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是規範私人間發生財產或身分糾紛時,如何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法庭辯論,以及法院如何審判與解決私法爭議的程序法律

民事訴訟法命題大綱

  • 一、 訴訟主體、客體與共同訴訟
  • 訴訟主體職權:民事法院之管轄(專屬、普通、意定管轄)、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選定當事人。
  • 共同訴訟類型:普通共同訴訟、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區分,主觀訴訟之追加、訴訟參加與訴訟告知。
  • 訴訟客體論述:訴訟標的理論之爭(舊訴訟標的理論、新訴訟標的理論、新實體法說)。
  • 二、 第一審程序與爭點整理
  • 起訴與適時提出:起訴之法定效力、重複起訴之禁止(一事不再理)、適時提出主義。
  • 分權與闡明原則:處分權主義之內涵、辯論主義之層級、爭點整理程序之運作、法院闡明權之行使範圍與限制。
  • 三、 證據法則與裁判效力(絕對核心)
  • 舉證責任分配: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本文與但書之運用(一般與特殊舉證責任分配)、法律上與事實上推定、證明度減輕與自由心證。
  • 裁判確定與效力:既判力之主觀與客觀範圍(民訴法第400、401條)、既判力向第三人擴張之學理、爭點效理論。
  • 四、 上訴、非常救濟與簡速程序
  • 通常與非常救濟:第二審上訴之續審制與限制提出、第三審上訴之法律審與律師強制代理、再審之訴與第三人撤銷訴訟。
  • 簡易小額與保全:簡易與小額程序之強制適用範圍、支付命令之僅具執行力新制、假扣押、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 五、 家事事件法(獨立之特別程序)
  • 事件分類與法理:家事事件之分類(甲乙丙丁戊類)、職權探知主義之引入與處分權之交織。
  • 程序實務:家事調解前置主義、程序監理人制度、家事暫時處分。

民事訴訟法考試範圍

  • 1. 總則編(民事訴訟的共通基本原則)
  • 2. 第一審程序(爭點整理與審判核心)
  • 3. 裁判之效力與上訴程序
  • 4. 簡易、小額與特別非訟程序
  • 5. 家事事件法(獨立之特別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考試重點

  • 舉證責任分配與減輕(絕對核心,必考機率 98%)
  • 規範說之本文分配原則: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本文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實務與學說均採取「規範說」,主張權利存在之人(如原告)應就權利發生事實(如契約成立)負舉證責任;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如被告)則就權利消滅或妨礙事實(如已清償)負舉證責任。
  • 但書之舉證責任調整減輕:第 277 條但書規定,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這在公害訴訟、醫療糾紛或消費訴訟中是絕對的命題王。當原告因專業知識不足而陷入舉證困境時,法院可依此但書調降證明度,或採取「舉證責任倒置」,要求被告(如醫院、工廠)證明自己無過失。
  • 事證消滅與證明妨礙:當一方當事人故意將關鍵證據湮滅,導致他方無法舉證時,法院得依第 282 條之 1 認定他方關於該證據之主張為真實,此與自由心證原則的聯動屬於進階考點。
  • 既判力之主觀與客觀範圍(決定勝負關鍵)
  • 判決理由不具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1 項規定,確定判決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這意味著只有判決書「主文」中所宣告的訴訟標法律關係有既判力,至於判決「理由」中法院對事實的認定,原則上不發生既判力。
  • 爭點效理論之實務應用:針對判決理由,學說引進「爭點效」理論,主張若前訴訟中某一關鍵爭點已被充分辯論且法院已作出判決,後訴訟中當事人即不得為相反之主張。實務對此雖有限度採取,但要求必須符合誠信原則且不可剝奪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權。
  • 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擴張:第 401 條第 1 項規定,確定判決對於當事人及「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皆有效力。申論題最愛考訴訟打到一半,被告將爭議中的土地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該第三人是否受前判決既判力所拘束。此處必須精準區分實務的傳統見解與學說關於「程序保障與交易安全平衡」之論述。
  • 共同訴訟與訴訟標的理論(學說大混戰)
  • 必要與普通共同訴訟之區分:多數人一同打官司時,必須嚴格區分第 56 條的「必要共同訴訟」(各人之行為若有利於全體則對全體有效,若不利則不生效力,如共有物分割訴訟)與第 55 條的「普通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利害不准及於他人,如多數車禍受害者共同求償)。
  • 訴訟標的理論之流派對立:當原告同時主張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時,到底是一個訴訟還是兩個訴訟。舊訴訟標的理論(實務派)認為是兩個不同的權利;新訴訟標的理論(邱派)則認為只要社會事實與給付聲明相同,就是單一訴訟標的。這常與法院的「闡明義務」相結合出題。
  • 邱派訴訟主體權之延伸:在申論題中,若遇到涉及邱聯恭教授體系的考題,必須大量運用「突襲性裁判之防止」、「程序主體權之保障」與「紛爭一次性解決」等金句作為核心論述。
  • 保險程序、支付命令與家事法(選擇題殺手)
  • 支付命令新制僅具執行力: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修正後,債權人聲請的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未於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而確定,該支付命令「僅得為執行名義」,並「無既判力」。這意味著債務人未來仍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來反撲,這個法規更迭是選擇題熱門。
  • 保全程序與假處分要件:假扣押(針對金錢請求)與假處分(針對金錢以外之請求)的聲請要件。特別是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的「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要求必須有爭執之法律關係,且為防止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其審查標準在經營權爭奪訴訟中非常常見。
  • 家事事件法之處分權限制:與民事訴訟法不同,《家事事件法》引入了「職權探知主義」。在涉及婚姻、子女監護等身分事件中,法院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得主動調查證據,其與民訴法辯論主義的本質差異是跨法典的基本分數。

民事訴訟法常見題型

常見題型主要分為要求評判舉證責任分配與論述既判力擴張客觀範圍的申論題,以及考驗共同訴訟類型認定與支付命令不具既判力新制的選擇題。

民事訴訟法準備方法

釐清「處分權與辯論主義」的訴訟法理為骨架,死守舉證責任分配與既判力範圍等核心條文,並透過狂刷考古題來融會貫通傳統實務見解與邱派學說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