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特考】~【工作內容】
【一】.錄取後須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將由「保訓會」發出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依序分發任用。
【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將會「訓練 22 個月」,由中央警察大學教育訓練(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除外),消防警察人員類科【第一階段】預定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實施,【第二階段】消防機關實施實習訓練,【第三階段】才於中央警察大學實施。
【三】.「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將會「訓練 12 個月」,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育訓練,結訓後統由「台灣警察專科學校」製發結業證書,實務訓練「6 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一週內實施,合計「共 18 個月」。
類組 |
【刑事警察人員】 |
內容 |
1.研訂犯罪偵查相關策略。
|
類組 |
【行政警察人員】 |
|
內容 |
1.警察「政策、制度」、法令之擬訂、「規劃及推動」。
|
類組 |
【消防警察人員】 |
|
內容 |
1.災害防救體系訂定及成立「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等災害應變中心,統合救災工作。
|
類組 |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
|
內容 |
1.全般刑事類預防犯罪與被害「工作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評估」。
|
類組 |
【事外警察人員】 |
|
內容 |
1.外來人口非法活動調查。
|
類組 |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
|
內容 |
1.發展警察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協調」。
|
類組 |
【警察法制人員】 |
|
內容 |
1.建立警察法令規範制度,健全法制作業。
|
類組 |
【行政管理人員】 |
|
內容 |
1.警察人事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
類組 |
【水上警察人員】 |
|
內容 |
【一】.規劃、執行海域執法事項:
|
【業務內容】
【行政警察】 |
【消防警察】 |
【水上警察】 |
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錄取人員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 24 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 主要從事警勤區經營、犯罪偵防、交通執法、聚眾活動處理與執行人犯押送、戒護及為民服務等工作。 |
消防警察人員依各消防機關缺額比例配賦或依缺額依序配賦;消防人員工作性質係 24 小時輪值服勤,工作範圍包含緊急救護、救助人命、裝備器材保養、 消防水源調查、消防設備檢查、危險物品查察取締、風災、火災、震災、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及其他為民服務案件。 |
水上警察錄取人員工作性質採 24 小時輪值方式執勤(包括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查等勤務),主要從事海上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 犯罪調查、海難救助、漁業巡護及海洋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及為民服務等工作。 |
【警察署行政組業務】 |
||
【警政科】 |
【勤務科】 |
【正俗科】 |
1. 警察制度之釐訂改進事項。
|
1. 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事項。
|
1. 執行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檳榔問題管理方案」之規劃、督導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