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會計審計法規是什麼?
所謂會計審計法規,係指國家為健全財政制度與強化財務監督機制,對政府及相關機關之會計處理與審計作業所建立之法制性規範體系。其中,會計法規著重於收支記錄、帳務處理及決算編製之規範,審計法規則著重於財務監督、查核與績效評估等功能。其內涵不僅包括預算執行之會計處理,亦涵蓋審計機關之職權行使與財務監督程序等面向,強調財政透明與責任政治。其目的在於確保政府財務運作之合法性與正確性,防止浪費與舞弊,並提升公共資源使用效率與財政紀律。
03會計審計法規命題大綱
- 初等考試、各類(五等)特考的會計審計法規(大意)之命題大綱
- 預算法
- 預算之定義、範圍與種類
- 基金之定義、範圍與種類
- 預算之籌劃與擬編
- 預算之審議
- 預算之執行
- 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
- 附屬單位預算
- 會計法
- 政府會計之範圍、種類及內容
- 會計制度
- 會計事務程序
- 內部審核
- 會計人員
- 決算法
- 政府決算之種類及期限
- 決算之編造
- 決算之審核
- 審計法
- 審計之職權與審計案件之處理
- 公務審計
- 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
- 財物審計
- 財務效能之考核
- 財務責任之核
- 高考考試、各類(三等)特考的會計審計法規之命題大綱:
- 預算法
- 預算之定義、範圍與種類
- 基金
- 預算之籌劃與擬編
- 預算之審議
- 預算之執行
- 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
- 附屬單位預算
- 會計法
- 政府會計之範圍、種類及內容
- 會計制度
- 會計事務程序
- 內部審核
- 會計人員
- 決算法
- 政府決算之種類及期限
- 決算之編造
- 決算之審核
- 附屬單位決算之編造與審核
- 審計法
- 審計之職權與審計案件之處理
- 公務審計
- 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
- 財物審計
- 財務效能之考核
- 財務責任之核定
04會計審計法規考試範圍
會計審計法規是中華民國政府會計與審計制度的法律基石,考科範圍非常明確,主要由(四法一條例)所組成:
- 預算法: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含第一與第二預備金、追加預算、特別預算)。
- 會計法:政府會計制度之設定、會計事務分類、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告、內部審核之實施。
- 決算法:政府決算之編造、審定、各機關決算之處理程序與責任解除。
- 審計法:審計機關(監察院審計部)的職權、課責機制、財務檢察、隨時稽察與定期審計、共同責任。
- 政府採購法(部分核心條文):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等與財務、審計監督連動之規範。
05會計審計法規考試重點
- 預算編列與执行(預算法):
- 歲入與歲出之定義、經常門與資本門之區分。
- 預備金之動支要件: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之分配與核定程序(第 22、64、70 條)。
- 流用限制(第 63 條):各科目間經費流用的百分比限制(通常為 20% 與 30%)。
- 內部審核與內部控制(會計法):
- 會計人員之職權與保障(第 17、20 條)。
- 內部審核(第 95~102 條):財務審核、財物審核、工作審核之區分,以及會計人員拒絕簽署之要件。
- 審計職權與財務責任(審計法):
- 審計機關與行政機關之權責劃分。
- 通知處分與追究財務責任(第 17、58、71、72 條):公務員遺失或毀損公有財物之賠償責任認定、經長官核定而免除責任之例外。
- 四法連動之時間軸:
- 預算案、決算案送交立法院與監察院的法定時間期限(例如: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4 個月前將預算案送立法院;會計年度結束後 4 個月前將決算書送審計部)。
06會計審計法規常見題型
●法規條文直接申論題(基本盤):
○案例一:試依預算法規定,說明何種情況下行政院得提出追加預算?又在何種緊急狀況下得提出特別預算?
○案例二:試依會計法規定,說明會計憑證分為哪兩大類?並請詳述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之具體內容及區別。
●跨法規案例分析題(高手關鍵):
○案例:某機關承辦人員因疏忽導致公有財產毀損。請分別從會計法之內部審核觀點,與審計法之財務責任審定觀點,申論會計人員、審計機關及該承辦人員各應如何處理與承擔責任?
●全方位細節選擇題:
○測驗各種機關、職稱與數字。例如:決算書由誰編造(行政院主計總處)、由誰審定(審計部)、審定後幾日內要提出審議報告(3 個月內)。
07會計審計法規準備方法
●建立政府財政生命週期時間軸:
○這四部法規依序就是政府花錢的流程。準備時,強烈建議畫一條長長的時間軸,將(預算(編列 → 執行) → 會計(紀錄 → 內審) → 決算(成果總結) → 審計(外審 → 課責))串聯起來。只要時間軸記熟,各法的關聯性自然融會貫通。
●背誦是不二法門,精準記憶關鍵字:
○本考科的申論題評分非常殘酷,法條寫得越接近法條原文,分數越高。務必將預算法(如追加/特別預算)、會計法(內審條文)、審計法(賠償責任)的核心法條背到滾瓜爛熟。
●善用對照表釐清權責機關:
○法規中充斥著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計部、立法院、監察院。考生極易搞混。建議自行整理對照表。例如:誰編造?誰核定?誰審議?誰審定?字字乾坤,不容混淆。
●利用歷屆選擇題抓法條漏洞:
○如果是考有選擇題的題型(如高普考),務必把近 10 年的高考、普考、地方特考、原住民特考的考古題全部做完。選擇題可以幫你抓出那些你以為背熟了、但實際上忽略了的細微法條法效(如:幾日、幾分之幾等數字)。
08常見問題
拒絕並陳報:若遇到不合法的會計程序或文書,主辦會計人員應要求更正;若對方不更正,應依法拒絕受理,並報告機關主管長官。長官堅持執行怎麼辦?:若主管長官仍強令執行,會計人員必須以書面提出意見;若長官仍執意要求執行,責任由長官負擔,會計人員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