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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領袖】〜【大東海】→【112、114年度】→【公務員~(升等考試)】→「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一、【公務人員(升等考試)】→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為國舉才→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二、【公務員(升等考試)】分為→【升簡任、升薦任】2 種考試:

依【公務員(升等考)】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分為【(升簡任)(升官等考試)】及【(升薦任)(升官等考試)】。

三、【公務員(升等考)】之「報考資格」:依【公務員(升等考)】考試規則「第三條、第四條」規定:

(一).公務員(升簡任)】,「應考資格」

1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四年以上)】→已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3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

(二).公務員(升薦任)】,「應考資格」

1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仍繼續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3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4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5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

四、【公務員(升官等)】之報考【職系、類科】之【限制】:依「公務員(升等考)」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

(一).【公務員(升等考)】→報考「職系、類科」之「限制」:

1 、【職系、類科】→「限制」之「原則」:「現職」人員→報考「升官等」考試→以「(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

2 、但是,【下列人員】之【報考類科】→再受「以下之限制」: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仍「繼續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技術職系)」之「升官等」考試。

(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之「升官等」考試。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之「升官等」考試。

(二).【公務員(升等考)】→【(技術)類科】→須具「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報考」:

【(升官等)考試】→之【(技術)類科】→依「職業管理法律」規定→須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應具」→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報考」!

五、【公務員(升等考)】之【考試類科、應試科目、考試方式】→依「升等考」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

(一).【(升官等)考試】→之【(考試類科)、(應試科目)及(考試方式)】→由「考試院」→依「工作性質需要」定之!

(二).【升官等】考試→「得」採「下列方式」︰

1 、筆試。

2 、口試。

3 、心理測驗。

4 、體能測驗。

5 、實地測驗。

6 、審查著作或發明。

(三).【考試方式】→除採「筆試」者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筆試」→「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概用「本國文字」。

(四).【升簡任】升官等考試→「除(採筆試)外」→「應兼採(其他一至二種)」考試方式。

六、【公務員(升等考)】之【成績計算】方式→依「升官等」考試規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

(一).【現職人員】於「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之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為「百分之七十」。

(二).【考試成績】高於「考績或考成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三).合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官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後→得視為「考績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

七、【公務員(升等考)】之【錄取人數】→依「升官等」考試規則(第九條)規定:

(一).「錄取人數(上限)」→「擇優錄取」:

「升官等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二).「不予錄取」之「特殊規定」:

1 、「公務員、升等考」→「總成績」→「未達五十分」→則「不予錄取」!

2 、「公務員、升等考」→「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則「不予錄取」!

3 、「公務員、升等考」→「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則「不予錄取」!

4 、「公務員、升等考」→「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則「不予錄取」!

八、【公務員(升等考)】之【舉辦次數】:

★「公務員、升官等」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 、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 、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 、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 、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 、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 、「(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 、「(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 、「(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 、「(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 、「(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交通事業(鐵路特考)→分為三級對外招考:

1 、鐵路(高員級)(視同三等特考)→「大學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2 、鐵路( 員 級)(視同四等特考)→(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3 、鐵路( 佐 級)(視同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註】:【台鐵局,自 113 年元月起正式改制為【國營事業(台灣鐵路公司)→所以「考試院」不再舉辦「鐵路特考」→改由「台灣鐵路公司」→自行招考鐵路營運人員

(四)全國考生,請注意

1 、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 、「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