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什麼?

刑法是規範何種行為構成犯罪,以及國家對該犯罪行為應如何處以刑罰或保安處分的法律

刑法命題大綱

  • 一、 刑法總則
  • 法例與適用:罪刑法定原則、法律變更之從舊從輕原則、刑法對人、地、時之適用效力。
  • 犯罪類型:故意犯與過失犯之區分、作為犯與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既遂犯與未遂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之處罰)。
  • 犯罪阻卻與罪責:構成要件該當性(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違法性(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法定與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罪責(責任能力、原因自由行為、錯誤論)。
  • 正犯與共犯:共同正犯(合同意思與行為分擔)、間接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之成立要件。
  • 競合與刑罰:行為個數與法益侵害之判斷(想像競合、數罪併罰)、沒收新制(犯罪所得沒收、獨立沒收)、累犯、自首、緩刑與假釋。
  • 二、 刑法分則
  • 個人法益:生命身體法益(殺人、傷害、遺棄罪)、自由隱私法益(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妨害秘密罪)、財產法益(竊盜、搶奪、強盜、詐欺、侵占、背信罪)。
  • 社會法益:公共安全(不能安全駕駛罪、縱火罪)、公共信用(偽造文書、偽造貨幣有價證券罪)、善良風俗(賭博罪、妨害風化罪)。
  • 國家法益:公務員職務犯罪(賄賂罪、瀆職罪)、國家權力運作之侵害(妨害公務、脫逃、偽證、誣告、湮滅證據罪)。

刑法考試範圍

  • 1. 刑法總則(犯罪成立的共通基本法理)
  • 2. 刑法分則(國家、社會、個人三大保護法益)

刑法考試重點

  • 總則三階論與錯誤論(必考機率 95%)
  • 客觀歸責與因果關係:在構成要件該當性中,必須熟練運用條件理論(若無前者即無後者)與客觀歸責理論,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且該風險是否在具體結果中實現。
  • 阻卻違法事由的限度:正當防衛(民法第 23 條)與緊急避難(民法第 24 條)的要件是申論題常客。必須分清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要求防衛行為具有必要性;緊急避難是「正對正」,要求避難行為必須符合「利益衡量原則」(保全法益必須大於侵害法益)。
  • 等價與不等價客體錯誤:錯誤論是區分高下關鍵。行為人誤將人當作狗殺害(不等價客體錯誤),主觀上不具殺人故意,僅成立過失致死罪與故意殺人未遂罪之競合;若誤將甲當作乙殺害(等價客體錯誤),依據法定符合說,故意並不阻卻,直接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
  •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必考機率 90%)
  • 共同正犯的犯罪支配: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的成立,核心在於主觀上有「合同的行為意思」(犯意聯絡),客觀上有「共同的行為分擔」(分工合作)。在申論題中,必須明確論述各行為人如何透過彼此的行為,共同支配犯罪結果的發生。
  • 間接正犯與利用工具:行為人利用無責任能力人(如兒童)或無犯罪故意之人作為工具來實施犯罪,雖然行為人未親自實施犯罪行為,但對該工具具有「意思支配」或「優勢支配」,仍成立正犯。
  • 共犯的限制從屬性原則:教唆犯(第 29 條)與幫助犯(第 30 條)屬於共犯。其成立以前提的正犯行為「已達著手實施且具備違法性」為必要,若正犯未著手,教唆犯與幫助犯即不處罰。
  • 財產與詐欺犯罪(分則核心,時事大熱門)
  • 詐欺罪的處分財產要件: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必須嚴格符合「施用詐術、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處分財產、造成財產損失」的因果鍊。近年高度結合加重詐欺罪(第 339 條之 4),特別是冒用政府機關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及利用電子通訊或網路散布詐術等加重事由。
  • 竊盜罪與強盜罪的區分:竊盜罪(第 320 條)是「趁人不知,和平竊取」;強盜罪(第 328 條)則是「施用強暴、脅迫等手段,至使不能抗拒而強取」。兩者在申論題中常考驗手段手段是否達到「至使不能抗拒」的客觀判斷標準。
  • 洗錢防制法的聯動:近年考題常結合實務時事,考驗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的行為人,除了成立加重詐欺罪的幫助犯之外,是否同時構成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以及兩者之間的競合關係。
  • 社會與國家法益犯罪(最常考罪名
  • 不能安全駕駛罪:刑法第 185 條之 3 的公共危險罪(酒駕)是選擇題與申論題的基本分。必須熟記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的法定數字,以及近年修法對於酒駕再犯、致死致重傷的加重處罰規定。
  • 偽造文書罪的保護法益:刑法第 210 條至第 212 條的偽造文書罪章,核心在於保護「社會公共信用」。必須區分「偽造」(無制作權人冒名制作)與「變更」(無制作權人就他人既有文書加以修改),且該行為必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才可成罪。
  • 公務員賄賂罪與職務行為:刑法第 121 條與第 122 條的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與違背職務賄賂罪。其對價關係的判定,必須是公務員的「職務上行為」與收受的「對價」之間具有實質的因果聯結,此處常考公務員的核心定義範圍。

刑法常見題型

常見題型主要分為要求嚴謹三階論述與學理錯誤論剖析的申論題,以及考驗實務見解字句與法定罪名構成要件的選擇題。

刑法準備方法

熟練總則三階層解題架構為骨架,精準記憶分則核心罪名要件,並透過狂刷考古題來融會貫通主流學說與最新實務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