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5-4篇:教育行政人員考試的(介紹說明):
1.公職(教育行政人員)考試(是什麼)?
- 教育行政人員是指通過國家公職考試及格,依法任用並分發至各級政府教育機關或各級公立學校,專職從事教育政策擬定、教育法規執行、督導考核以及教務行政等事務的正式公務人員。這項職務與採取聘任制的學校教師完全不同,屬於公務員體系中的專業行政類別。
2.公職(教育行政人員)考試的(核心特色):
- 法制化任用資格:必須通過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或各類特考等國家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後始得進用。
- 不需修習教育學程:報考此類科,完全不需要具備教師資格、不需修習教育學分,亦不需要經過半年教育實習,是喜愛校園與教育環境者,投身公職的極佳管道。
- 多重考試機會:考試科目與考試題型,在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以及各類特考之間,具有高度重疊性,考生具有一次準備、一年內多次報考的優勢。
- 工作環境富含文教氣息:相較於一般財稅或警察行政,教育行政人員的工作場域多為教育部、地方教育局或公立學校,職場環境單純且充滿書香氣息。
3.公職(教育行政人員)考試的(報名日期、考試日期):
- 報名日期與考試日期:
- 高等考試與普通考試:通常在每年的3月間開放網路報名,並在同年的7月間舉行筆試。
-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通常在每年的9月間開放網路報名,並在同年的12月間舉行筆試。
- 初等考試:通常在每年的10月間開放網路報名,並在隔年的1月間舉行筆試。
4.公職(教育行政人員)考試的(報考資格):
- 報考資格:
- 高等考試三等或地方特考三等:必須具備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持有證明文件者。
- 普通考試四等或地方特考四等:必須具備公立或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持有證明文件者。
- 初等考試各類特考五等:不限學歷,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且年滿法定年齡即可報考。
5.公職(教育行政人員)考試的(招考類科、考試科目):
- 招考類科:
- 教育行政類科:此類科業務範圍廣泛,考取後可全面派任至教育行政、社會教育行政或體育行政等相關公務職缺。
- 考試科目:
- 共同科目:各等級考試皆需加考共同科目,包含國文能力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法學知識內容,涵蓋中華民國憲法與法學緒論。
- 高等考試三等專業科目:專業科目,包含教育哲學、教育心理學、比較教育、教育行政學、教育測驗與統計、教育法規。
- 普通考試四等專業科目:專業科目,包含教育哲學、教育心理學、教育行政學、教育法規。
- 初等考試五等專業科目:專業科目,皆為選擇題型,包含教育學大意、教育法規大意。
6.公職(教育行政人員)考試的(錄取名額):
- 113年度:
- 高考三級:61名。
- 普通考試:52名。
-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5名。
- 114年度:
- 高考三級:105名。
- 普通考試:74名。
- 地方特考三等:14名。
- 地方特考四等:5名。
- 離島特考三等:3名。
-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6名。
- 115年度:
- 高考三級:114名。
- 普通考試:28名。
-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4名。
7.公職(教育行政人員)考試的(報名人數.錄取人數.錄取分數.錄取率):
- 報名人數規模:教育行政為公職考試中的熱門類科,每年各級考試,累積報名總人數通常維持在數千人。
- 缺額與錄取人數:公務體系對此類科有穩定的人力需求,中央與地方政府每年固定釋出穩定缺額,錄取人數,依據當年度提報的職缺數而定。
- 錄取率表現:整體平均錄取率,大約在8%至16%之間。部分年度因到考率降低或增額錄取人數增加,錄取率有機會出現更大幅度的提升。
- 錄取分數制定:錄取標準,由考選部典試委員會,依據該次考試各科總成績及需用名額決定。筆試成績必須達到當年度設定的最低錄取分數底線,且專業科目不得有任何一科為零分,始得錄取。
8.公職(教育行政人員)考試的(薪水待遇)與(福利津貼):
- 薪水待遇:
- 起薪級距:正式任用後的薪資,包含基本俸額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 高等考試三等及格:初任敘任高考三等職缺,月薪大約在5萬3千元至5萬5千元之間。
- 普通考試四等及格:初任敘任普考四等職缺,月薪大約在4萬1千元至4萬3千元之間。
- 初等考試五等及格:初任敘任初考五等職缺,月薪大約在3萬3千元至3萬5千元之間。
- 福利津貼:
- 年終與考績獎金:每年固定享有1.5個月的年終工作獎金。年度考績評定為甲等或乙等者,可獲得1個月或0.5個月的考績獎金。
- 法定補助制度:享有優渥的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喪葬補助,以及每年定額的國民旅遊卡消費補助。
- 退休保障機制:依法享有公務人員保險與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保障,退休後享有合法的公務員退休金。
9.公職(教育行政人員)考試的(工作內容與分發單位):
- 工作內容:
- 核心行政業務:負責各級學校之課程規劃、教材審查、教具與儀器採購、學生學籍管理、建教合作推動、教育實習與教師資格檢定之審查。
- 政策法規擬定:進行教育施政計畫編列、教育統計報告研擬、教育政策與相關教育法規之擬定、修正、執行、考核與監督。
- 學校教務運作:若分發至學校,則負責招生宣導、課表編排、成績登記、學籍異動、公文收發、會議記錄等一般教務或總務行政工作。
- 分發單位:
- 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及其所屬各司、處、署等核心機關。
- 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教育處。
- 文教與學術機構:國立綜合大學、國立科技大學、國立各級社教館所、體育行政機關。
- 各級公立學校:各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之教務處、總務處或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