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土地法規是什麼?
所謂土地法規大意,係指以概論性方式,整理土地相關法律規範與基本原則之學問。其內涵不僅包括土地所有權、地上權、使用權等權利制度之介紹,亦涵蓋土地登記、地籍管理、土地使用分區及徵收補償等制度性規範,強調對土地法制整體架構之初步理解。其目的在於建立土地法規之基本知識,協助理解土地行政運作之法源依據,並作為進一步研習土地政策與土地管理實務之基礎。
03土地法規命題大綱
- 初等考試、各類(五等)特考的土地法規大意之命題大綱:
- 地權管理法規
- 土地權利之概念
- 地權限制、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公有土地管理
- 地權調整
- 土地登記與地籍測量(含建物測量與登記)法規
- 土地登記通則
- 土地總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土地、建物權利變更登記
-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 他項權利登記
- 繼承登記
- 更正登記及限制登記
- 塗銷登記及消滅登記
- 地籍測量、地籍圖重測、土地複丈、建物測量
- 其他登記
- 土地使用法規
- 都市與非都市土地使用及管制
- 市地重劃、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 房屋租用、基地租用、農地租用、荒地使用
- 新型態地用(如:不動產役權、區分地上權、農育權等用益物權)
- 地價與地稅法規
- 規定地價
- 土地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田賦)
- 房屋稅、契稅、印花稅及特種貨物稅
- 照價收買
- 土地徵收法規
- 徵收要件及程序
- 徵收補償
- 一般徵收及區段徵收
- 徵收之撤銷及廢止
- 徵收之撤銷及廢止
04土地法規考試範圍
土地法規大意以《土地法》為核心,橫向延伸至登記、徵收、利用及稅法等子法,主要劃分為以下五大範疇:
- 土地法總則與地權限制:土地之分類、公有土地之定義、地權限制、地權調整。
- 地籍與土地登記體系:地籍整理程序、土地登記之效力、土地登記規則。
- 土地使用與規劃法規:土地使用限制(空地、荒地之處理)、國土計畫法(取代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土地重劃(市地重劃、農地重劃)。
- 土地稅法與地價體系: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田賦)、房屋稅、契稅、實價登錄新制規範。
- 土地徵收與地上物補償: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徵收程序、區段徵收、撤銷與廢止徵收、徵收補償基準)。
05土地法規考試重點
初等五等的選擇題型命題非常細緻,考點高度集中在數字期限、比例門檻、主管機關與絕對效力辨析:
- 土地登記之絕對效力與賠償:《土地法》第43條登記之絕對效力對第三人之保障;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賠償基金之提撥比例。
- 外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地權限制: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的「平等互惠原則」;限制取得的土地類型(如:林地、漁地、狩獵地);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台灣不動產的345限制等最新政策規範。
- 土地徵收程序與撤銷廢止時限:一般徵收與區段徵收的區別;徵收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的時效限制;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的法定事由。
- 平均地權與實價登錄制度:規定地價的程序(申報地價未申報時,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實價登錄之申報義務人、申報時限(買賣雙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共同申報)及違反罰則。
- 優先購買權之優先順序:基地出租人/承租人、房屋所有權人、共有土地他共有人《土地法》第34-1條、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順位衝突與法律效果。
06土地法規常見題型
●純粹法條數字題:
○特點:直接考法規中的特定天數、幾分之幾、處罰金額。
●權責機關歸屬題:
○例題: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土地徵收核准之主管機關為何?(答案:內政部)。
●登記效力與救濟情境題:
○特點:設計一段買賣或登記出錯的情境,測驗考生法律責任的歸屬。
●最新修法與時事變更題:
○特點:鎖定近年大修的法規(如平均地權條例防杜炒房條款、國土計畫法全面上路等新制)。
07土地法規準備方法
●運用「五大支柱」建立法規樹狀圖
○地權/總則搭配《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審查提示》。
○地籍/登記搭配《土地登記規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土地使用搭配《國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稅搭配《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
○土地徵收搭配《土地徵收條例》。
●自製「數字與比例密碼表」
○天數類:15日(發給徵收補償費)、30日(實價登錄、權利變更登記申請時限)。
○比例類:1/2+1/2、2/3(土地法34-1條處分門檻)、80%與120%(平均地權條例申報地價限制)。
08常見問題
不需要每條都背,但核心大法的主題條號一定要記。評閱老師在改申論題時,若能看到考生精準寫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或「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規定」,會認為該考生專業度極高。建議挑選歷屆考古題中,出現機率最高的前五十個核心條文,將條號與關鍵字一同背誦。其餘次要法規只要能寫出「依相關法規規定」並完整表達出條文內容要點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