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 薪資福利
【一】「考上公職 · 人生幸福」!根據「人力銀行」之統計,從事「公務人員」之工作,是求職者「最期待的工作」之一 ! 因為擔任公職擁有「優渥的薪資福利、規律的上班工時、法定的升官途徑、優質的調薪制度」,可以確保「個人的生活品質」! 工作條件優於「多數的民間中小企業」 !
【二】因為「司法體系」各職位皆有較高的「專業加給」! 所以「薪資方面」也比「一般公務員」更高 ! 所以,參加「司法特考」錄取者「起薪」高於「大部分社會新鮮人」的薪資,茲提供給「社會新鮮人」還是「想要轉職的人」,可以列為優先考量 !
例如:「司法(五等)特考」錄取者,月薪$35,000 元」起 ! ;「司法(四等)特考」錄取者,月薪$50,000 元」起 ! ;「司法(三等)特考」錄取者,月薪$70,000 元」起 !
【三】還有「各種福利、考績晉薪、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國旅補助、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房貸低利貸款...等等」,
還有 ! 優渥的「年終獎金、績效獎金」! 詳述如下:
等別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職稱/薪資 |
公證人➞約$5.2 萬~5.5 萬觀護人➞約$5.5 萬-6 萬家事調查官➞約$5.4 萬~5.8 萬司法事務官(法律、財經)➞約$8 萬檢察事務官(偵查、財經)➞約$8 萬法院書記官➞約$5.4 萬~5.8 萬監獄官➞約$5.8 萬~6.2 萬心理測驗員➞約$5.2 萬~5.5 萬心理輔導員➞約$5.2 萬~5.5 萬 |
法院書記官➞約$4.5 萬~4.8 萬法警➞約$4.3 萬~4.6 萬執達員➞約$4.3 萬~4.6 萬執行員➞約$4.3 萬~4.6 萬監所管理員➞約$4.8 萬~5.4 萬 |
錄事、庭務員➞約$3.2 萬~3.5 萬 |
※實際薪資以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本表僅做為參考
假別 |
事假 |
病假 |
婚假 |
生理假 |
家庭照顧假 |
天數 |
5 日 |
28 日 |
14 日 |
3 日 |
7 日 |
假別 |
產前假 |
分娩假 |
陪產假 |
流產假 |
喪假 |
天數 |
8 日 |
42 日 |
3 日 |
滿 20 週以上→4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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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配偶→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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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年滿 |
1 年 |
3 年 |
6 年 |
9 年 |
14 年 |
天數 |
7 日 |
14 日 |
21 日 |
28 日 |
30 日 |
項目 |
急難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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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
傷病住院貸款最高 60 萬 |
疾病醫護貸款最高 60 萬 |
喪葬貸款最高 50 萬 |
重大災害貸款(火災.風災.地震)最高 60 萬 |
申請期限 |
事故發生後 3 個月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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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給對象 |
員工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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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購置住宅輔助貸款 |
優惠儲蓄存款 |
房屋貸款 |
補助標準 |
由住福會議定,層報行政院核准實施 |
利息按 2 年期定存利率,每月限額職員 1 萬元,工友 5 千元 |
新年度與往來銀行洽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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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 |
由住福會通知各機關學校期限申請 |
隨時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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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給對象 |
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
員工本人 |
※實際薪資福利,一錄取後分發報到隻機關核算及人事規章為準
項目 |
結婚補助 |
生育補助 |
喪葬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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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
2 個月薪俸額 |
2 個月薪俸額(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父母配偶死亡 |
子女死亡 |
5 月薪俸額 |
3 月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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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
一、支給對象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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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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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制 |
大學及獨立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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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基準(每學期) |
公立 |
$13,600 |
私立 |
$35,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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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學制(含進修學士班、進修部) |
$1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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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制 |
五專後二年及二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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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基準(每學期) |
公立 |
$10,000 |
私立 |
$2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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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部 |
$1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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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制 |
五專前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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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基準(每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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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 |
$7,700 |
私立 |
$2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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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制 |
高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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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基準(每學期) |
公立 |
$3,800 |
私立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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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制 |
高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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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基準(每學期) |
公立 |
$3,200 |
私立 |
$18,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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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技能班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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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制 |
國中/國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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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基準(每學期) |
公立/私立 |
$500 |
◉【司法特考】【工作分發】
【一】.「司法特考」錄取後➔分發至【(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全國(各地法院)、(監獄)、(看守所)等法務單位服務!
【二】. 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類科 |
【公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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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 |
「地方法院(公證處)」及「其分院(公證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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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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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 |
「司法院(所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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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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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 |
「法務部(所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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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家事調查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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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 |
「少年法院」及「家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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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行政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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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 |
「法務部(所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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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法院書記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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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 |
「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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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1 |
【司法事務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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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 |
法律事務組 |
財經事務組 |
「全國(各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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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檢察事務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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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 |
偵查實務組 |
財經實務組 |
「全國(地方法院)及(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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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心理測驗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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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 |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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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心理輔導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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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 |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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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監獄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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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 |
「法務部」暨「全國各監獄或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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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公職法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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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 |
「法務部所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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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鑑識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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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 |
「法務部(所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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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法院書記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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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 |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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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法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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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 |
「全國(各法院)或(各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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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執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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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 |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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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執行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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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 |
「全國(各地法務部)及(所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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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監所管理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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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 |
「各監獄、各看守所、各技能訓練所、各少年觀護所、各少年輔育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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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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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 |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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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庭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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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 |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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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工作內容】
「司法特考」錄取後分發至「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全國各地「法院、監獄、看守所」等法務單位服務,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 類科 |
【公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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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1.現場公證事務之辦理並製作公證書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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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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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1.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並製作「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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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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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執行「保護管束、附條件緩刑、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易服社會勞動」及其他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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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家事調查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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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承審判長或法官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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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行政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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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級執行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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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司法事務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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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法律事務組 |
財經事務組 |
處理消費者債務清理、強制執行等「非訟事件或處理訴訟事務」,辦理「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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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檢察事務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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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偵查實務組】 |
【財經實務組】 |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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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心理測驗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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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1.承法官、少年調查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裁定前個案「審前調查、適當輔導」、觀察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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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心理輔導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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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1.統籌強制與預防性親職教育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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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監獄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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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1.佐理科長處理戒護管理收容人之勤務,或負責一個管教區「戒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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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公職法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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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依檢察官指揮,執行「相驗、檢驗、鑑定」及「協助解剖」等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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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鑑識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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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辦理「毒物化學、法醫傷亡鑑定」、「內臟檢體分析化驗研究」等相關鑑識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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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法院書記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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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1)【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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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法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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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1.【法院法警】: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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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執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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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係「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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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執行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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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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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監所管理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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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1.舍房、工場、提帶接見、外醫戒護等戒護管理工作、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受刑人「解送移監、工場監舍」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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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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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1.【法院錄事】: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分案及資料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及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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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庭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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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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