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察法規的四階段備考步驟
•第一階段:建立(行政法骨架)(第 1 個月)
警察法規本質上就是行政法的延伸。不要一開始就硬背法條,請先搞懂以下三大行政法帝王條款:
○依法行政原則:警察發動公權力必須有法律授權(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要相當。必須熟記三大子原則:適當性(方法有效)、必要性(選損害最小的,即(最小侵害手段))、衡量性(利益大於損害)。申論題必寫!
○正當法律程序:發動前要符合法定要件,發動時要表明身分,發動後要給予救濟途徑。
•第二階段:法典精讀與(對比筆記)(第 2 個月)
精讀八大法規時,最忌諱個別死背。出題老師最喜歡考(跨法典的相似概念對比)。讀書時,請強迫自己整理以下三大核心對比表:
○【即時管束對比】: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瘋狂、酒醉) vs 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即時強制管束)。兩者發動事由與限制時間(皆不得超過24小時)的異同。
○【損失補償對比】:警職法第 31 條(因警察合法執法受損) vs 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因警察合法用槍受損)。比較兩者的時效、救濟程序。
○【實務數字集錦】:單獨準備一本小筆記,將所有的天數與數字集中。如集遊法申復(2日內)、社維法處罰時效(2個月/6個月)、行政執行法救濟(聲明異議)等。
•第三階段:選擇題(錯題抓漏)(第 3 個月)
○狂刷歷屆試題:利用阿摩等線上平台,刷近 10 年一般警察特考、警大內軌特考、交通警察的選擇題。
○拒絕矇對:做選擇題時,除了找出正確答案,還要抓出錯誤選項錯在哪個字。例如:法條寫(應)卻被題目換成(得);或者是權限機關由(警察分局)被換成(地方法院)。
•第四階段:申論題(模板化輸出)(考前 1 個月)
○滾瓜爛熟三大法條:警職法第 6~8 條(盤查要件)、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用槍時機)、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即時強制)。這幾條的條文內容要背到能默寫的程度。
○鎖定大法官釋字:精讀釋字第 535 號(臨檢要件與正當程序標竿)、釋字第 445 號與第 718 號(集會遊行權保障)。
● 申論題拿分祕訣:三段論法與法規套用
警察法規的申論題 100% 是(實務情境題)(例如:警察看到路人神色慌張將其攔下盤查,路人拒絕,警察將其上銬帶回...)。作答時請嚴格遵守(法律三段論法):
•大前提(法律依據):寫出本案涉及的法條與大法官釋字。
○範例前言:(本案涉及警察發動臨檢盤查之要件,依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意旨,臨檢不得無故隨機為之。其具體執行之法源,首應檢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之規定...)
•小前提(案例涵攝):將題目的(實際執法狀況)與(法條要件)一一比對。
○範例本文:(本案中,某甲僅因『神色慌張』,是否已達警職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述『有客觀合理犯罪嫌疑』之程度,不無疑問。若無其他合理懷疑之客觀事實,警察逕行發動攔停身分查證,其發動要件即有違法之虞...)
•結論:明確回答警察執法合法或違法,以及人民該如何救濟。
○範例結論:(綜上所述,本案警察之盤查行為因要件不符而流於違法。某甲對此違法執法,得依警職法第 29 條當場提起異議;若警察不停止執行,某甲得請求交付異議紀錄表,以資為日後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之憑證。)
● 避坑指南(考生最常失分的地方)
•忽略最新修法:警械使用條例近年歷經重大修正(如:增設(警械使用調查小組)、明確界定免經警告(逕行射擊)的四種情境、國賠回歸國賠法)。複習時絕對不能使用舊課本或舊的申論解答,否則會直接拿零分。
•把(行政執行法)當背景:很多考生花太多時間讀警職法,忽略了行政執行法。事實上,只要涉及(強制移除違停機車)、(強制拆除違建)或(酒醉管束),兩法往往會交織出題,必須同時列出兩法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