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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職領袖〜大東海→114、116年度「港務人員~(升資考)」→「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一】、【港務人員(升資考試)】→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為國舉才→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十條】及「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港務人員(升資考試)】分為→「(員級)晉升(高員級)、(佐級)晉升(員級)、(士級)晉升(佐級)」考試:

    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

    ◎【(港務)人員】→「升資考試→分為,下列三級:

    (一)(員級)晉升(高員級)。

    (二)(佐級)晉升(員級)。

    (三)(士級)晉升(佐級)。

    【三】、【港務人員(升資考試)】之「報考資格」: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四條)規定】:

    (一)現任「員級、佐級、士級」資位職務人員→任「本資位職務(三年以上)」→現敘薪級「已達較高一級資位最低薪級」者→得應「各該資位」之「升資考試」。

    (二)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經晉升「高員級、員級、佐級」訓練合格,現任高員級、員級、佐級資位人員,得應前項員級晉高員級、佐級晉員級、士級晉佐級升資考試。

    (三)報考「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各級資位技術類考試」者→以領有船員手冊,始得選試限船員報考之科目;又所報考之資位,依職業管理法規規定,須領有適任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以領有各該等級適任證書始得選試限船員報考之科目。

    【四】、【港務人員(升資考試)】之報考「職系、類科」之「限制」:

    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四條)」規定:

    「現職人員」應本考試,以報考「現任職務同類別」者為限,「業務類」、「技術類」互不得越類報考

    【五】、【港務人員(升資考試)】之「考試類科、應試科目、考試方式」→依「升等考」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

    (一)「升資考試」→之「類科」、「應試科目」及「考試方式」→「考試院」→依「工作性質需要」定之!

    (二)「升資考試」→「得」採「下列方式」︰

    1 、筆試。

    2 、口試。

    3 、心理測驗。

    4 、體能測驗。

    5 、實地測驗。

    6 、審查著作或發明。

    (三)「考試方式」→除採「筆試」者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筆試」→「除(外國語文科目)、(專門名詞)或(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之「成績計算」方式→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

    (一)「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 80 分,二年列 70 分以上」者→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其餘應考人,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二)前項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成」→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資位」之「年終考成」→「不予採計」。但依本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考者,得採計低一資位之年終考成。

    (三)「第一項考試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1 、「員級晉高員級」升資考試,筆試成績,「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2 、「佐級晉員級」、「士級晉佐級」升資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七】、【港務人員(升資考試)】之「留職停薪」→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

    (一)合於「第四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構服務應升資考試,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並提報典試委員會後→准予視為「考成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

    (二)前項准予視為「考成成績」之「論文」或「學業成績」→其僅列等第者,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以八十分計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七十分計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下」或「論文、學業成績未滿七十分」或「未列成績、等第」者→「不予計算」。

    (三)「論文」或「學業成績」抵算「考成成績」者→以奉准「留職停薪」之「年限」為準。

    【八】、【港務人員(升資考試)】之【及格標準】→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七條)」規定:

    (一)本考試「及格標準」,由典(主)試委員,依據交通事業機構,所提報之缺額訂定。

    (二)但「錄取人數」,以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分別依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

    (三)前項「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四)「不予錄取」之「特殊規定」:

    1 、【公路人員、(升資考)】→「總成績」→「未達五十分」→則「不予錄取」!

    2 、【公路人員、(升資考)】→「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則「不予錄取」!

    3 、【公路人員、(升資考)】→「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則「不予錄取」!

    【九】、【港務人員(升資考試)】之「舉辦次數」:

    ★「公路人員、升資考」考試→由交通事業機構依業務需要申請辦理。前項考試得單獨或合併舉行,並得分考區舉行。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 、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 、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 、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 、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 、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 、「(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 、「(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 、「(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 、「(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 、「(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交通事業(鐵路特考)】→分為「三級」對外招考:

    1 、【鐵路(高員級)(視同三等特考)】→大學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2 、【鐵路( 員 級)(視同四等特考)】→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3 、【鐵路( 佐 級)(視同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四)【全國考生,請注意】:

    1 、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 、「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