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二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且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並依法律「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人員→謂之「專技人員」。
(一)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一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以「考試」定其「資格」。
(二)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亦即,「分為二等」公開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考試→「但得視」考試類科需要→「增減」或「暫停」辦理之。
(一)考試日期:
1 、「115年度」(本屆):
(1)「領隊人員」:預定「115 年 3 月」→舉行考試!
(2)「導遊人員」:預定「115 年 3 月」→舉行考試!
2 、「114 年度」(上屆):
(1)「領隊人員」:已於「114 年 3 月 22~23 日」→「評量(考試)」!
(2)「導遊人員」:已於「114 年 3 月22~23日」→「評量(考試)」!
※【註】:已於「113 年 12 月 10~19 日」→受理報名!
★「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112 年」,由「考選部」辦理「最後一屆」考試!
→【為因應「發展觀光條例」之「修正公布」後→將自行對外招考從業人員】!
→★(111 年 8 月 11 日考選部公告)
(三)每年一次:依「導遊、領隊」考試規則(第三條)規定:
「導遊領隊」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一)「導遊、領隊」考照→「考試類科」:
1 、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導遊人員」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1)「華語」導遊人員→相當於→「普通考試」。
(2)「外語」導遊人員→相當於→「普通考試」。
2 、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領隊人員」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1)「華語」領隊人員→相當於→「普通考試」。
(2)「外語」領隊人員→相當於→「普通考試」。
(二)「導遊、領隊」評量測驗→「考試方式」:
1 、「導遊人員」之「考試方式」→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1)「外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行之。
(2)「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方式行之。
(3)「外語導遊人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筆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口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2 、「領隊人員」之「考試方式」→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領隊人員」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三)「導遊人員」評量測驗→「考試科目」:
★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第九條)規定:
1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應試科目」→分為下列「三科」→「三科」全部考「選擇題」:
(1)導遊執業實務→(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2)導遊執業法規→(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
(3)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2 、「(通用制)外語導遊人員(英、日、法、德、西班牙、韓、泰、阿拉伯、俄、義、越、印尼、馬來、土耳其)」類科→分為「二試」:
(1)「第一試(筆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四科」→「四科」全部考「選擇題」:
1.導遊執業實務→(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2.導遊執業法規→(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3.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4.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韓語、泰語、 阿拉伯語、俄語、義大利語、越南語、印尼語、馬來語、土耳其語等十四種,依應測類科選測)。
(2)「第二試(口試)」→「外語導遊人員」→第二試(口試)→採「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3 、「(通用制)外語導遊人員(外語免測)」類科→分為「二試」:
(1)「第一試(筆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三科」→「三科」全部考「選擇題」:
1.導遊執業實務→(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2.導遊執業法規→(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3.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2)「第二試(口試)」→「外語導遊人員」→第二試(口試)→採「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4 、「(專用制)外語導遊人員(外語免測)」類科→分為「二試」:
(1)「第一試(筆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一科」→「一科」全部考「選擇題」:
1.導遊執業實務及法規→(包括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急救常識、旅行業管理規則、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實務與法規)。
(2)「第二試(口試)」→「外語導遊人員」→第二試(口試)→採「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5 、「(專用制)外語導遊人員(英、日、法、德、西班牙、韓、泰、阿拉伯、俄、義、越、印尼、馬來、土耳其)」類科→分為「二試」:
(1)「第一試(筆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兩科」→「兩科」全部考「選擇題」:
1.導遊執業實務及法規→(包括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急救常識、旅行業管理規則、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實務與法規)。
2.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韓語、泰語、 阿拉伯語、俄語、義大利語、越南語、印尼語、馬來語、土耳其語等十四種,依應測類科選測)。
(2)「第二試(口試)」→「外語導遊人員」→第二試(口試)→採「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四)「領隊人員」評量測驗→「考試科目」:
★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
1 、「華語領隊人員」類科→「應試科目」→分為下列「三科」→「三科」全部考「選擇題」:
(1)領隊執業實務→(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2)領隊執業法規→(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3)觀光資源概要→(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2 、「(通用制)外語領隊人員(外語免測)」類科→「應試科目」→分為下列「三科」→「三科」全部考「選擇題」:
(1)領隊執業實務→(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2)領隊執業法規→(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3)觀光資源概要→(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4)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五種,依應測類科選測)。
3 、「(通用制)外語領隊人員(英、日、法、德、西)」類科→「應試科目」→分為下列「一科」→「一科」全部考「選擇題」:
(1)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五種,依應測類科選測)。
4 、「(專用制)外語領隊人員(外語免測)」類科→「應試科目」→分為下列「一科」→「一科」全部考「選擇題」:
(1)領隊執業實務及法規→(包括航空票務、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急救常識、旅行業管理規則、領隊人員管理規則、入出境相關法規) 。
5 、「(專用制)外語領隊人員(英、日、法、德、西」類科→「應試科目」→分為下列「兩科」→「兩科」全部考「選擇題」:
(1)領隊執業實務及法規→(包括航空票務、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急救常識、旅行業管理規則、領隊人員管理規則、入出境相關法規) 。
(2)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五種,依應測類科選測)。
(一)「我國人」→應「導遊、領隊」評量測驗→之「應考資格」:
1 、「我國人」→應「導遊人員」評量測驗→之「應考資格」:
(1)「我國人」→報考「華語導遊人員、(通用制)外語導遊人員」→應具備之資格(積極規定)→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
(2)「我國人」→報考「(專用制)外語導遊人員」→應具備之資格(積極規定)→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
3.「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現職人員且於旅行業服務年資滿二年以上者(以 112 年 12 月 21 日為結算日)→由其任職旅行業(總公司)推薦報名參測。
(3)「我國人」→「不得」報考「導遊人員」之「限制條款」(消極規定)→依「導遊人員(第四條)規定:「應考人」→有「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導遊人員」有「違」本規則→經「廢止」導遊人員執業證「未逾五年」者→「不得」充任「導遊人員」。
2 、「我國人」→應「領隊人員」評量測驗→之「應考資格」:
(1)「我國人」→報考「華語領隊人員、(通用制)外語領隊人員」→應具備之資格(積極規定)→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
(2)「我國人」→報考「(專用制)外語領隊人員」→應具備之資格(積極規定)→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
3.「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現職人員且於旅行業服務年資滿二年以上者(以 112 年 12 月 21 日為結算日)→由其任職旅行業(總公司)推薦報名參測。
(2)「我國人」→「不得」報考「領隊人員」之「限制條款」(消極規定)→依「領隊人員(第四條)規定:「應考人」→有「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領隊人員」有「違」本規則→經「廢止」領隊人員執業證「未逾五年」者→「不得」充任「領隊人員」。
(二)「外國人」→應「導遊、領隊」評量測驗→之「應考資格」:
1 、「外國人」→應「導遊人員」評量測驗→之「應考資格」:
(1)「外國人」→報考「華語導遊人員、(通用制)外語導遊人員」→應具備之資格(積極規定)→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三條)規定:
1.「高中職畢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畢業」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
(2)「外國人」→報考「(專用制)外語導遊人員」→應具備之資格(積極規定)→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三條)規定:
1.「高中職畢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畢業」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
2.「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現職人員且於旅行業服務年資滿二年以上者(以 112 年 12 月 21 日為結算日)→由其任職旅行業(總公司)推薦報名參測。
(2)「外國人」→「不得」報考「導遊人員」之「限制條款」(消極規定)→依「導遊人員(第四條)規定:「應考人」→有「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導遊人員」有「違」本規則→經「廢止」導遊人員執業證→未逾「五年」者→「不得」充任「導遊人員」。
2 、「外國人」→應「領隊人員」評量測驗→之「應考資格」:
(1)「外國人」→報考「華語領隊人員、(通用制)外語領隊人員」之「限制條款」 (積極規定)→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二條)規定:
1.「高中職畢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畢業」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
(1)「外國人」→報考「(專用制)外語領隊人員」之「限制條款」 (積極規定)→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二條)規定:
1.「高中職畢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畢業」暨「以上學歷」→領有「畢業證書」。
2.「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現職人員且於旅行業服務年資滿二年以上者(以 112 年 12 月 21 日為結算日)→由其任職旅行業(總公司)推薦報名參測。
(2)「外國人」→「不得」報考「領隊人員」之「限制條款」(消極規定)→依「領隊人員(第四條)規定:「應考人」→有「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領隊人員」有「違」本規則→經「廢止」領隊人員執業證→未逾「五年」者→「不得」充任「領隊人員」。
(一)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條)】暨【「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九條)】規定:
1 、「應考人」報名「導遊、領隊」考試→應繳下列「費用及文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1)報名「履歷表」。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3)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4)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5)報名費。
2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導遊領隊」考試時→其應繳「費用」及「文件」之方式→載明於「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二)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一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條)規定:
1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2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二條)】暨【「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一條)】規定:
(一)「(導遊領隊)考試」之「及格方式」→以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導遊人員)考試」→「總成績」之「計算方式」:
1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
(1)第一試(筆試)→以「筆試」成績「滿六十分」為錄取標準→其「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2)第二試(口試)→「(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3)「總成績」之「計算」→1.「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五」→2.「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 、「(導遊人員)考試」→「不予及格」之規定:
(1)應試「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則「不予及格」!
(2)「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則「不予及格」!
(3)「外語導遊」類科→「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則「不予及格」!
(4)「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則「不予及格」!
(三)「(領隊人員)考試」→「總成績」之「計算方式」:
1 、「(領隊人員)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2 、「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 、「領隊人員」考試→「不予及格」之規定:
(1)「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則「不予及格」!
(2)「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則「不予及格」!
(3)「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則「不予及格」!
★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四條)】暨【「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三條)】規定:
(一)「導遊、領隊」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觀光局)」查照!
(二)「導遊、領隊」考試→「及格人員」→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辦之→「職前訓練」合格→領取「結業證書」後→始得請領「執業證」!
(三)「外語導遊、外語領隊」之→「考試及格證書」→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