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職領袖〜大東海→112年度、115年度「鐵路人員~(升資考)」→「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一】、【鐵路人員(升資考試)】→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為國舉才→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十條)】及【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鐵路人員(升資考試)】分為→【(員級)晉升(高員級);(佐級)晉升(員級);(士級)晉升(佐級)】考試:

    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

    ◎【(鐵路)】人員→【升資考試】→分為「下列三級」:

    (一)(員級)晉升(高員級)。

    (二)(佐級)晉升(員級)。

    (三)(士級)晉升(佐級)。

    【三】、【鐵路人員(升資考試)】之「報考資格」:

    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四條)】規定:

    (一)「現任」員級、佐級、士級資位職務人員→任本資位職務「三年以上」→「現敘薪級」已達較高一級資位最低薪級者→「得」應各該資位之升資考試。

    (二)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經晉升「高員級、員級、佐級」訓練合格→「現任」高員級、員級、佐級資位人員→「得」應前項(員級晉高員級)、(佐級晉員級)、(士級晉佐級)升資考試。

    【四】、【鐵路人員(升資考試)】之報考「職系、類科」之「限制」:

    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四條」規定:

    「現職人員」,應本考試,以「報考現任職務同類別者」為限→「業務類」、「技術類」互不得越類報考。

    【五】、【鐵路人員(升資考試)】之「考試類科、應試科目、考試方式」→依「升等考」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

    (一)「升資考試」→之「類科、應試科目及考試方式」→由「考試院」→依「工作性質需要」定之!

    (二)「升資考試」→「得」採「下列方式」︰

    1 、筆試。

    2 、口試。

    3 、心理測驗。

    4 、體能測驗。

    5 、實地測驗。

    6 、審查著作或發明。

    (三)「考試方式」→除採「筆試」者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筆試」→「除(外國語文科目)、(專門名詞)或(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六】、【鐵路人員(升資考試)】之「成績計算」方式→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

    (一)「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 80 分,二年列 70 分以上」者→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其餘應考人,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二)前項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成」→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資位」之「年終考成」→「不予採計」。但依本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考者,得採計低一資位之年終考成。

    (三)「第一項(考試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1 、「(員級)晉升(高員級)」升資考試「筆試成績」:「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2 、「(佐級)晉升(員級)」、「(士級)晉升(佐級)」升資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七】、【鐵路人員(升資考試)】之「留職停薪」→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

    (一)「合於第四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構服務,應升資考試,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並提報典試委員會後→准予視為「考成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

    (二)前項,准予視為「考成成績」之「論文」或「學業成績」→其僅列等第者,「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以八十分計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七十分計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下」或「論文、學業成績未滿七十分」或「未列成績、等第」者→「不予計算」!

    (三)「論文」或「學業成績」,抵算「考成成績」者→以奉准「留職停薪」之「年限」為準。

    【八】、【鐵路人員(升資考試)】之「及格標準」→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七條)」規定:

    (一)本考試及格標準,由典(主)試委員會,據交通事業機構所提報之缺額訂定。

    (二)但「錄取人數」,以「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分別「依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

    (三)前項,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四)「不予錄取」之「特殊規定」:

    1 、【鐵路人員(升資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則「不予錄取」!

    2 、【鐵路人員(升資考試)】→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則「不予錄取」!

    4 、【鐵路人員(升資考試)】→「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則「不予錄取」!

     

    【九】、【鐵路人員(升資考試)】之「舉辦次數」:

    ★【鐵路人員(升資考試)】→由交通事業機構,依業務需要申請辦理。前項考試,得單獨或合併舉行,並得分考區舉行。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 、【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 、【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 、【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 、【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 、【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 、【(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 、【(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 、【(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 、【(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 、【(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交通事業(鐵路特考)】→分為【三級】對外招考:

    1 、【鐵路(高員級).(視同三等特考)→大學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2 、【鐵路( 員  級).(視同四等特考)→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3 、【鐵路( 佐  級).(視同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四)【全國考生,請注意】:

    1 、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 、「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