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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警察特考

    薪資福利

    一般警察特考 ‧ 薪資福利


    【一】「考上公職 · 人生幸福」!根據「人力銀行」之統計,從事「公務人員」之工作,是求職者「最期待的工作」之一 ! 因為擔任公職擁有「優渥的薪資福利、規律的上班工時、法定的升官途徑、優質的調薪制度」,可以確保「個人的生活品質」! 工作條件優於「多數的民間中小企業」 !

    【二】「警察(三等)特考」錄取者,「警正 ‧ 警察官」官位 ! 月薪「$66,280 元」起薪 !

    【三】「警察(四等)特考」錄取者,「警佐 ‧ 警察官」官位 ! 月薪「$56,635 元」起薪 !

    【四】「警察的薪資結構」,主要分為「本俸、專業加給、勤務加給、超勤津貼」四個部分 ! ,每年穩定調薪,升遷制度公開透明,「工作表現」及

    「考績成績」決定職等升官之速度 ! 

    【五】還有「各種福利、考績晉薪、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國旅補助、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房貸低利貸款...等等」,

    還有 ! 優渥的「年終獎金、績效獎金」! 詳述如下:


     

    薪資給予標準

    等別

    三等

    四等

    俸額

    $27,270

    $20,490

    專業加給

    $24,160

    $20,290

    合計

    $40,780

    $51,430

    ※實際薪資以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本表僅做為參考


     

    勤務加給

    若分發至縣(市)政府警察局,根據警察勤務繁重加給辦法,直轄市政府得視治安、 交通、警察勤務狀況繁重程度,以自籌經費提供警察勤務繁重加給,繁重程度可分為如下:

    單位

    地方縣市分局

    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分局

    台北市、新北市分局

    加給金額

    $8,435

    $14,340

    $16,870

     

    超勤津貼

    工作性質特殊,有時候因處理案件而延誤下班時間,部分單位於值勤時間外另須備勤待命,此時就可以請領超勤津貼。

    依現行規定,以每小時為單位計算,非主管者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總合,除以 240 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每月時數以 100 小時為上限,隨著年資累積,超勤津貼也會隨之提升。

    等別

    三等

    四等

    超勤津貼

    (19,690+19,505)/240=169.9 元

    (27,270+24,160)/240=214.2 元


    訓練津貼及福利:

    「教育訓練」由訓練機關、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供給膳宿、服裝及教材費,比照用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實務訓練」由各分配擬任職 物之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教育訓練

    等級

    三等

    四等

    比照標準

    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實務訓練

    等級

    三等

    四等

    比照標準

    佐警一階等本俸一級 

    佐警三階等本俸三級 

     ※受訓期間,曠課、曠職或事假(指教育訓練正課時間、實務上班期間)超過規定日數,將按日扣除津貼,均以小時為計算單位,累滿 8 小時已一天計算

    年假

    假別

    事假

    病假

    婚假

    生理假

    家庭照顧假

    天數

    5 日

    28 日

    14 日

    3 日

    7 日

     

    假別

    產前假

    分娩假

    陪產假

    流產假

    喪假

    天數

    8 日

    42 日

    3 日

    滿 20 週以上→42 日
    12 週未滿 20 週→21 日
    滿 12 週→14 日

    父母、配偶→15 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10 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
    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5 日


     

    特休

    服務年滿

    1 年

    3 年

    6 年

    9 年

    14 年

    天數

    7 日

    14 日

    21 日

    28 日

    30 日


     

    其他福利補助

    項目

    急難貸款

    補助標準

    傷病住院貸款

    最高 60 萬

    疾病醫護貸款

    最高 60 萬

    喪葬貸款

    最高 50 萬

    重大災害貸款(火災.風災.地震)

    最高 60 萬

    申請期限

    事故發生後 3 個月內

    支給對象

    員工本人

    項目

    購置住宅輔助貸款

    優惠儲蓄存款

    房屋貸款

    補助標準

    由住福會議定,層報行政院核准實施

    利息按 2 年期定存利率,每月限額職員 1 萬元,工友 5 千元

    新年度與往來銀行洽談中
    (每年度不同依公告為準)

    申請期限

    由住福會通知各機關學校期限申請

    隨時申請

    支給對象

    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員工本人

    ※實際薪資福利,一錄取後分發報到隻機關核算及人事規章為準


     

    婚喪生育補助

    項目

    結婚補助

    生育補助

    喪葬補助

    補助標準

    2 個月薪俸額

    2 個月薪俸額(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父母配偶死亡

    子女死亡

    5 月薪俸額

    3 月薪俸額

    限制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一、支給對象及條件
    (一)配偶分娩或早產;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 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二)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未滿一百八十一 日早產。
    (三)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二、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 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 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三、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一、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二、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子女以未滿二十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年滿二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一)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

    (二)無力謀生。
    四、前點所稱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係指應繳驗前一年度所得稅申 報受扶養親屬證明。至無力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

    (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女子教育補助

    學制

    大學及獨立學院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13,600

    私立

    $35,800

    夜間學制(含進修學士班、進修部)

    $14,300

    學制

    五專後二年及二專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10,000

    私立

    $28,000

    夜間部

    $14,300

    學制

    五專前三年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7,700

    私立

    $20,800

    學制

    高中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3,800

    私立

    $15,000

    學制

    高職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

    $3,200

    私立

    $18,900

    實用技能班

    $1,500

    學制

    國中/國小

    補助基準(每學期)

    公立/私立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