)」➔「並享有」公務人員資格及「優渥福利」!

    【二】.「考取後」,取得「類別及官稱」之資格➔分發至「關稅總局」暨「各地區關稅局」,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

    【三】. 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並須於「財政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等別

    【三等】

    【四等】

    【五等】

    類別

    關務類

    技術類

    關務類

    技術類

    船舶駕駛

    輪機工程

    分發

    「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基隆、台北、台中及高雄(關稅局)」。

    「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基隆、台中及高雄(關稅局)」。

    工作內容

    ◉【關務特考】~【工作內容】

     

    【一】.「關務人員」職務之特殊性,較「一般公務人員」享有更高之專業加給,並享有公務人員「資格及優渥福利」。

    【二】.考取後取得類別及官稱之資格,分發至「關稅總局」暨各地區關稅局,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

    【三】.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於「財政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 3 年,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等別

    【三等】

    【四等】

    【五等】

    類別

    【關務類】

    【技術類】

    【關務類】

    【技術類】

    【船舶駕駛】

    【輪機工程】

    內容

    「進出口通關作業」、行李「檢查、驗貨、分估、查價」、事後稽核、押運、

    查緝、緝案處理、「法務處理」及「一般行政」等內外勤業務。

    在各「通商口岸海關巡緝艇」及「巡補艇」擔任艦艇上勤務。

    未區分職系,採任職期間調任及內外勤業務職務輪調

    內容

    一、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作業及關稅課徵」。

    二、辦理其他機關受託查核事項。

    三、辦理外銷品進口「原料保稅、退稅」之核辦事項。

    四、貨物進出特定地區通關事項。

    五、通關流程「研究發展、規劃改進」。

    六、關務法令「研析和解釋、行政救濟處理」。

    七、辦理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及處理」事項。

    八、進出口「貨物查驗、旅客行李檢查」。

    九、進口貨物價格之事後「稽核、調查、審核、補稅」事項。

    十、辦理各項海空運進口貨物「通關、沖退稅、保稅、人事、會計」等各項業務電腦化作業。

    十一、進出口「貨棧及貨櫃集散站」監管。

    十二、保稅工廠、保稅倉庫之「設立、管理及考核」。

    十三、運輸工具「通關管理及報關行設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