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員(升等考)】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分為【(升簡任)(升官等考試)】及【(升薦任)(升官等考試)】。
(一).【公務員(升簡任)】,「應考資格」:
1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四年以上)】→已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3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
(二).【公務員(升薦任)】,「應考資格」:
1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仍繼續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3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4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5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
(一).【公務員(升等考)】→報考「職系、類科」之「限制」:
1 、【職系、類科】→「限制」之「原則」:「現職」人員→報考「升官等」考試→以「(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
2 、但是,【下列人員】之【報考類科】→再受「以下之限制」: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仍「繼續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技術職系)」之「升官等」考試。
(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之「升官等」考試。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之「升官等」考試。
(二).【公務員(升等考)】→【(技術)類科】→須具「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報考」:
★【(升官等)考試】→之【(技術)類科】→依「職業管理法律」規定→須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應具」→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報考」!
(一).【(升官等)考試】→之【(考試類科)、(應試科目)及(考試方式)】→由「考試院」→依「工作性質需要」定之!
(二).【升官等】考試→「得」採「下列方式」︰
1 、筆試。
2 、口試。
3 、心理測驗。
4 、體能測驗。
5 、實地測驗。
6 、審查著作或發明。
(三).【考試方式】→除採「筆試」者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筆試」→「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概用「本國文字」。
(四).【升簡任】升官等考試→「除(採筆試)外」→「應兼採(其他一至二種)」考試方式。
(一).【現職人員】於「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之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為「百分之七十」。
(二).【考試成績】高於「考績或考成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三).合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官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後→得視為「考績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
(一).「錄取人數(上限)」→「擇優錄取」:
「升官等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二).「不予錄取」之「特殊規定」:
1 、「公務員、升等考」→「總成績」→「未達五十分」→則「不予錄取」!
2 、「公務員、升等考」→「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則「不予錄取」!
3 、「公務員、升等考」→「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則「不予錄取」!
4 、「公務員、升等考」→「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則「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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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1 、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 、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 、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 、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 、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1 、「(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 、「(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 、「(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 、「(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 、「(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交通事業(鐵路特考)】→分為【三級】,對外招考:1 、鐵路(高員級)(視同‧三等特考)→「大學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2 、鐵路( 員 級)(視同‧四等特考)→(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3 、鐵路( 佐 級)(視同‧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註】:【台鐵局,自 113 年元月起】→正式改制為【國營事業(台灣鐵路公司)】→所以,「考試院」不再舉辦「鐵路特考」!→改由「台灣鐵路公司」→自行招考【鐵路‧營運人員】! (四)【全國考生,請注意】:1 、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 、「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