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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特考

    薪資福利

    身心特考 薪資待遇


    「考上公職 · 人生幸福」!根據人力銀行之統計,從事「公務人員」之工作,是求職者最期待的工作之一 ! 因為擔任公職擁有「優渥的薪資福利、規律的上班工時、法定的升官途徑、優質的調薪制度」,可以確保「個人的生活品質」! 工作條件優於多數的民間中小企業 !

    還有「各種福利、考績晉薪、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國旅補助、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房貸低利貸款...等等」,還有 ! 優渥的「年終獎金、績效獎金」! 詳述如下:


    薪資給予標準

    等別

    三等

    四等

    五等

    薪資(約)

    $49,550

    $46,460

    $38,890

    $31,450


     

    年假

    假別

    事假

    病假

    婚假

    生理假

    家庭照顧假

    天數

    5 日

    28 日

    14 日

    3 日

    7 日

     

    假別

    產前假

    分娩假

    陪產假

    流產假

    喪假

    天數

    8 日

    42 日

    3 日

    滿 20 週以上→42 日
    12 週未滿 20 週→21 日
    滿 12 週→14 日

    父母、配偶→15 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10 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
    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5 日


     

    特休

    服務年滿

    1 年

    3 年

    6 年

    9 年

    14 年

    天數

    7 日

    14 日

    21 日

    28 日

    30 日


     

    其他福利補助

    項目

    急難貸款

    補助標準

    傷病住院貸款

    最高 60 萬

    疾病醫護貸款

    最高 60 萬

    喪葬貸款

    最高 50 萬

    重大災害貸款(火災.風災.地震)

    最高 60 萬

    申請期限

    事故發生後 3 個月內

    支給對象

    員工本人

    項目

    購置住宅輔助貸款

    優惠儲蓄存款

    房屋貸款

    補助標準

    由住福會議定,層報行政院核准實施

    利息按 2 年期定存利率,每月限額職員 1 萬元,工友 5 千元

    新年度與往來銀行洽談中
    (每年度不同依公告為準)

    申請期限

    由住福會通知各機關學校期限申請

    隨時申請

    支給對象

    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員工本人

    ※實際薪資福利,一錄取後分發報到隻機關核算及人事規章為準


     

    婚喪生育補助

    項目

    結婚補助

    生育補助

    喪葬補助

    補助標準

    2 個月薪俸額

    2 個月薪俸額(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父母配偶死亡

    子女死亡

    5 月薪俸額

    3 月薪俸額

    限制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一、支給對象及條件
    (一)配偶分娩或早產;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 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二)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未滿一百八十一 日早產。
    (三)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二、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 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 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三、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一、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二、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子女以未滿二十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年滿二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一)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

    (二)無力謀生。
    四、前點所稱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係指應繳驗前一年度所得稅申 報受扶養親屬證明。至無力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

    (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子女教育補助

    學制

    大學及獨立學院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13,600

    私立

    $35,800

    夜間學制(含進修學士班、進修部)

    $14,300

    學制

    五專後二年及二專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10,000

    私立

    $28,000

    夜間部

    $14,300

    學制

    五專前三年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7,700

    私立

    $20,800

    學制

    高中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3,800

    私立

    $15,000

    學制

    高職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3,200

    私立

    $18,900

    實用技能班

    $1,500

    學制

    國中/國小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私立

    $500

     

    分發單位

    ◉【身心特考】~【工作分發】

    【一】.「身心特考」考試分「6個考區」舉行考試!,①臺北;②臺中;③高雄;④宜蘭;⑤花蓮⑥臺東。

    【二】.錄取後,「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三】.「身心特考」分發的單位:皆有保障身心障礙員工的「工作環境」,工作機關多屬於「較為單純」且「不須外務」的「內勤工作」。

    【行政類科】


    類科

    【一般行政】

    單位

    「中央部會、各級學校單位、各鄉鎮市公所」。

    類科

    【一般民政】

    單位

    「各(鄉鎮市公所)」。

    類科

    【社會行政】

    單位

    「各鄉鎮市公所、各勞工保險局、各教養院」。

    類科

    【勞工行政】

    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勞工保險局、各勞工局」。

    類科

    【人事行政】

    單位

    「各縣市政府(人事處、室)、各級學校單位」。

    類科

    【教育行政】

    單位

    「教育部、各縣市政府(教育處)、各級學校單位」。

    類科

    【文化行政】

    單位

    「全國藝文單位,如文建會、各縣市(文化局、文化處)等」。

    類科

    【戶政】

    單位

    「全國藝文單位,如(文建會、各縣市文化局、文化處)等」。

    【商管類科】

    類科

    【財稅行政】

    單位

    「各縣市政府(稅務局)、財政部(各區國稅局)」。

    類科

    【金融保險】

    單位

    「中央銀行、中央健保局、動產質借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類科

    【會計】

    單位

    「中央銀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類科

    【統計】

    單位

    「各縣市政府(主計室、會計室)等」。

    類科

    【審計】

    單位

    「審計部(暨所屬機關)」。

    類科

    【經建行政】

    單位

    「各鄉鎮市公所、土地重劃工程處、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法學類科】

    類科

    【法制】

    單位

    「各縣市政府(法制處)、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類科

    【法院書記官】

    單位

    「全國各法院」及「各行政法院」。

    類科

    【執達員】

    單位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類科

    【錄事】

    單位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類科

    【庭務員】

    單位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其他專才】

    類科

    【衛生行政】

    單位

    「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衛生所)等」。

    類科

    【地政】

    單位

    「各地政事務所、各地政局、各城鄉發展局」。

    類科

    【交通行政】

    單位

    「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監理處)」。

    【技術類科】

    類科

    【土木工程】

    單位

    「(各縣市政府機關)及(各鄉鎮市區公所)等」。

    類科

    【機械工程】

    單位

    「各縣市政府機關、(各學校單位)等」。

    類科

    【電力工程】

    單位

    「各縣市政府機關、各學校單位等」。

    類科

    【電子工程】

    單位

    「各(縣市政府)機關」、「(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等」。

    類科

    【資訊處理】

    單位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交通部(公路總局)、縣市政府(各單位)」。

    類科

    【衛生技術】

    單位

    「各縣市(衛生局)及「各鄉鎮市(衛生所)」等單位。

     

    工作內容

    ◉【身心特考】~【工作內容】

    【一】.考試分 6 考區舉行,「臺北、臺中、高雄、宜蘭、花蓮、臺東」。錄取後,須經訓練。

    【二】.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三】.身心特考分發的單位皆有保障身心障礙員工的工作環境,工作機關多屬於較為單純且不須外務的內勤工作。

    【行政類科】


    類科

    【一般行政】

    內容

    「一般行政」業務、總務採購、協助學校「行政業務及公文登記」收發、「檔案管理」。

    類科

    【一般民政】

    內容

    「一般民政」業務、處理村里事務。

    類科

    【社會行政】

    內容

    社會福利業務、辦理有關「勞、農保、就保、勞退」及「國民年金」等相關業務。

    類科

    【勞工行政】

    內容

    「勞工行政」相關工作:辦理有關「勞、農保、就保、勞退」及「國民年金、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競賽業務」。

    類科

    【人事行政】

    內容

    「人事行政」業務及「待遇、退休、撫卹、公保、健保」等事務。

    類科

    【教育行政】

    內容

    各項事務及「文書行政、學務行政」及臨時交辦事項。

    類科

    【文化行政】

    內容

    舉辦藝文活動、親身參與各項活動的「籌畫、監督」。

    類科

    【戶政】

    內容

    「國境內查驗執行」等相關業務:辦理「非法外籍及大陸人士」收容管理工作、收容所「一般行政」業務、各項櫃檯申請案件及相關業務。

    【商管類科】

    類科

    【財稅行政】

    內容

    各項國稅課稅資料「蒐集、租稅宣導」及稽徵相關業務、「營所稅申報收件、財稅行政」相關業務。

    類科

    【金融保險】

    內容

    承辦全民健康「保險業務、金融保險、櫃檯服務、外勤金融檢查」、辦理質物「鑑定、估價、核貸」及電腦處理或現金交付及保管等業務。

    類科

    【會計】

    內容

    「會計」相關業務、「會計帳務、傳票編製、公文收發」、憑證整理歸檔。

    類科

    【統計】

    內容

    辦理「主計業務、調查數據」的整理與分析。

    類科

    【審計】

    內容

    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類科

    【經建行政】

    內容

    「自來水業務、路燈、農市地重劃」工程統計、經濟建設計畫、政策與措施之「研擬、審議及協調」。

    【法學類科】

    類科

    【法制】

    內容

    「受理訴願及國家賠償」、法制相關業務、公平交易法規之「研擬解釋及案件調查」處理。

    類科

    【法院書記官】

    內容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民事強制執行」,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之業務。

    類科

    【執達員】

    內容

    「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依據法令執行相關業務。

    類科

    【錄事】

    內容

    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分案及資料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及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

    類科

    【庭務員】

    內容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

    【其他專才】

    類科

    【衛生行政】

    內容

    醫療衛生法規之擬訂、「醫療體系策劃、醫事人員管理」、醫事機構「管理與輔導」、醫療業務「管理與督導」、「長期照護、健保爭議」與醫療糾紛之處理及其他衛生相關業務等工作。

    類科

    【地政】

    內容

    辦理「土地登記業務」、「用地財產管理業務」、施政「計畫管理及地政」相關等業務。

    類科

    【交通行政】

    內容

    擔任「助理員及辦事員」職務,辦理「公路監理」業務。

    【技術類科】

    類科

    【土木工程】

    內容

    (1)工程「規劃、測繪、設計、檢查」、裝具器材「管理、施工圖說、施工規範」與說明書編訂、器材規格與預算擬訂並審核等。

    (2)建築物與結構「保養、營建、施工裝置」、材料之應力與應變分析「物理性與化學性質」等。

    類科

    【機械工程】

    內容

    裝備「維修支援、系統測試評估」、機械工程相關業務、「衛生下水道機械工程」之施工「管理、舞台」各項專業設備維護管理。

    類科

    【電力工程】

    內容

    辦理「電業法、相關子法」及促進用電安全方案、機電工程規劃設計、「AM 、 FM 發射系統、機電工程」設備保養辦理「電力工程、電纜電路公共工程」相關業務。

    類科

    【電子工程】

    內容

    「AM 、 FM 發射系統、成音工程」設備保養及維修等相關業務、裝備維修及支援、辦理「專利申請案審查」、辦理「資訊系統管理及維護」作業。

    類科

    【資訊處理】

    內容

    辦理「資訊處理業務」、資訊系統「維護、維修、架設、網管」等相關事項。

    類科

    【衛生技術】

    內容

    執行「疾病防治、醫療口質、婦幼衛生、衛生保健」等研究性質的技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