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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警察特考

    工作內容

    ◉【一般警察特考】~【工作內容】

    【一】.錄取後須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將由「保訓會」發出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依序分發任用。

    【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將會「訓練 22 個月」,由中央警察大學教育訓練(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除外),消防警察人員類科【第一階段】預定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實施,【第二階段】消防機關實施實習訓練,【第三階段】才於中央警察大學實施。

    【三】.「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將會「訓練 12 個月」,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育訓練,結訓後統由「台灣警察專科學校」製發結業證書,實務訓練「6 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一週內實施,合計「共 18 個月」。


    類組

    【刑事警察人員】

    內容

    1.研訂犯罪偵查相關策略。
    2.執行各類犯罪偵查工作。
    3.辦理刑事案件移(解)送管轄地檢署。
    4.選舉活動、集會遊行現場蒐證維護工作。

    類組

    【行政警察人員】

    內容

    1.警察「政策、制度」、法令之擬訂、「規劃及推動」。
    2.專案性或特殊性警察勤、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評核及管制」。
    3.執行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一般性勤務。

    類組

    【消防警察人員】

    內容

    1.災害防救體系訂定及成立「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等災害應變中心,統合救災工作。
    2.防火管理及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規劃與執行。
    3.爆竹煙火、「可燃性高壓氣體」及「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
    4.火災搶救及其他災害配合「搶救、救災資」源之運用管理。
    5.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執行」及衛生醫療機構之聯繫、協調等事項。
    6.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統計、分析及火災資料之核發等事項。

    類組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內容

    1.全般刑事類預防犯罪與被害「工作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評估」。
    2.預防犯罪與被害宣導「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評估」。
    3.防處少年事件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評估」。
    4.婦幼安全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評估」。
    5.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評估」。
    6.預防犯罪與被害資料「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

    類組

    【事外警察人員】

    內容

    1.外來人口非法活動調查。
    2.涉外治安案件預防及查察。
    3.外事情報蒐集分析。
    4.協助執行「外國元首、重要官員、特殊人士訪華」及「國際性會議安全維護」。
    5.協助執行「外國駐華使領館、機構、國際機構、官員」及「官邸安全維護」。
    6.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交流及訪問。
    7.兩岸交流有關警察事務之「綜合協調、聯繫事項」。
    8.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9.警察外語訓練及協助。

    類組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內容

    1.發展警察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協調」。
    2.警察機關資訊作業之「開發及研究發展」。
    3.警察機關實施辦公室自動化之「研究及規劃」。
    4.警察機關使用資訊系統之「督導、考核」。
    5.警察機關設置資訊系統計畫之「審查、核轉」。
    6.警察機關資訊系統之管理運作。
    7.其他有關資訊業務。

    類組

    【警察法制人員】

    內容

    1.建立警察法令規範制度,健全法制作業。
    2.解決警察執行法令疑難,提供法律諮詢。
    3.研析現行警察法令規範,促進法制發展。

    類組

    【行政管理人員】

    內容

    1.警察人事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2.後勤事務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3.警察勤、業務風險管理、危機應變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類組

    【水上警察人員】

    內容

    【一】.規劃、執行海域執法事項:
    1.偵防海域犯罪事宜。
    2.查緝海上、非通商口岸走私事宜。
    3.督導及考核海上巡防勤務、業務等事宜。
    【二】.執行、考核海域執法訓練事宜規劃、執行海洋事務事項:
    1.解釋各項海域執法法令疑義事宜。
    2.協調、調查及處理海上涉外事務。
    3.推動海洋政策、研展海洋事務、宣導海洋意識及拓展國際交流事宜。
    【三】.規劃、執行海事服務事項:
    1.管制、維護及處理海上交通秩序、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事宜。
    2.執行海難船舶與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醫療救護事宜。
    3.執行海洋災害救護事宜。
    4.執行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維護事宜。
    5.執行海洋環境保護、保育事宜。

    【業務內容】

    【行政警察】

    【消防警察】

    【水上警察】

    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錄取人員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 24 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 主要從事警勤區經營、犯罪偵防、交通執法、聚眾活動處理與執行人犯押送、戒護及為民服務等工作。

    消防警察人員依各消防機關缺額比例配賦或依缺額依序配賦;消防人員工作性質係 24 小時輪值服勤,工作範圍包含緊急救護、救助人命、裝備器材保養、 消防水源調查、消防設備檢查、危險物品查察取締、風災、火災、震災、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及其他為民服務案件。

    水上警察錄取人員工作性質採 24 小時輪值方式執勤(包括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查等勤務),主要從事海上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 犯罪調查、海難救助、漁業巡護及海洋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及為民服務等工作。

    【警察署行政組業務】

    【警政科】

    【勤務科】

    【正俗科】

    1. 警察制度之釐訂改進事項。
    2. 警察業務及職權之簡化、調整事項。
    3. 警察服制及警察機關設備標準(警察標識章)之規劃、督導事項。
    4.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調整之備查事項。
    5. 警察機關印信之核發與核備事項。
    6. 警械管制之核轉、督導事項。
    7. 警徽、警旗製用事項。
    8. 警察職務協助工作事項。

    1. 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事項。
    2. 警察勤務制度之規劃、督導(含勤務方式、勤前教育與勤務時間)與管制事項。
    3. 警察勤務執行之槍彈、防彈衣盔配帶之規劃事項。
    4. 各警察機關勤務實施細則之研修事項。
    5. 警察幹部勤務規劃講習之規劃辦理。
    6. 舉家外出加強巡邏服務之規劃事項。
    7. 受理報案 e 化平臺綜合性規劃事項。
    8. 推動警察志工服務事項。
    9. 警察機關特殊任務警力綜辦事項。

    1. 執行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檳榔問題管理方案」之規劃、督導事項。
    2. 取締妨害風化(俗)行為之規劃、督導事項。
    3. 協助取締違規攤販之規劃、督導事項。
    4. 現存性交易場所(原妓女戶)管理事項。
    5. 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聯合稽查之專責警力派遣事項。
    6. 消費者保護事務涉及警政之事項。
    7. 協助民政機關推行有關端正社會風俗事項。
    8. 協助勞工機關查處按摩業涉及妨害風化(俗)之規劃、督導事項。
    9. 協助新聞機關查處色情廣告、書刊、錄影帶等之規劃、督導事項。
    10. 協助建管機關處理違章建築之秩序維持事項。
    11. 協助取締妨害衛生之督導、考核事項。
    12. 協助衛生機關辦理愛滋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