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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特考

    薪資福利

    司法特考 薪資福利


    【一】「考上公職 · 人生幸福」!根據「人力銀行」之統計,從事「公務人員」之工作,是求職者「最期待的工作」之一 ! 因為擔任公職擁有「優渥的薪資福利、規律的上班工時、法定的升官途徑、優質的調薪制度」,可以確保「個人的生活品質」! 工作條件優於「多數的民間中小企業」 !

    【二】因為「司法體系」各職位皆有較高的「專業加給」! 所以「薪資方面」也比「一般公務員」更高 ! 所以,參加「司法特考」錄取者「起薪」高於「大部分社會新鮮人」的薪資,茲提供給「社會新鮮人」還是「想要轉職的人」,可以列為優先考量 !

    例如:「司法(五等)特考」錄取者,月薪$35,000 元」起 ! ;「司法(四等)特考」錄取者,月薪$50,000 元」起 ! ;「司法(三等)特考」錄取者,月薪$70,000 元」起 ! 

    【三】還有「各種福利、考績晉薪、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國旅補助、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房貸低利貸款...等等」,

    還有 ! 優渥的「年終獎金、績效獎金」! 詳述如下:


     

    薪資給予標準

    等別

    三等

    四等

    五等

    職稱/薪資

    公證人➞約$5.2 萬~5.5 萬

    觀護人➞約$5.5 萬-6 萬

    家事調查官➞約$5.4 萬~5.8 萬

    司法事務官(法律、財經)➞約$8 萬

    檢察事務官(偵查、財經)➞約$8 萬

    法院書記官➞約$5.4 萬~5.8 萬

    監獄官➞約$5.8 萬~6.2 萬

    心理測驗員➞約$5.2 萬~5.5 萬

    心理輔導員➞約$5.2 萬~5.5 萬

    法院書記官➞約$4.5 萬~4.8 萬

    法警➞約$4.3 萬~4.6 萬

    執達員➞約$4.3 萬~4.6 萬

    執行員➞約$4.3 萬~4.6 萬

    監所管理員➞約$4.8 萬~5.4 萬

    錄事、庭務員➞約$3.2 萬~3.5 萬

     ※實際薪資以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本表僅做為參考


     

    年假

    假別

    事假

    病假

    婚假

    生理假

    家庭照顧假

    天數

    5 日

    28 日

    14 日

    3 日

    7 日

     

    假別

    產前假

    分娩假

    陪產假

    流產假

    喪假

    天數

    8 日

    42 日

    3 日

    滿 20 週以上→42 日
    12 週未滿 20 週→21 日
    滿 12 週→14 日

    父母、配偶→15 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10 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
    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5 日


     

    特休

    服務年滿

    1 年

    3 年

    6 年

    9 年

    14 年

    天數

    7 日

    14 日

    21 日

    28 日

    30 日


     

    其他福利補助

    項目

    急難貸款

    補助標準

    傷病住院貸款

    最高 60 萬

    疾病醫護貸款

    最高 60 萬

    喪葬貸款

    最高 50 萬

    重大災害貸款(火災.風災.地震)

    最高 60 萬

    申請期限

    事故發生後 3 個月內

    支給對象

    員工本人

    項目

    購置住宅輔助貸款

    優惠儲蓄存款

    房屋貸款

    補助標準

    由住福會議定,層報行政院核准實施

    利息按 2 年期定存利率,每月限額職員 1 萬元,工友 5 千元

    新年度與往來銀行洽談中
    (每年度不同依公告為準)

    申請期限

    由住福會通知各機關學校期限申請

    隨時申請

    支給對象

    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員工本人

    ※實際薪資福利,一錄取後分發報到隻機關核算及人事規章為準


     

    婚喪生育補助

    項目

    結婚補助

    生育補助

    喪葬補助

    補助標準

    2 個月薪俸額

    2 個月薪俸額(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父母配偶死亡

    子女死亡

    5 月薪俸額

    3 月薪俸額

    限制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一、支給對象及條件
    (一)配偶分娩或早產;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 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二)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未滿一百八十一 日早產。
    (三)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二、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 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 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三、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一、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二、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子女以未滿二十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年滿二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一)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

    (二)無力謀生。
    四、前點所稱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係指應繳驗前一年度所得稅申 報受扶養親屬證明。至無力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

    (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子女教育補助

    學制

    大學及獨立學院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13,600

    私立

    $35,800

    夜間學制(含進修學士班、進修部)

    $14,300

    學制

    五專後二年及二專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10,000

    私立

    $28,000

    夜間部

    $14,300

    學制

    五專前三年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7,700

    私立

    $20,800

    學制

    高中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3,800

    私立

    $15,000

    學制

    高職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3,200

    私立

    $18,900

    實用技能班

    $1,500

    學制

    國中/國小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私立

    $500

     

    分發單位

    ◉【司法特考】【工作分發】

    【一】.「司法特考」錄取後➔分發至【(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全國(各地法院)、(監獄)、(看守所)等法務單位服務!

    【二】. 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類科

    【公證人】

    分發

    「地方法院(公證處)」及「其分院(公證處)」。

    類科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分發

    「司法院(所屬機關)」。

    類科

    【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分發

    「法務部(所屬機關)」。

    類科

    【家事調查官】

    分發

    「少年法院」及「家事法院」。

    類科

    【行政執行官】

    分發

    「法務部(所屬機關)」。

    類科

    【法院書記官】

    分發

    「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

    類科1

    【司法事務官】

    分發

    法律事務組

    財經事務組

    「全國(各地方法院)」。

    類科

    【檢察事務官】

    分發

    偵查實務組

    財經實務組

    「全國(地方法院)及(檢察署)」。

    類科

    【心理測驗員】

    分發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類科

    【心理輔導員】

    分發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類科

    【監獄官】

    分發

    「法務部」暨「全國各監獄或看守所」。

    類科

    【公職法醫師】

    分發

    「法務部所屬機關)」。

    類科

    【鑑識人員】

    分發

    「法務部(所屬機關)」。

    類科

    【法院書記官】

    分發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類科

    【法警】

    分發

    「全國(各法院)或(各檢察署)」。

    類科

    【執達員】

    分發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類科

    【執行員】

    分發

    「全國(各地法務部)及(所屬機關)」。

    類科

    【監所管理員】

    分發

    「各監獄、各看守所、各技能訓練所、各少年觀護所、各少年輔育所」。

    類科

    【錄事】

    分發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類科

    【庭務員】

    分發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工作內容

    ◉【司法特考】~【工作內容】

    「司法特考」錄取後分發至「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全國各地「法院、監獄、看守所」等法務單位服務,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類科 

    【公證人】

    內容

    1.現場公證事務之辦理並製作公證書原本。
    2.製作認證書。
    3.辦理各界對公證事務所提「函詢及陳情事項」。
    4.依院長指派檢查所屬民間公證人作成「書類及其事務所」事項。
    5.依院長指派指導學習公證人事項。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類科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內容

    1.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並製作「調查報告」。
    2.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3.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意見」。
    4.執行觀察並製作「觀察報告」。
    5.執行「轉介處分」、「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假日生活輔導」、「親職教育」。
    6.督導執行「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
    7.辦理少年輔導「課程及活動」。
    8.連結社會資源,協助「少年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事項。
    9.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類科

    【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內容

    執行「保護管束、附條件緩刑、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易服社會勞動」及其他交辦事項。

    類科

    【家事調查官】

    內容

    承審判長或法官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1.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製作報告」,連繫「社會福利機構」,並提出調解所必要事項之報告。
    2.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
    (1)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學習狀態、生活狀況、
    溝通能力」及其他必要事項。
    (2)評估當事人或關係人會談之可能性。
    (3)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之必要性。
    (4)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
    (5)連結或轉介協助之社會主管機關、福利機關或團體。
    3.於期日到場或到庭陳述意見。
    4.家事履行勸告事件之「調查、勸告」。

    類科

    【行政執行官】

    內容

    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級執行等事項。

    類科

    【司法事務官】

    內容

    法律事務組

    財經事務組

    處理消費者債務清理、強制執行等「非訟事件或處理訴訟事務」,辦理「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等。

    類科

    【檢察事務官】

    內容

    【偵查實務組】

    【財經實務組】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1.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2.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3.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所定之其他職權。

    類科

    【心理測驗員】

    內容

    1.承法官、少年調查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裁定前個案「審前調查、適當輔導」、觀察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2.承法官、少年保護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保護處分個案、轉介心理治療個案、親職教育個案之「心理測驗、
    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3.協同鑑定「性侵害、暴力加害少年」之身心狀況。 
    4.法令所定之其他事務。

    類科

    【心理輔導員】

    內容

    1.統籌強制與預防性親職教育之輔導。
    2.「親子輔導活動」之規劃與實施。
    3.「假日生活輔導」之規劃與辦理。
    4.「少年勵志講座」之規劃與實施。
    5.「團體輔導與分類輔導」之規劃與實施。
    6.「心理衡鑑」之開發、評估與實施。
    7.「心理衛生資源」之連結。

    類科

    【監獄官】

    內容

    1.佐理科長處理戒護管理收容人之勤務,或負責一個管教區「戒護管理工作」。 
    2.負責戒護管理人員勤務分配,並督導其執行戒護管理之勤務成效。 
    3.對特殊案件收容人之「考核監督管理」。 
    4.收容人「違規及突發事件」之處理。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類科

    【公職法醫師】

    內容

    依檢察官指揮,執行「相驗、檢驗、鑑定」及「協助解剖」等業務。

    類科

    【鑑識人員】

    內容

    辦理「毒物化學、法醫傷亡鑑定」、「內臟檢體分析化驗研究」等相關鑑識業務。

    類科

    【法院書記官】

    內容

    (1)【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3)【執行書記官】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
    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類科

    【法警】

    內容

    1.【法院法警】: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法警】: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押提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
    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須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類科

    【執達員】

    內容

    係「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類科

    【執行員】

    內容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類科

    【監所管理員】

    內容

    1.舍房、工場、提帶接見、外醫戒護等戒護管理工作、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受刑人「解送移監、工場監舍」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 
    2.男女管理員為貼身戒護收容人,須獨立執行勤務,舉凡收容人於工場、舍房等之「生活管理、沐浴、
    更衣、如廁、檢身」檢查「有無紋身或夾藏違禁品、現金、毒品」等均隨時需嚴密貼身戒護。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類科

    【錄事】

    內容

    1.【法院錄事】: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分案及資料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及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錄事】: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類科

    【庭務員】

    內容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