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心障礙特考」→以「公開競爭」方式舉辦:依「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公開招考!
二、「身心特考」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對外招考:依「身心特考」考試規則「第二條」之規定:「身心特考」分為「二等特考」、「三等特考」、「四等特考」及「五等特考」。
【◎註:全國考生請注意:「身心特考」,近年來,只舉辦「三等、四等、五等」特考,未舉辦「二等特考」!】
三、「擇優錄取」→「錄取名額」→「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依「考試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二)「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三) 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四、「身心特考」錄取者→須接受「綁約 6 年」:
(一)「高考、普考、初考(綁約 3 年)」vs.「各類特考(綁約 6 年)」:
依「考試法(第六條)」規定:
1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2 、「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亦即,錄取後須綁約三年)。
3 、「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二)參加「身心特考」錄取者,須「綁約 6 年」:
1 、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六年」之限制。
2 、詳言之,依「身心特考」考試規則,第十條之規定:「身心特考」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3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五、「身心特考」→錄取資格→「申請保留」之規定:
依「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暨「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二)「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及「保留年限」說明如下:
1.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註:亦即「可以保留」至「自軍中退伍之日。」再接受「分發訓練」上班!】
2.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身心特考」錄取者→「接受訓練、延後訓練、申請補訓」之相關規定:
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二)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三)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七、「身心特考」之「報考資格」:依「身心特考」考試規則「第三條」規定:
(一)「身心(五等)特考」應考資格:
1 、年滿 18 歲,男女皆可報考。
2 、不須任何學歷。
3 、須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身心(四等)特考」應考資格:
1 、年滿 18 歲,男女皆可報考。
2 、「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考試)及格者」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
3 、並具有「身心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三」所列資格者。【◎「大東海」提示:附表三→請詳見「考試院」公告之內容,即知!】
(三)「身心(三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 、年滿 18 歲,男女皆可報考。
2 、「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高考、三等考試)及格者」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3 、並具有「身心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二」所列資格者。【◎「大東海」提示:附表二→請詳見「考試院」公告之內容,即知!】
八、「身心特考」考試方式之「特殊規定」:依「身心特考」考試規則,第八條之規定:本考試「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含全盲)」之應考人→經繳驗「醫師證明」→且經「審查合格者」→其「筆試」之作答方式→得以「點字」或「盲用電腦」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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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海」→特別指導專欄(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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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 、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 、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 、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 、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 、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 、「(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 、「(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 、「(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 、「(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 、「(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全國考生,請注意: 1 、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 、「高考(二級)」有舉辦,但因須「碩士畢暨以上學歷」才可報考,所以,「報考人數」及「招考名額」不多!故以下,亦不再贅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