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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特考

    分發單位

    ◉【司法特考】【工作分發】

    【一】.「司法特考」錄取後➔分發至【(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全國(各地法院)、(監獄)、(看守所)等法務單位服務!

    【二】. 實際任職「6 年內不得轉調」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類科

    【公證人】

    分發

    「地方法院(公證處)」及「其分院(公證處)」。

    類科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分發

    「司法院(所屬機關)」。

    類科

    【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分發

    「法務部(所屬機關)」。

    類科

    【家事調查官】

    分發

    「少年法院」及「家事法院」。

    類科

    【行政執行官】

    分發

    「法務部(所屬機關)」。

    類科

    【法院書記官】

    分發

    「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

    類科 1

    【司法事務官】

    分發

    法律事務組

    財經事務組

    「全國(各地方法院)」。

    類科

    【檢察事務官】

    分發

    偵查實務組

    財經實務組

    「全國(地方法院)及(檢察署)」。

    類科

    【心理測驗員】

    分發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類科

    【心理輔導員】

    分發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類科

    【監獄官】

    分發

    「法務部」暨「全國各監獄或看守所」。

    類科

    【公職法醫師】

    分發

    「法務部所屬機關)」。

    類科

    【鑑識人員】

    分發

    「法務部(所屬機關)」。

    類科

    【法院書記官】

    分發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類科

    【法警】

    分發

    「全國(各法院)或(各檢察署)」。

    類科

    【執達員】

    分發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類科

    【執行員】

    分發

    「全國(各地法務部)及(所屬機關)」。

    類科

    【監所管理員】

    分發

    「各監獄、各看守所、各技能訓練所、各少年觀護所、各少年輔育所」。

    類科

    【錄事】

    分發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類科

    【庭務員】

    分發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