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刑法是什麼?
刑法的運作,主要建立在以下三個支柱之上:
●罪刑法定原則:這是刑法的靈魂,強調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就不算犯罪,也不得處罰,藉此保障民眾不受到國家權力的隨意侵害。
●犯罪三階論:判斷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邏輯。必須依序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行為符合法律描述)、違法性(行為無正當理由,如非正當防衛)及罪責(行為人具備責任能力與故意過失)。
●刑罰與保安處分:除了給予痛苦的懲罰(刑罰)外,針對具備危險性的行為人(如精神障礙者或吸毒者),也提供預防性的矯治措施(保安處分)。
03刑法命題大綱
- 一般(行政警察) (四等)特考的刑法概要之命題大綱:
- 刑法總則:
- 刑法原理原則。
- 犯罪階層理論。
- 犯罪行為階段。
- 正犯與共犯。
- 競合論、罪數論。
- 刑罰與保安處分。
- 刑法分則:
- 侵害國家法益犯罪。
- 侵害社會法益犯罪。
- 侵害個人法益犯罪。
04刑法考試範圍
●刑法總則第 1 條至第 99 條:理論核心
總則規範的是犯罪的共通成立要件與處罰的共通原則,是學習刑法階層架構的根基。
•法例與適用範圍:罪刑法定原則(核心帝王條款)、時之效力(從舊從輕原則)、地之效力(屬地主義為主,屬人、保護、世界主義為輔)。
•犯罪論(最常考):
○構成要件:故意(直接、間接故意)、過失(無認識、有認識過失)、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
○違法性:正當防衛(第23條)、緊急避難(第24條)、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
○罪責(有責性):責任能力(年齡、精神狀態)、原因自由行為、不法意識(違法性錯誤)。
•未遂犯:普通未遂、不能未遂(阻卻處罰)、中止未遂與準中止未遂(減輕或免除其刑)。
•正犯與共犯(必考大熱門):共同正犯、同時犯、間接正犯、教唆犯、幫助犯。
•競合論:行為一個或數個的判斷、想像競合、法規競合、實質競合(數罪併罰)。
•刑罰論與沒收:
○刑罰種類、累犯加重、自首減輕、緩刑與假釋的要件。
○沒收新制:犯罪所得沒收、第三人沒收、追徵與追繳(近年修法後至今仍為常考焦點)。
●刑法分則(第 100 條至第 363 條):具體罪名
分則規範的是(個別犯罪行為的成立要件與刑罰),考試著重於特定罪名的構成要件辨析。通常以(侵害的法益)分為三大類:
•侵害國家法益之罪
○貪瀆犯罪:賄賂罪、圖利罪、公務員妨害職務罪。
○妨害司法與秩序罪:妨害公務罪、偽證罪、誣告罪、藏匿人犯與湮滅證據罪。
○新興熱門:妨害電腦使用罪(近年因應網路犯罪頻傳,出題率極高)。
•侵害社會法益之罪
○公共安全罪:放火罪、決水罪、妨害交通罪(第185-3條 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為超級必考題)、毒物污染罪。
○公共信用罪:偽造文書印文罪(自修、公文書辨析)、偽造貨幣罪、偽造有價證券罪。
○善良風俗罪:賭博罪、妨害風化罪。
•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出題率最高)
○生命身體法益:殺人罪(普通、傷害致死)、傷害罪(普通、重傷、聚眾鬥毆罪)、墮胎罪、遺棄罪。
○自由與隱私法益:妨害性自主罪(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妨害自由罪(私行拘禁、恐嚇危害安全)、妨害秘密罪(偷拍、偷聽)。
○名譽與信用法益:公然侮辱罪、誹謗罪(注意近年釋字與憲法法庭判決對誹謗罪的限縮)。
○財產法益(選擇/申論皆大熱門):
○個別財產利益: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
○整體財產利益:詐欺罪(近年因詐騙集團車手、機房氾濫,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為核心必考)、背信罪、侵占罪、恐嚇取財罪、擄人勒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