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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警察特考

    分發單位

    ◉【一般警察特考】~【工作分發】

    【一】.「一般警察特考」:錄取後「須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將由「保訓會」發出「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依序分發任用。

    【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將會「訓練 22 個月」➔由「中央警察大學教育訓練(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除外)」,「消防警察人員」類科第一階段預定「(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實施➔第二階段「消防機關」實施實習訓練➔第三階段才於「中央警察大學」實施。

    【三】.「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將會「訓練 12 個月」➔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育訓練」➔結訓後統由「台灣警察專科學校」製發「結業證書」,「實務」訓練「6 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一週內實施」,合計「共 18 個月」。


    分發地點

    轉調限制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錄取後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限制「6 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以外機關、學校任職」。

    類組

    【刑事警察人員】

    分發

    (1) 【中央】:「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刑事單位)」。
    (2) 【地方】:「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單位)」。

    類組

    【行政警察人員】

    分發

    (1) 【中央】:「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學校警政勤、業務單位)」。
    (2) 【地方】:「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警政勤、業務單位)」。

    類組

    【消防警察人員】

    分發

    (1) 【中央】:「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關」。
    (2) 【地方】:「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

    類組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單位

    (1) 【中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預防科(包括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
    (2) 【地方】:「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預防組)、犯罪預防科、少年警察隊、婦幼警察隊、分局偵查隊」。

    類組

    【事外警察人員】

    分發

    (1) 【中央】:「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外事單位)」。
    (2) 【地方】:「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單位)」。

    類組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分發

    (1) 【中央】:「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學校資訊單位)」。
    (2) 【地方】:「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資訊單位)」。

    類組

    警察法制人員

    分發

    (1) 【中央】:「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學校法制單位)」。
    (2)【地方】:「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法制單位)」。

    類組

    行政管理人員

    分發

    (1) 【中央】:「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學校各單位(核心:行政、後勤;次要:秘書、人事、督察等)」。
    (2) 【地方】:「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各單位(核心:行政、後勤;次要:秘書、人事、督察等)」。

    類組

    水上警察人員

    分發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海洋巡防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