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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民特考

    薪資福利

    移民特考 薪資福利


    【一】「考上公職 · 人生幸福」!根據「人力銀行」之統計,從事「公務人員」之工作,是求職者「最期待的工作」之一 ! 因為擔任公職擁有「優渥的薪資福利、規律的上班工時、法定的升官途徑、優質的調薪制度」,可以確保「個人的生活品質」! 工作條件優於「多數的民間中小企業」 !

    【二】因為「移民體系」各職位皆有較高的「專業加給」! 所以「薪資方面」也對比「一般公務員」更高 ! 所以,參加「移民特考」錄取者「起薪」高於「大部分社會新鮮人」的薪資,茲提供給「社會新鮮人」還是「想要轉職的人」,可以列為優先考量 !

    【三】還有「各種福利、考績晉薪、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國旅補助、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房貸低利貸款...等等」,

    還有 ! 優渥的「年終獎金、績效獎金」! 詳述如下:


     

    薪資給予標準

    等別

    二等

    三等

    四等

    職別

    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

    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薦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本俸

    $29,420

    $27,270

    $19,780

    專業加給

    $25,030

    $24,160

    $20,290

    薪資(約)

    $54,450

    $51,430

    $40,070

    ※本表僅供參考,實際薪資以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職務加給

    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110.06.01 版)。

    級別

    一級

    二級

    支給數額

    8,435

    6,745

    適用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所屬勤務大隊實際執行救災、救難、救護、

    觀測偵巡及運輸任務之空勤專業人員;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中區、

    南區事務大隊及國境事務大隊實際執行面談、訪查、查察、逮捕、

    證照查驗、證照鑑識、監護、收容戒護、移送、遣送等工作之專業人員。

    內政部移民署編制內不屬第一級適用對象之專業人員。

     

    年假

    假別

    事假

    病假

    婚假

    生理假

    家庭照顧假

    天數

    5 日

    28 日

    14 日

    3 日

    7 日

     

    假別

    產前假

    分娩假

    陪產假

    流產假

    喪假

    天數

    8 日

    42 日

    3 日

    滿 20 週以上→42 日
    12 週未滿 20 週→21 日
    滿 12 週→14 日

    父母、配偶→15 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10 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
    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5 日


     

    特休

    服務年滿

    1 年

    3 年

    6 年

    9 年

    14 年

    天數

    7 日

    14 日

    21 日

    28 日

    30 日


     

    其他福利補助

    項目

    急難貸款

    補助標準

    傷病住院貸款

    最高 60 萬

    疾病醫護貸款

    最高 60 萬

    喪葬貸款

    最高 50 萬

    重大災害貸款(火災.風災.地震)

    最高 60 萬

    申請期限

    事故發生後 3 個月內

    支給對象

    員工本人

    項目

    購置住宅輔助貸款

    優惠儲蓄存款

    房屋貸款

    補助標準

    由住福會議定,層報行政院核准實施

    利息按 2 年期定存利率,每月限額職員 1 萬元,工友 5 千元

    新年度與往來銀行洽談中
    (每年度不同依公告為準)

    申請期限

    由住福會通知各機關學校期限申請

    隨時申請

    支給對象

    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員工本人

    ※實際薪資福利,一錄取後分發報到隻機關核算及人事規章為準


     

    婚喪生育補助

    項目

    結婚補助

    生育補助

    喪葬補助

    補助標準

    2 個月薪俸額

    2 個月薪俸額(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父母配偶死亡

    子女死亡

    5 月薪俸額

    3 月薪俸額

    限制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一、支給對象及條件
    (一)配偶分娩或早產;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 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二)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未滿一百八十一 日早產。
    (三)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二、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 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 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三、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一、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二、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子女以未滿二十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年滿二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一)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

    (二)無力謀生。
    四、前點所稱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係指應繳驗前一年度所得稅申 報受扶養親屬證明。至無力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

    (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子女教育補助

    學制

    大學及獨立學院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13,600

    私立

    $35,800

    夜間學制(含進修學士班、進修部)

    $14,300

    學制

    五專後二年及二專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10,000

    私立

    $28,000

    夜間部

    $14,300

    學制

    五專前三年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7,700

    私立

    $20,800

    學制

    高中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3,800

    私立

    $15,000

    學制

    高職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3,200

    私立

    $18,900

    實用技能班

    $1,500

    學制

    國中/國小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私立

    $500

     

    分發單位

    ◉【移民特考】~【工作分發】

    【一】.「(移民署考試)錄取人員」➔主要分配至北區、中區、南區「事務大隊(含各地專勤隊、服務站及收容所)」、「國境事務大隊」等業務單位!

    【二】. 並分別「辦理下列工作」:

    【分發單位】

    「全國(25服務站)」。

    「(國境事務大隊)組」。

    「專勤事務大隊」及「所轄(各縣市專勤隊)」。

    「全國(6收容所)」及「各縣市專勤隊(附設臨時收容所)」。


    【單位】

    「(入出國事務)組」。

    「(移民事務)組」。

    「(國際事務)組」。

    「(移民資訊)組」。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政風室」。

    「(服務事務)大隊」。

    「(專勤事務)大隊」。

    「(國境事務)大隊」。

    「(收容事務)大隊」。

    工作內容

    ◉【移民特考】~【工作內容】

    移署署考試錄取人員主要係分配至「北、中、南區」事務大隊(含各地專勤隊、服務站及收容所)、「國境事務大隊」等業務單位。


    單位

    【全國 25 服務站】

    內容

    辦理「全國各縣市入出國及移民事務」各項申請案件,「外籍配偶輔導」推動等工作。

    單位

    【國境事務大隊組】

    內容

    須「24 小時輪值服勤」,辦理執行旅客「入出國證照查驗」、「管制案件處理」、「入出國冒用及偽變造證件」之查處及「人蛇偷渡 查緝、反恐」等工作。

    單位

    【專勤事務大隊及下轄各縣市專勤隊】

    內容

    須「24 小時輪值服勤」,辦理全國各縣市專勤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查察、「臨時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執行境內面談、「外來人口查察」等工作。

    單位

    【全國 6 收容所及各縣市專勤隊附設臨時收容所】

    內容

    須「24 小時輪值服勤」,辦理「非法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送」等工作。

     


     

    單位

    【入出國事務組】

    內容

    1.「入出國政策及法令」之擬訂。
    2.施政計畫及重要方案之「研究發展、管制考核」。
    3.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國及進入大陸地區」之規劃及執行。
    4.「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入國(境)停留」之管理、協調及聯繫。
    5.入出國管制之「規劃及執行」

    6.服務站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7.其他有關入出國事項。

    單位

    【移民事務組】

    內容

    1.「移民政策與法令」之擬訂及執行。
    2.「移入人口指紋建檔」之規劃及移民相關資料之「蒐集、統計、分析」。
    3.移民輔導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4.「移民人權保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5.大陸地區婚姻媒合廣告之管制。
    6.移民業務機構之「許可、管理及移民專業人員」之訓練。
    7.「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入國(境)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管理、協調及聯繫。
    8.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者收容、遣送之規劃及督導。
    9.其他有關移民事項。

    單位

    【國際事務組】

    內容

    1.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
    2.駐外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3.「難民相關法規」之擬訂、「難民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
    4.「涉外案件」之處理及協調。
    5.「入出國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統合及事證調查。
    6.重大、突發、緊急案件處理、勤務之指揮、管制、督導、支援及與有關機關之聯繫、協調。
    7.其他有關本署國際事項。

    單位

    【移民資訊組】

    內容

    1.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及協調」。
    2.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資通安全」。
    3.資訊作業之「開發、建置及研究」發展。
    4.資訊系統之「管理及運作」

    5.與其他機關相關資訊之移轉與交換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6.電腦檔案資料之「管理及運用」。
    7.資訊系統相關設備之「維護及管理」。
    8.資訊教育訓練計畫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9.其他有關移民資訊事項。

    單位

    【秘書室】

    內容

    1.「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2.公共關係及新聞發佈。
    3.印信典守及文書處理。
    4.檔案管理。
    5.法令之「研究、整理、編纂」及諮詢。
    6.「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7.「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8.其他有關秘書事項。

    單位

    【人事室】

    內容

    人事事項

    單位

    【會計室】

    內容

    「稅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單位

    【政風室】

    內容

    政風事項。

    單位

    【服務事務大隊】

    內容

    1.【有戶籍國民】之「入出國服務」。
    2.【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入出國、停留、居留或定居」之審理、許可。
    3.【大陸地區人民】之「入出境、停留或居留」之審理、許可,及其定居之審理。
    4.【香港澳門居民】之「入出境、停留、居留」或定居之審理、許可。
    5.【外國人】之「停留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重入國之審理、許可。
    6.移民輔導之執行。
    7.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行為之舉發。
    8.「逾期居留」、停留之裁罰。
    9.移民業務機構之管理。
    10.移民管理及大陸地區婚姻媒合廣告管制之執行。
    11.其他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服務事項。

    單位

    【專勤事務大隊】

    內容

    1.面談業務之規劃及「國境內面談」之執行。
    2.外來人口「訪查與查察」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3.國境內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逮捕、臨時收容、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
    4.其他有關專勤事項。

    單位

    【國境事務大隊】

    內容

    1.入出國證照之「查驗、鑑識及許可」。
    2.國境線「入出國安全管制及面談」之執行。
    3.國境線「證照核發、指紋建檔及入出國服務」。
    4.國境線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過境監護、逮捕、臨時收容、移送及遣送戒護」。
    5.「證照鑑識」及查驗之教育訓練。
    6.其他有關國境事項。

    單位

    【收容事務大隊】

    內容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收容、強制出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