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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特考

    工作內容

    ◉【司法特考】~【工作內容】

    「司法特考」錄取後分發至「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全國各地「法院、監獄、看守所」等法務單位服務,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類科 

    【公證人】

    內容

    1.現場公證事務之辦理並製作公證書原本。
    2.製作認證書。
    3.辦理各界對公證事務所提「函詢及陳情事項」。
    4.依院長指派檢查所屬民間公證人作成「書類及其事務所」事項。
    5.依院長指派指導學習公證人事項。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類科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內容

    1.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並製作「調查報告」。
    2.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3.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意見」。
    4.執行觀察並製作「觀察報告」。
    5.執行「轉介處分」、「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假日生活輔導」、「親職教育」。
    6.督導執行「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
    7.辦理少年輔導「課程及活動」。
    8.連結社會資源,協助「少年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事項。
    9.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類科

    【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內容

    執行「保護管束、附條件緩刑、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易服社會勞動」及其他交辦事項。

    類科

    【家事調查官】

    內容

    承審判長或法官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1.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製作報告」,連繫「社會福利機構」,並提出調解所必要事項之報告。
    2.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
    (1)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學習狀態、生活狀況、
    溝通能力」及其他必要事項。
    (2)評估當事人或關係人會談之可能性。
    (3)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之必要性。
    (4)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
    (5)連結或轉介協助之社會主管機關、福利機關或團體。
    3.於期日到場或到庭陳述意見。
    4.家事履行勸告事件之「調查、勸告」。

    類科

    【行政執行官】

    內容

    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級執行等事項。

    類科

    【司法事務官】

    內容

    法律事務組

    財經事務組

    處理消費者債務清理、強制執行等「非訟事件或處理訴訟事務」,辦理「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等。

    類科

    【檢察事務官】

    內容

    【偵查實務組】

    【財經實務組】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1.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2.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3.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所定之其他職權。

    類科

    【心理測驗員】

    內容

    1.承法官、少年調查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裁定前個案「審前調查、適當輔導」、觀察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2.承法官、少年保護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保護處分個案、轉介心理治療個案、親職教育個案之「心理測驗、
    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3.協同鑑定「性侵害、暴力加害少年」之身心狀況。 
    4.法令所定之其他事務。

    類科

    【心理輔導員】

    內容

    1.統籌強制與預防性親職教育之輔導。
    2.「親子輔導活動」之規劃與實施。
    3.「假日生活輔導」之規劃與辦理。
    4.「少年勵志講座」之規劃與實施。
    5.「團體輔導與分類輔導」之規劃與實施。
    6.「心理衡鑑」之開發、評估與實施。
    7.「心理衛生資源」之連結。

    類科

    【監獄官】

    內容

    1.佐理科長處理戒護管理收容人之勤務,或負責一個管教區「戒護管理工作」。 
    2.負責戒護管理人員勤務分配,並督導其執行戒護管理之勤務成效。 
    3.對特殊案件收容人之「考核監督管理」。 
    4.收容人「違規及突發事件」之處理。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類科

    【公職法醫師】

    內容

    依檢察官指揮,執行「相驗、檢驗、鑑定」及「協助解剖」等業務。

    類科

    【鑑識人員】

    內容

    辦理「毒物化學、法醫傷亡鑑定」、「內臟檢體分析化驗研究」等相關鑑識業務。

    類科

    【法院書記官】

    內容

    (1)【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3)【執行書記官】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
    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類科

    【法警】

    內容

    1.【法院法警】: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法警】: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押提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
    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須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類科

    【執達員】

    內容

    係「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類科

    【執行員】

    內容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類科

    【監所管理員】

    內容

    1.舍房、工場、提帶接見、外醫戒護等戒護管理工作、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受刑人「解送移監、工場監舍」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 
    2.男女管理員為貼身戒護收容人,須獨立執行勤務,舉凡收容人於工場、舍房等之「生活管理、沐浴、
    更衣、如廁、檢身」檢查「有無紋身或夾藏違禁品、現金、毒品」等均隨時需嚴密貼身戒護。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類科

    【錄事】

    內容

    1.【法院錄事】: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分案及資料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及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錄事】: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類科

    【庭務員】

    內容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