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特考」→分為「司法(三等)特考」、「司法(四等)特考」、「司法(五等)特考」。
(二)「司法特考」與「高普初考」之相當:
1 、「司法(三等)特考」→相當於→「高考(三級)」。
2 、「司法(四等)特考」→相當於→「普通考試」。
3 、「司法(五等)特考」→相當於→「初等考試」。
(一)依「考試法(第三條)」之規定:
1 、「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2、「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3、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二)又依「司法特考」考試規則(第八條)規定:應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三)「司法(三等)特考」→「錄取成績」之「計算方式」:
1 、「司法(三等)特考」: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 、「司法(三等)特考」→「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1)「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
(2)「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四)「司法(四等)特考」→「錄取成績」及「計算方式」:
1 、「司法(四等)特考」→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2 、「司法(四等)特考」→「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五)「司法(五等)特考」→「錄取成績」及「計算方式」:
1 、「司法(五等)特考」→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2 、「司法(五等)特考」→「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六)「司法(四等)(法警)」之「體能測驗」→依「司法特考」考試規則(第八條)規定:
1 、「司法(四等)特考」→「法警」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 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 分 5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 分 20 秒)以內!
2 、「司法特考」→「不予錄取」之規定:
(1)「司法特考」→「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則「不予錄取」!
(2)「司法(四等)特考」→「法警」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則「不予錄取」!
(3)「司法(三等)特考」→(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則「不予錄取」!
(4)「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即「不予錄取」!
(一)「高考、普考、初考(綁約 3 年)」vs.「各類特考(綁約 6 年)」:
依「考試法(第六條)」規定:
1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2 、「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三年)。
3 、「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六年。)
(二)參加「司法特考」錄取者,須「綁約 6 年」:
1 、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六年」之限制。
2 、詳言之,依「司法特考」考試規則,「第十條」之規定:
(1)「司法特考」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2)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依「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暨「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二)「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及「保留年限」說明如下:
1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大東海「開示」:亦即「可以保留」至「自軍中退伍之日。」再接受「分發訓練」上班!】
2 、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一)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1 、「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2 、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3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二)又依「司法特考」考試規則(第九條)之規定:
1 、「司法特考」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再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2 、「司法(三等、四等)」→「書記官」→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六十字以上)成績合格。
3 、「司法(五等)」→「錄事」→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四十字以上)成績合格→「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4.「司法特考」之「體格複檢」:參加訓練之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予以「退訓」→並函送「保訓會」核備!
(一)「司法(五等)特考」應考資格:
1 、「中華民國」之「國民」。
2 、年滿 18 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 、不須任何學歷。
(二)「司法(四等)特考」應考資格:
1 、「中華民國」之「國民」。
2 、年齡 18 歲以上,(但「法警」與「監所管理員」類科→18 歲以上, 45 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3 、「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者」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
4 、並具有「司法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 →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三)「司法(三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 、「中華民國」之「國民」。
2 、年齡 18 歲以上,(但「監獄官」類科→18 歲以上, 55 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3 、「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高考、三等考試)及格者」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4 、並具有「司法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 →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一)「司法(三等)特考」→「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二) 「司法(四等)特考」→以「筆試」方式行之→但「法警」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三) 「司法(五等)特考」→以「筆試」方式行之。
(一)「司法(三等)特考」→「監獄官」→得依「法務部」實際「任用需要」→分定「男女錄取名額」!
(二)「司法(四等)特考」→「監所管理員」→得依「法務部」實際「任用需要」→分定「男女錄取名額」!
(一)「司法特考」「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或「不予」訓練!
(二)「司法特考」之「體格檢查標準」→詳見「附表三」之規定。
(一)「第一試(筆試)」:「三等 1,400 元」;「四等 1,300 元」;「五等 800 元」!
(二) 「第二試(體測)」:「三等(監獄官)」、「四等(法警、監所員)」:「體測 800 元」!
(三) 「第二試(口試)」:「三等(監獄官)」:「口試 1,200 元」!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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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 、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 、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 、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 、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 、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 、「(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 、「(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 、「(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 、「(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 、「(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註】:【台鐵局,自 113 年元月起】→正式改制為【國營事業(台灣鐵路公司)】→所以,「考試院」不再舉辦「鐵路特考」!→改由「台灣鐵路公司」→自行招考【鐵路‧營運人員】! (三)全國考生,請注意: 1 、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 、「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