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特考」→以「公開競爭」方式舉辦:依「考試法(第二條)」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公開招考!
二、「原住民特考」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對外招考:依「原住民特考」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原住民族」特考,分為「一等特考」、「二等特考」、「三等特考」、「四等特考」、「五等特考」。
【◎註:全國考生請注意:「原住民特考」,每年 9~10 月間,只舉辦「三等、四等、五等」特考,目前未舉辦「一等、二等」特考!】
三、「原住民特考」→採「擇優錄取」→「錄取名額」→「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
(一)依「考試法(第三條)」之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2.「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3. 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四、「原住民特考」錄取者→須接受「綁約 6 年」:
(一)「高考、普考、初考(綁約 3 年)」vs.「各類特考(綁約 6 年)」:
依「考試法(第六條)」規定:
1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2 、「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三年)。
3 、「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六年。)
(二)參加「原住民特考」錄取者,須「綁約 6 年」:
1 、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六年」之限制。
2 、詳言之,依「原住民特考」考試規則,第十條之規定:
(1)「原住民特考」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構)、學校」。
(2)「原住民特考」及格人員→實際任職「滿三年、未滿六年」者,「僅得轉調」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所定之「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相關事務」之各級機關 (構)、學校任職。
【◎註:附表十,請詳見「原住民特考」考試規則,即知!】
3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五、「原住民特考」→錄取資格→「申請保留」之規定:
依「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暨「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二)「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及「保留年限」說明如下:
1.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註:亦即「可以保留」至「自軍中退伍之日。」再接受「分發訓練」上班!】
2.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原住民特考」錄取者→「接受訓練、延後訓練、申請補訓」之相關規定:
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二)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三)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七、「原住民特考」之「報考資格」:依「原住民特考」考試規則「第三條」規定:
(一)「原住民(五等)特考」應考資格:
1 、年滿 18 歲,男女皆可報考。
2 、不須任何學歷。
3 、須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4 、須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
(二)「原住民(四等)特考」應考資格:
1 、年滿 18 歲,男女皆可報考。
2 、「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特考)(技術類相當類科)及格者」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技術類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及格者」。
3 、並具有「原住民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四」所列資格者。【◎「大東海」提示:附表四→請詳見「考試院」公告之內容,即知!】
4 、須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
(三)「原住民(三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 、年滿 18 歲,男女皆可報考。
2 、「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高考、三等特考)(技術類相當類科)及格者」或「(普考、四等特考)(技術類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3 、並具有「原住民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三」所列資格者。【◎「大東海」提示:附表三→請詳見「考試院」公告之內容,即知!】
4 、須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
(四)「原住民特考」之「應考資格」增訂「族語能力認證」(109 年 12 月 25 日核定):
1、配合「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之「第25條第1項」規定,本考試規則增訂「族語認證」為「應考資格」條件,自「110年1月1日起」,報考本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
2、配合用人機關需求,自「113年1月1日起」,報名本考試「一、二、三等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
八、「原住民(四等)特考」→報考「法警」類組→「體檢標準」之「特殊規定」:
(一)報考「原住民(四等)特考」→「法警」類科之「應考人」→應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二)報考「原住民(四等)特考」→「法警」類科之「應考人」→「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55.0 公分」,女性不及「150.0 公分」。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 18.0」或「大於 31.0」。
(3)視力:各眼「祼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重度」肢障。
(7)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9)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 公斤」。
(10)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三)報考「原住民(四等)特考」→「法警」類科之「應考人」→「體格檢查」,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一)公立醫院。(二)教學醫院。(三)直轄市及縣(市)衛生 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四)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九、「原住民特考」之「考試方式」:依「原住民特考」考試規則第四條、第七條」規定:「原住民(三等、四等、五等)特考」,以「筆試方式」;而且,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擇優錄取:
(一)「原住民(三等)特考」之「成績計算」:
1.「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五」後之「總和」計算之。 自「113年1月1日起」,普通科目占分比重每科提高至15%。
2.「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總成績」: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再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筆試總成績」。
(二)「原住民(四等、五等)特考」之「成績計算」:「原住民(四等)特考」及「原住民(五等)特考」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原住民(四等)(法警)」之「體能測驗」→依「原住民特考」考試規則(第七條)規定:
1 、「原住民(四等)特考」→「法警」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 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 分 5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 分 20 秒)以內!
(四)「原住民(三、四、五等)特考」:
1 、「原住民特考」→「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則「不予錄取」!
2 、「原住民(四等)特考」→「法警」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則「不予錄取」!
3 、「原住民特考」→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則「不予錄取」!
4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即「不予錄取」!
十、「原住民特考」之「特殊規定」:依「原住民特考」之「考試規則」→「第 9 條」之規定:
(一)「原住民特考」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分發任用。
(二)「原住民(五等)特考」→「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繳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核發「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之合格證明」→或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成績合格」→「未繳交」合格證明或「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
|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 、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 、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 、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 、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 、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 、「(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 、「(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 、「(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 、「(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 、「(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全國考生,請注意: 1 、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 、「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