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考 薪資福利
【一】「考上公職 · 人生幸福」!根據「人力銀行」之統計,從事「公務人員」之工作,是求職者「最期待的工作」之一 ! 因為擔任公職擁有「優渥的薪資福利、規律的上班工時、法定的升官途徑、優質的調薪制度」,可以確保「個人的生活品質」! 工作條件優於「多數的民間中小企業」 !
【二】因為「外交體系」各職位皆有較高的「專業加給」! 所以「薪資方面」也對比「一般公務員」更高 ! 所以,參加「外交特考」錄取者「起薪」高於「大部分社會新鮮人」的薪資,茲提供給「社會新鮮人」還是「想要轉職的人」,可以列為優先考量 !
【三】還有「各種福利、考績晉薪、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國旅補助、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房貸低利貸款...等等」,
還有 ! 優渥的「年終獎金、績效獎金」! 詳述如下:
類別 |
外交領事人員 |
外交行政人員 |
職等 |
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
薦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
薪資(約) |
$49,550 |
$38,890 |
※本表僅供參考,實際薪資以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假別 |
事假 |
病假 |
婚假 |
生理假 |
家庭照顧假 |
天數 |
5 日 |
28 日 |
14 日 |
3 日 |
7 日 |
假別 |
產前假 |
分娩假 |
陪產假 |
流產假 |
喪假 |
天數 |
8 日 |
42 日 |
3 日 |
滿 20 週以上→4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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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配偶→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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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年滿 |
1 年 |
3 年 |
6 年 |
9 年 |
14 年 |
天數 |
7 日 |
14 日 |
21 日 |
28 日 |
30 日 |
項目 |
急難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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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
傷病住院貸款最高 60 萬 |
疾病醫護貸款最高 60 萬 |
喪葬貸款最高 50 萬 |
重大災害貸款(火災.風災.地震)最高 60 萬 |
申請期限 |
事故發生後 3 個月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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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給對象 |
員工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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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購置住宅輔助貸款 |
優惠儲蓄存款 |
房屋貸款 |
補助標準 |
由住福會議定,層報行政院核准實施 |
利息按 2 年期定存利率,每月限額職員 1 萬元,工友 5 千元 |
新年度與往來銀行洽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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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 |
由住福會通知各機關學校期限申請 |
隨時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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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給對象 |
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
員工本人 |
※實際薪資福利,一錄取後分發報到隻機關核算及人事規章為準
項目 |
結婚補助 |
生育補助 |
喪葬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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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
2 個月薪俸額 |
2 個月薪俸額(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父母配偶死亡 |
子女死亡 |
5 月薪俸額 |
3 月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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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
一、支給對象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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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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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制 |
大學及獨立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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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基準(每學期) |
公立 |
$13,600 |
私立 |
$35,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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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學制(含進修學士班、進修部) |
$1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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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制 |
五專後二年及二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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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基準(每學期) |
公立 |
$10,000 |
私立 |
$2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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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部 |
$1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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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制 |
五專前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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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基準(每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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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 |
$7,700 |
私立 |
$2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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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制 |
高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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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基準(每學期) |
公立 |
$3,800 |
私立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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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制 |
高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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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基準(每學期) |
公立 |
$3,200 |
私立 |
$18,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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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技能班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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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制 |
國中/國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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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基準(每學期) |
公立/私立 |
$500 |
◉【外交特考】~【工作分發】
【一】.「錄取後」,分發至「外交部門、各國家外交領事館」等!
【二】.「工作內容」,包括辦理「各項涉外事務」,「秉承」政府訓令,執行外交政策,「代表」政府與外國政府進行談判及協商,並透過此一過程,「增進」國家利益!
【三】. 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外交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類科 |
【外交領事】 |
【外交行政】 |
單位 |
「(外交部門)、(各國家領事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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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考】~【工作內容】
【一】.錄取後分發至「外交部門、各國家外交領事館」等,工作內容包括辦理各項涉外事務秉承政府訓令執行「外交政策」。
【二】.代表政府與外國政府進行「談判及協商」,並透過此一過程增進國家利益,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外交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類科 |
【外交領事】 |
【外交行政】 |
內容 |
1.辦理各項涉外事務,秉承政府訓令執行外交政策。代表「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進行談判及協商,並透過此一過程增進國家利益。 |
1.「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各項行政庶務,包括「電務、總務、會計及人事業務」等。 2.「駐外館處」交辦其他相關行政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