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務特考」→分為「關務(三等)特考」、「關務(四等)特考」、「關務(五等)特考」。
(二)「關務特考」與「高普初考」之相當:
1 、「關務(三等)特考」→相當於→「高考(三級)」。
2 、「關務(四等)特考」→相當於→「普通考試」。
3 、「關務(五等)特考」→相當於→「初等考試」。
(一)依「考試法(第三條)」之規定:
1 、「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2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3 、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二)「關務特考」→「總成績」之「計算方法」:
依「關務特考」考試規則(第七條)之規定:
1 、「關務(三等)特考」→「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2 、「關務(四等)特考」→「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 、「關務(五等)特考」→「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4 、「關務特考」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則「不予錄取」!
5 、「關務特考」缺考:「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即「不予錄取」!
(一)「高考、普考、初考(綁約 3 年)」vs.「各類特考(綁約 6 年)」:
依「考試法(第六條)」規定:
1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2 、「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三年。)
3 、「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六年。)
(二)參加「關務特考」錄取者,須「綁約 6 年」:
1 、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六年」之限制。
2 、詳言之,依「關務特考」考試規則,「第九條」之規定:
(1)「關務特考」及格人員→取得「關務」人員→有關「類別及官稱」之資格→並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並須於「財政部」暨「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2)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依「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暨「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二)「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及「保留年限」說明如下:
1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大東海「開示」:亦即「可以保留」至「自軍中退伍之日。」再接受「分發訓練」上班!】
2 、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一)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1 、「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2 、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3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二)又依「關務特考」考試規則(第八條)之規定:
1 、「關務特考」錄取人員:須經「訓練」→並由「財政部」依其「考試成績」→遇缺依次分配至「關務署」暨「其所屬各關」訓練。
2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財政部關務署暨其所屬各關」→「分發任用」!
(一)「關務(三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 、「中華民國」之「國民」。
2 、年滿 18 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 、「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機械、電機、化學、紡織、輻射、藥事…等類組,需相關科系畢才可報考。)
4.應考資格增訂英文能力檢定測驗(113 年起)三等考試各科別應考資格納入英語能力檢定,應考人應於 報名期間前 3 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 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 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始能報考。
5 、並具有「關務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二)「關務(四等)特考」應考資格:
1 、「中華民國」之「國民」。
2 、年滿 18 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 、「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機械、電機、化學、紡織…等類組,需相關科系畢才可報考。)
4 、並具有「關務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 →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三)「關務(五等)特考」應考資格:
1 、「中華民國」之「國民」。
2 、年滿 18 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 、船舶駕駛→「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航行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三等航行員三等船副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書」。
4 、輪機工程→「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書」。
(一)須繳送「體格檢查表」:依「關務特考」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關務特考」之「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二)「體檢之標準」:依「關務特考」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關務特考」之「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兩眼矯正視力「未達 0.8」。
2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3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1 、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 、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 、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 、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 、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1 、「(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 、「(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 、「(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 、「(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 、「(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全國考生,請注意:「每年舉辦一次」的「關務特考」,只辦理「關務(三等、四等、五等)特考」→不辦理「一等、二等特考」!】 (三)全國考生,請注意:1 、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 、「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