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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專家〜大東海→114、115年度→「專技人員」→ 「記帳士」考試→「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一、「專技人員」之「定義」:

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二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且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並依法律「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人員→謂之「專技人員」。

二、「專技人員」→「執業資格(執照)」→之「取得方法」:

(一)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一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以「考試」定其「資格」。

(二)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亦即,「分為二等」公開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考試→「但得視」考試類科需要→「增減」或「暫停」辦理之。

三、「專技人員」→「記帳士」考照→之「考試日期」及「報名日期」:

(一)報名日期:(報名費 1,600 元)

1 、「114 年度」(本屆)定於「114 年 8 月 5 ~ 14 日→受理報名!

2 、「113 年度」(上屆):已「113 年 8 月 6 ~ 15 日→受理報名!

(二)考試日期:(考區設置~分設 1.台北;2.台中;3.台南;4.高雄;5.花蓮;6.台東等~共(6 考區)舉行)

1 、「114 年度」(本屆)定於「114 年 11 月 15 ~ 17 日→舉行考試!

2 、「113年度」(上屆):已「113 年 11 月 16 ~ 17 日→舉行考試!

(三)每年一次:依「記帳士」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記帳士」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四、「專技人員」→「記帳士」考照→之「考試方式」及「考試科目」:

(一)「記帳士」之「考試方式」→依「記帳士」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記帳士」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二)「記帳士」之「考試科目」→依「記帳士」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分為:

1 、普通科目:(考試時間 2 小時)!

(1)國文【作文(佔 100%)。→考「多元型式作文」試題→每題分設「2~3 個」子題的「問答題型式」呈現!

★修正題型~自 108 年 6 月起施行!  ( 108 年 2 月 20 日考選部公告) 

2 、專業科目:(會計學概要考試時間為 2 小時,租稅申報實務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30 分鐘,稅務、記帳相關法規概要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1)會計學概要→→→→考「申論題」及「選擇題」!

(2)租稅申報實務→→→考「申論題」!

(3)稅務相關法規概要→考「選擇題」!

(4)記帳相關法規概要→考「選擇題」!

五、「專技人員」→「記帳士」考照→之「應考資格」:

(一)「我國人」→應「記帳士考照」→之「應考資格」:

1 、「我國人」→報考「記帳士」→應具備之資格(積極規定)→依「記帳士」考試規則(第四條)規定: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

(3)「初等考」或「五等特考」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

(4)高等或普通考試「檢定考試」及格。

2 、「我國人」→「不得」報考「記帳士」之「限制條款」(消極規定)→依「記帳士」考試規則(第三條)規定:

應考人有「記帳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1)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3)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4)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

(5)曾服公職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者。

(6)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5)記帳相關法規概要。→考「選擇題」!

(二)「外國人」→應「記帳士考照」→之「應考資格」:

1 、「外國人」→報考「記帳士」→應具備之資格(積極規定)→依「記帳士」考試規則(第十條)規定:

(1)「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

(2)「初等考」或「五等特考」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

2 、「外國人」→不得報考「記帳士」之「限制條款」(消極規定)→依「記帳士」考試規則(第三條)規定:

應考人有「記帳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1)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3)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4)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

(5)曾服公職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者。

(6)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六、「專技人員」→「記帳士」考照→以「通訊方式」報名→其應繳之「費用」及「文件」:

(一)依「記帳士」考試規則(第七條)規定:

1 、「應考人」報名「記帳士」考試→應繳下列「費用及文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1)報名「履歷表」。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3)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4)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5)報名費。

2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記帳士」考試時→其應繳「費用」及「文件」之方式→載明於「記帳士」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二)依「記帳士」考試規則(第八條)規定:

1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2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七、「專技人員」→「記帳士」考照→採「及格錄取」→其「成績計算」方式

★依「記帳士」考試規則(第九條)規定:

(一)「(記帳士)考試」之「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記帳士)考試」→「總成績」之「計算方式」:

1 、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2 、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三)「(記帳士)考試」→「不予及格」之規定:

1 、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則「不予及格」!

2 、「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則「不予及格」!

3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則「不予及格」!

八、「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之取得:

依「記帳士」考試規則(第十一條)規定:

「記帳士」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財政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