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屆(114 年)】:預定【114 年 11 月 1~2 日】→考試!
(二)、【上屆(112 年)】:已於【112 年 11 月 4~5 日】→考試!
(一)、【公務員(升簡任)】,「應考資格」:
1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四年以上)】→已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3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
(二)、【公務員(升薦任)】,「應考資格」:
1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仍繼續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3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4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5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
【二】、【考試科目】:
(一)、〔公務人員(升薦任)考試〕:〔共同科目(考 2 科)〕+〔專業科目(考 4 科)〕→共考〔6 科〕!
(二)、〔公務人員(升簡任)考試〕:〔共同科目(考 1 科)〕+〔專業科目(考 4 科)〕→共考〔5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