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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營事業〜大東海→115、116年度「新北捷運(新進人員)招考」→「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

     【一】、【國營事業】→【各直轄市】所屬→【新北捷運】→【新進人員】:

    (一)「主辦考試」機關→「新北大眾捷運公司」。

    (二)「新北捷運」之「國營事業(位階)」:

    台北市政府→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三)新北捷運「新進人員」之「報考學歷」及「薪資待遇」為:

    (1)運務員【39,700 元】
    (2)技術員【40,700 元】
    (3)助理工程員【41,000 元】
    (4)工程員【46,700 元】
    (5)控制員【57,900 元】

    ★【另有「1 個月年終」與「考核獎金」!】★

    【二】、【新北捷運(新進人員)】→【近年招考】→【錄取總名額】:

    (一)111 年度→「111 年 10 月 22 日 」考試 → 共計錄取「230 名」

    (二)112 年度→「112 年 9 月 2 日 」考試 → 共計錄取「 57 名」

    (三)113 年度→「113 年 2月 24 日」考試 共計錄取「46 名」

    (四)113 年度→「113 年 8月 10 日」考試 共計錄取「26 名」

    (五)114 年度→「114 年 2 月 15 日」考試 → 共計錄取92 名

    (六)114 年度→「114 年 7 月 12 日」考試 → 共計錄取130 名

    (七)115 年度→預定「115 年 2 月中旬」考試 → 將再招考更多名額

    【三】、【115 、 116 年】→【新北捷運】→【新進人員】→【考試日期】及【報名日期】:

    (一)報名日期:

    1 、「115 年度」(本屆)預定「115 年 2 月」→受理報名!(一律採網路報名!)

    2 、「114 年度」(上屆)第二次已於「114 年 6 月 20 日~ 7 月 3 日」→受理報名!(一律採網路報名!)

    (二)考試日期:

    1 、「115 年度」(本屆)

    (1)「第一階段」→「筆試」日期:預定「115 年 2 月」→舉行「初試(筆試)」!

    (2)「第二階段」→複試之項目:「心理測驗、口試」→日期:預定「115 年 3 月」→舉行「複試(面試)」!

    2 、「114 年度」(上屆)第二次

    (1)「第一階段」→「筆試」日期:已於「114 年 7 月 12 日」→舉行「初試(筆試)」!

    (2)「第二階段」→複試之項目:「心理測驗、口試」→日期:預定「114 年 2 月 17~19 日」→舉行「複試(面試)」!

     

     

     【四】、【新北捷運(新進人員)招考】→【第一試(筆試)】→【考試科目】:

    (一)「行車類組」:

    1 、「A01(不分科別)專業培訓生」→

    →「第一試(筆試)」→「筆試科目」→「共考 2 科」「均考選擇題」

    (1)「第一科」→考「共同科目」→「語文科目(國文、英文)」。

    (2)「第二科」→考「專業科目」→「綜合科目(數理邏輯、捷運法規及常識)」。

    【※註:上列科目→均採「選擇題」方式命題】。

    (3) 其他科目→小論文

    (4) 「工作性質」簡述1.辦理單位一般行政庶務及文書等事務。 2. 專案(工具、耗材、物料等)採購管理、履約核銷等事宜。 3. 工作說明書、教育訓 練手冊、教材及相關表單修訂。 4. 跨部門、廠區溝通協調業務。 5. 受訓後依照輕軌系統及中運量系統分發類別,營運(司機員或營運相關工作) 或維修(車輛、號誌、 通訊、工務、軌道或電機維修相關工作)工作執行。 6. 其他主管指派及交辦事項。 ※本類別報考人員需經營運維修全職類訓練,續依業務單位用人需求員額,按甄選、訓練成績及志願辦理所任業務單位職務分發作業。 ※需配合輪班、機廠駐地調派及依特定專案於部分例假日/夜間出勤。

    2 、「C01(電子維修類)(號通)技術員」→

    →「第一試(筆試)」→「筆試科目」→「共考 2 科」→「均考選擇題」

    (1)「第一科」→考「共同科目」→「語文科目(國文、英文)」。

    (2)「第二科」→考「專業科目」→「綜合科目(數理邏輯、捷運法規及常識)」。

    【※註:上列科目→均採「選擇題」方式命題】。

    (3)「工作性質」簡述1. 號誌、通訊、中央監控系統維修業務。 2. 維修標準程序、工作說明書、教育訓練手冊及相關表單修訂。 3. 維修物料、備品、耗材、儀器、工具管理。 4. 其他主管指派及交辦事項。 ※需配合輪班、機廠駐地調派及依特定專案於部分例假日/夜間出勤。

    3 、「C02(電子維修類)(電機)技術員」→

    →「第一試(筆試)」→「筆試科目」→「共考 2 科」→「均考選擇題」

    (1)「第一科」→考「共同科目」→「語文科目(論文、英文)」。

    (2)「第二科」→考「專業科目」→「綜合科目(捷運常識及服務管理)」。

    【※註:上列科目→均採「選擇題」方式命題】。

    (3)「工作性質」簡述1. 車站供電設備、變電站設備、列車牽引動力用電設備、水電、 消防、環控、電(扶) 梯、環境監測系統設備維修業務。 2. 維修標準程序、工作說明書、教育訓練手冊及相關表單修訂。 3. 維修物料、備品、耗材、儀器、工具管理。 4. 其他主管指派及交辦事項。 ※需配合輪班、機廠駐地調派及依特定專案於部分例假日/夜間出勤。 

    4 、「C03(土木維修類)技術員」→

    →「第一試(筆試)」→「筆試科目」→「共考 2 科」→「均考選擇題」

    (1)「第一科」→考「共同科目」→「語文科目(國文、英文)」。

    (2)「第二科」→考「專業科目」→「綜合科目(數理邏輯、捷運法規及常識)」。

    【※註:上列科目→均採「選擇題」方式命題】。

    (3)「工作性質」簡述1. 土建、軌道、橋梁、架空線等設備維修業務。 2. 維修標準程序、工作說明書、教育訓練手冊及相關表單修訂。 3. 維修物料、備品、耗材、儀器、工具管理。 4. 其他主管指派及交辦事項。 ※需配合輪班、機廠駐地調派及依特定專案於部分例假日/夜間出勤。 

    5 、「C04(機械維修類)技術員」→

    →「第一試(筆試)」→「筆試科目」→「共考 2 科」→「均考選擇題」

    (1)「第一科」→考「共同科目」→「語文科目(國文、英文)」。

    (2)「第二科」→考「專業科目」→「綜合科目(數理邏輯、捷運法規及常識)」。

    【※註:上列科目→均採「選擇題」方式命題】。

    (3)「工作性質」簡述1. 車輛、機廠系統等設備維修業務。 2. 維修標準程序、工作說明書、教育訓練手冊及相關表單修訂。 3. 維修物料、備品、耗材、儀器、工具管理。 4. 其他主管指派及交辦事項。 ※需配合輪班、機廠 駐地調派及依特定專案於部分例假日/夜間出勤。

    6 、「D01(身心障礙類)事務員」→

    →「第一試(筆試)」→「筆試科目」→「共考 2 科」→「均考選擇題」

    (1)「第一科」→考「共同科目」→「語文科目(國文、英文)」。

    (2)「第二科」→考「專業科目」→「綜合科目(數理邏輯、捷運法規及常識)」。

    【※註:上列科目→均採「選擇題」方式命題】。

    (3)「工作性質」簡述1. 辦理總務經費報銷、出納、公文收發等一般行政工作。 2. 協助營運後勤作業。 3. 其他主管指派及交辦事項。 ※錄取人 員 將由本公司視業務需求分發各部門單位。

    【新北捷運(新進人員)招考【體格檢查】

     (一)、體格規定(行車人員類組): 

    1.接獲錄取通知後,應於指定日前繳交最近 3 個月內行車人員體格檢查表

     (請至區域型以上醫院或屬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認可之醫療機構自費完成檢查),

     體格檢查表應加蓋醫院印信。逾期未繳交體格檢查表或體格檢查經判定為不合格者,

     本公司得取消錄取資格,不予進用,亦不保留通過甄試資格。

    2.為符合捷運營運需要及「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規定,

    新進行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體格檢查為不合格: 

    (1) 不使用助聽器收聽五百、一千及二千赫頻率之信號時,任一耳聽力平均超過四十分貝(DB)。 

    (2) 兩眼矯正視力未達零點八,或色盲、夜盲、斜視等重症眼疾。

    (3) 慢性酒精中毒者。

    (4) 法定傳染病需隔離治療者。

    (5) 語言、知覺、運動或智能等機能障礙、精神異常或癲癇症等發作性神經系統疾病 者。 

    (6) 平衡機能障礙者。

    (7) 肺結核病者。但已鈣化或纖維化,無傳染之虞者,不在此限。

    (8) 藥物依賴或成癮,有妨礙工作之虞者。

    (9) 發育不全或骨骼與關節疾病或畸形,有妨礙工作之虞者。

    (10) 高血壓或冠狀動脈疾病,有妨礙工作之虞者。

    (11) 患有其他重大疾病,足以妨礙工作者。

     

    (二)體格規定(非行車人員類組): 

     1.接獲錄取通知後,應於指定日前繳交最近3 個月內勞工一般體格檢查表

     (請至區域型以上醫院或屬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認可之醫療機構自費完成檢查),

    體格檢查表應加蓋醫院印信。逾期未繳交體格檢查表或體格檢查經判定為不合格者

    (報考身心障礙類組人員須檢附舊制身心障礙手冊或新制身心障礙證明,)

    (身心障礙人員之障礙部位,則予以排除),

    本公司得取消錄取資格,不予進用,亦不保留通過甄試資格。

    2.未來如要陞任或轉任行車人員職務,

    仍須依「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 格檢查規則」

    及本公司人事規定,接受行車人員體格檢查合格,始得陞任或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