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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特考

    分發單位

    ◉【身心特考】~【工作分發】

    【一】.「身心特考」考試分「6 個考區」舉行考試!,①臺北;②臺中;③高雄;④宜蘭;⑤花蓮⑥臺東。

    【二】.錄取後,「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三】.「身心特考」分發的單位:皆有保障身心障礙員工的「工作環境」,工作機關多屬於「較為單純」且「不須外務」的「內勤工作」。

    【行政類科】


    類科

    【一般行政】

    單位

    「中央部會、各級學校單位、各鄉鎮市公所」。

    類科

    【一般民政】

    單位

    「各(鄉鎮市公所)」。

    類科

    【社會行政】

    單位

    「各鄉鎮市公所、各勞工保險局、各教養院」。

    類科

    【勞工行政】

    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勞工保險局、各勞工局」。

    類科

    【人事行政】

    單位

    「各縣市政府(人事處、室)、各級學校單位」。

    類科

    【教育行政】

    單位

    「教育部、各縣市政府(教育處)、各級學校單位」。

    類科

    【文化行政】

    單位

    「全國藝文單位,如文建會、各縣市(文化局、文化處)等」。

    類科

    【戶政】

    單位

    「全國藝文單位,如(文建會、各縣市文化局、文化處)等」。

    【商管類科】

    類科

    【財稅行政】

    單位

    「各縣市政府(稅務局)、財政部(各區國稅局)」。

    類科

    【金融保險】

    單位

    「中央銀行、中央健保局、動產質借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類科

    【會計】

    單位

    「中央銀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類科

    【統計】

    單位

    「各縣市政府(主計室、會計室)等」。

    類科

    【審計】

    單位

    「審計部(暨所屬機關)」。

    類科

    【經建行政】

    單位

    「各鄉鎮市公所、土地重劃工程處、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法學類科】

    類科

    【法制】

    單位

    「各縣市政府(法制處)、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類科

    【法院書記官】

    單位

    「全國各法院」及「各行政法院」。

    類科

    【執達員】

    單位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類科

    【錄事】

    單位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類科

    【庭務員】

    單位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其他專才】

    類科

    【衛生行政】

    單位

    「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衛生所)等」。

    類科

    【地政】

    單位

    「各地政事務所、各地政局、各城鄉發展局」。

    類科

    【交通行政】

    單位

    「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監理處)」。

    【技術類科】

    類科

    【土木工程】

    單位

    「(各縣市政府機關)及(各鄉鎮市區公所)等」。

    類科

    【機械工程】

    單位

    「各縣市政府機關、(各學校單位)等」。

    類科

    【電力工程】

    單位

    「各縣市政府機關、各學校單位等」。

    類科

    【電子工程】

    單位

    「各(縣市政府)機關」、「(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等」。

    類科

    【資訊處理】

    單位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交通部(公路總局)、縣市政府(各單位)」。

    類科

    【衛生技術】

    單位

    「各縣市(衛生局)及「各鄉鎮市(衛生所)」等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