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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照專家〜大東海→114、115年度→「專技人員」 →「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一】、【專技人員】之【定義】:

    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二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且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並依法律「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人員→謂之「專技人員」。

    【二】、【專技人員】→【執業資格(執照)】→之【取得方法】:

    (一)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一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以「考試」定其「資格」

    (二)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亦即,「分為二等」公開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考試→「但得視」考試類科需要→「增減」或「暫停」辦理之。

    【三】、【專技人員】→【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評量測驗→之【考試日期】及【報名日期】:

    (一)考試日期:

    1 、「115年度」(本屆):

    (1)「領隊人員」:預定「115 年 3 月」→舉行考試!

    (2)「導遊人員」:預定「115 年 3 月」→舉行考試!

    2 、「114 年度」(上屆):

    (1)「領隊人員」:「114 年 3 月 22~23 日」→「評量(考試)」!

    (2)「導遊人員」:「114 年 3 月22~23日」→「評量(考試)」!

    ※【註】:已於「113 年 12 月 10~19 日」→受理報名!

    ★「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112 年」,由「考選部」辦理「最後一屆」考試!

    →【為因應「發展觀光條例」之「修正公布」後→將自行對外招考從業人員】

    →★(111 年 8 月 11 日考選部公告)

    (三)每年一次:依「導遊、領隊」考試規則(第三條)規定

    「導遊領隊」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四、「專技人員」→「導遊、領隊」評量測驗→之「考試類科」、「考試方式」、「考試科目」:

    (一)「導遊、領隊」考照→「考試類科」:

    1 、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導遊人員」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1)「華語」導遊人員→相當於→「普通考試」。

    (2)「外語」導遊人員→相當於→「普通考試」。

    2 、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領隊人員」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1)「華語」領隊人員→相當於→「普通考試」。

    (2)「外語」領隊人員→相當於→「普通考試」。

    (二)「導遊、領隊」評量測驗→「考試方式」:

    1 、「導遊人員」之「考試方式」→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1)「外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口試」二種方式行之。

    (2)「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方式行之。

    (3)「外語導遊人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筆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口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2 、「領隊人員」之「考試方式」→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領隊人員」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三)「導遊人員」評量測驗→「考試科目」:

    ★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第九條)規定:

    1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應試科目」→分為下列「三科」→「三科」全部考「選擇題」:

    (1)導遊執業實務→(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2)導遊執業法規→(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

    (3)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2 、「(通用制)外語導遊人員(英、日、法、德、西班牙、韓、泰、阿拉伯、俄、義、越、印尼、馬來、土耳其)」類科→分為「二試」:

    (1)「第一試(筆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四科」→「四科」全部考「選擇題」:

    1.導遊執業實務→(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2.導遊執業法規→(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3.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4.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韓語、泰語、 阿拉伯語、俄語、義大利語、越南語、印尼語、馬來語、土耳其語等十四種,依應測類科選測)。

    (2)「第二試(口試)」→「外語導遊人員」→第二試(口試)→採「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3 、「(通用制)外語導遊人員(外語免測)」類科→分為「二試」:

    (1)「第一試(筆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三科」→「三科」全部考「選擇題」:

    1.導遊執業實務→(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2.導遊執業法規→(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3.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2)「第二試(口試)」→「外語導遊人員」→第二試(口試)→採「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4 、「(專用制)外語導遊人員(外語免測)」類科→分為「二試」:

    (1)「第一試(筆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一科」→「一科」全部考「選擇題」:

    1.導遊執業實務及法規→(包括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急救常識、旅行業管理規則、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實務與法規)。

    (2)「第二試(口試)」→「外語導遊人員」→第二試(口試)→採「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5 、「(專用制)外語導遊人員(英、日、法、德、西班牙、韓、泰、阿拉伯、俄、義、越、印尼、馬來、土耳其)」類科→分為「二試」:

    (1)「第一試(筆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兩科」→「兩科」全部考「選擇題」:

    1.導遊執業實務及法規→(包括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急救常識、旅行業管理規則、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實務與法規)。

    2.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韓語、泰語、 阿拉伯語、俄語、義大利語、越南語、印尼語、馬來語、土耳其語等十四種,依應測類科選測)。

    (2)「第二試(口試)」→「外語導遊人員」→第二試(口試)→採「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四)「領隊人員」評量測驗→「考試科目」:

    ★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

    1 、「華語領隊人員」類科→「應試科目」→分為下列「三科」→「三科」全部考「選擇題」:

    (1)領隊執業實務→(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2)領隊執業法規→(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3)觀光資源概要→(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2 、「(通用制)外語領隊人員(外語免測)」類科→「應試科目」→分為下列「三科」→「三科」全部考「選擇題」:

    (1)領隊執業實務→(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2)領隊執業法規→(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3)觀光資源概要→(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4)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五種,依應測類科選測)。

    3 、「(通用制)外語領隊人員(英、日、法、德、西)」類科→「應試科目」→分為下列「一科」→「一科」全部考「選擇題」:

    (1)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五種,依應測類科選測)。

    4 、「(專用制)外語領隊人員(外語免測)」類科→「應試科目」→分為下列「一科」→「一科」全部考「選擇題」:

    (1)領隊執業實務及法規→(包括航空票務、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急救常識、旅行業管理規則、領隊人員管理規則、入出境相關法規) 。

    5 、「(專用制)外語領隊人員(英、日、法、德、西」類科→「應試科目」→分為下列「兩科」→「兩科」全部考「選擇題」:

    (1)領隊執業實務及法規→(包括航空票務、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急救常識、旅行業管理規則、領隊人員管理規則、入出境相關法規) 。

    (2)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五種,依應測類科選測)。

    五、「專技人員」→「導遊、領隊」評量測驗→之「應考資格」:

    (一)「我國人」→應「導遊、領隊」評量測驗→之「應考資格」:

    1 、「我國人」→應「導遊人員」評量測驗→之「應考資格」:

    (1)「我國人」→報考「華語導遊人員、(通用制)外語導遊人員」→應具備之資格(積極規定)→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

    (2)「我國人」→報考「(專用制)外語導遊人員」→應具備之資格(積極規定)→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

    3.「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現職人員且於旅行業服務年資滿二年以上者(以 112 年 12 月 21 日為結算日)→由其任職旅行業(總公司)推薦報名參測。

    (3)「我國人」→「不得」報考「導遊人員」之「限制條款」(消極規定)→依「導遊人員(第四條)規定:「應考人」→有「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導遊人員」有「違」本規則→經「廢止」導遊人員執業證「未逾五年」者→「不得」充任「導遊人員」。

    2 、「我國人」→應「領隊人員」評量測驗→之「應考資格」:

    (1)「我國人」→報考「華語領隊人員、(通用制)外語領隊人員」→應具備之資格(積極規定)→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

    (2)「我國人」→報考「(專用制)外語領隊人員」→應具備之資格(積極規定)→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

    3.「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現職人員且於旅行業服務年資滿二年以上者(以 112 年 12 月 21 日為結算日)→由其任職旅行業(總公司)推薦報名參測。

    (2)「我國人」→「不得」報考「領隊人員」之「限制條款」(消極規定)→依「領隊人員(第四條)規定:「應考人」→有「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領隊人員」有「違」本規則→經「廢止」領隊人員執業證「未逾五年」者→「不得」充任「領隊人員」。

    (二)「外國人」→應「導遊、領隊」評量測驗→之「應考資格」:

    1 、「外國人」→應「導遊人員」評量測驗→之「應考資格」:

    (1)「外國人」→報考「華語導遊人員、(通用制)外語導遊人員」→應具備之資格(積極規定)→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三條)規定:

    1.「高中職畢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畢業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

    (2)「外國人」→報考「(專用制)外語導遊人員」→應具備之資格(積極規定)→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三條)規定:

    1.「高中職畢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畢業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

    2.「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現職人員且於旅行業服務年資滿二年以上者(以 112 年 12 月 21 日為結算日)→由其任職旅行業(總公司)推薦報名參測。

    (2)「外國人」→「不得」報考「導遊人員」之「限制條款」(消極規定)→依「導遊人員(第四條)規定:「應考人」→有「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導遊人員」有「違」本規則→經「廢止」導遊人員執業證→未逾「五年」者→「不得」充任「導遊人員」。

    2 、「外國人」→應「領隊人員」評量測驗→之「應考資格」:

    (1)「外國人」→報考「華語領隊人員、(通用制)外語領隊人員」之「限制條款」 (積極規定)→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二條)規定:

    1.「高中職畢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畢業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

    (1)「外國人」→報考「(專用制)外語領隊人員」之「限制條款」 (積極規定)→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二條)規定:

    1.「高中職畢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畢業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

    2.「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現職人員且於旅行業服務年資滿二年以上者(以 112 年 12 月 21 日為結算日)→由其任職旅行業(總公司)推薦報名參測。

    (2)「外國人」→「不得」報考「領隊人員」之「限制條款」(消極規定)→依「領隊人員(第四條)規定:「應考人」→有「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領隊人員」有「違」本規則→經「廢止」領隊人員執業證→未逾「五年」者→「不得」充任「領隊人員」。

    六、「專技人員」→「導遊、領隊」考照→以「通訊方式」報名→其應繳之「費用」及「文件」:

    (一)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條)】暨【「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九條)】規定:

    1 、「應考人」報名「導遊、領隊」考試→應繳下列「費用及文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1)報名「履歷表」。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3)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4)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5)報名費

    2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導遊領隊」考試時其應繳「費用」及「文件」之方式→載明於「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二)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一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條)規定:

    1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2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七、「專技人員」→「導遊考照、領隊考照」→採「及格錄取」→其「成績計算」方式:

    ★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二條)】暨【「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一條)】規定:

    (一)「(導遊領隊)考試」之「及格方式」→以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導遊人員)考試」→「總成績」之「計算方式」:

    1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

    (1)第一試(筆試)→以「筆試」成績「滿六十分」為錄取標準→其「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2)第二試(口試)→「(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3)「總成績」之「計算」→1.「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五」→2.「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 、「(導遊人員)考試」→「不予及格」之規定:

    (1)應試「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則「不予及格」!

    (2)「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則「不予及格」!

    (3)「外語導遊」類科「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則「不予及格」!

    (4)「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則「不予及格」!

    (三)「(領隊人員)考試」「總成績」之「計算方式」:

    1 、「(領隊人員)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2 、「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 、「領隊人員」考試→「不予及格」之規定:

    (1)「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則「不予及格」!

    (2)「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則「不予及格」!

    (3)「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則「不予及格」!

    八、「導遊、領隊」考試→「及格證書」之取得:

    ★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四條)】暨【「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三條)】規定:

    (一)「導遊、領隊」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觀光局)」查照!

    (二)「導遊、領隊」考試→「及格人員」→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辦之→「職前訓練」合格→領取「結業證書」後→始得請領「執業證」

    (三)「外語導遊、外語領隊」之→「考試及格證書」→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