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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照專家〜大東海→115、116年度→「專技人員」→ 「社會工作師」考試→「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一】、【專技人員】之【定義】:

    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二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1)「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2)且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3)並依法律「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人員→謂之「專技人員」。

    【二】、【專技人員】→【執業資格(執照)】→之【取得方法】:

    (一)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一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以「考試」定其「資格」。

    (二)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亦即,「分為二等」公開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考試→「但得視」考試類科需要→「增減」或「暫停」辦理之。

    【三】、【專技人員】→【社會工作師】考照→之【等級】:

    ★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

    (一)「社工師」考照→相當於→高等考試

    (二)「社工師」考照「每年」→「舉行(兩次)」

    【四】、【專技人員】→【(社會工作)師】考照→之【考試日期】及【報名日期】:

    (一)「考試日期」:

    1 、「114 年度」(上屆)

    (1)114 年「社工師(第一梯次)」考照→已定「114 年 2 月 8~9 日→舉行考試!

    ※[註]:「113 年 10 月 15~24 日」→受理報名!

    (2)114 年「社工師(第二梯次)」考照→已定「114 年 7 月 26~28 日」→舉行考試!

    ※[註]:「114 年 4 月 8~17 日」→受理報名!→報名費「1,800 元」!

    2 、「115 年度」(本屆)

    (1)115 年「社工師(第一梯次)」考照→已於「115 年 2 月 7~8 日」→舉行考試!

    ※[註]:已於「114 年 10 月 21 日~30 日」→受理報名!

    (2)115 年「社工師(第二梯次)」考照→已於「115 年 7 月 25~27 日」→舉行考試!

    ※[註]:已於「115 年 4 月 7~16 日」→受理報名!→報名費「1,800 元」!

    (二)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社工師」考照→「每年」→「舉行兩次」

    【五】、【專技人員】→【社工師】考照→之【考試方式】」及【考試科目】:

    (一)「社工師」→之「考試方式」:

    ★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三條)規定:「社工師」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二)「社工師」→之「考試科目」:

    ★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七條、第九條)規定→「考試科目」分為:

    1 、「普通科目(佔 10%)」:

    (1)國文【作文】→→→→→→→→→考「申論題」試題!

    2 、專業科目(佔 90%)」

    (1)社會工作→→→→→→→→→→→考「申論題」及「選擇題」!→「混合式」試題!

    (2)「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考「申論題」及「選擇題」!→「混合式」試題!

    (3)社會工作「直接服務」→→→→→考「申論題」及「選擇題」!→「混合式」試題!

    (4)社會工作「研究方法」→→→→→考「申論題」及「選擇題」!→「混合式」試題!

    (5)社會工作「管理」→→→→→→→考「申論題」及「選擇題」!→「混合式」試題!

    (6)「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考「申論題」及「選擇題」!→「混合式」試題!

    【六】、【專技人員】→【社工師】考照→之【應考資格】:

    (一)「我國人」→應「社工師」考照→之「應考資格」:

    1 、「我國人」→報考「社工師」→「應」具備之資格→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並修畢五領域十五學科(請參考社工師考試規則),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總計達「四十五學分」以上課程→領有「畢業證書」與「修課證明文件」。

    2 、「我國人」→「不得」報考「社工師」之→「限制條款」→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四條)規定:

    有社會工作師法所定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之情事,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或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二)「外國人」→應「社工師」考照→之「應考資格」:

    1 、「外國人」→報考「社工師」之「應」具備之資格→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十五條)規定:

    (1)「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項」所定資格,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報考「社工師」。並得依「第六條」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七】、【專技人員】→【社工師】考照→以【通訊方式】報名→其應繳之【費用】及【文件】:

    (一)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十一條)規定:

    1 、「應考人」報名「社工師」考試→應繳下列「費用及文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1)報名「履歷表」。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或准予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

    (3)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4)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5)報名費

    2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社工師」考試時→其應繳「費用」及「文件」之方式→載明於「社工師」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二)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十三條)規定:

    1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社會工作師證書、經歷證件、考試成績單」或「及格通知書、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2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八】、【專技人員】→【社工師】考照→採【及格錄取】→其【成績計算】方式:

    ★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十四條)規定:

    (一)「(社工師)考試」之「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社工師)考試」→「總成績」之「計算方式」:

    1 、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2 、其中【普通科目(佔 10%)】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佔 90%)】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三)「(社工師)考試」→「不予及格」之規定:

    1 、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則「不予及格」!

    2 、「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則「不予及格」!

    3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則「不予及格」! 

    【九】、【社工師】考照→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之【特殊規定】:

    (一)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六條)之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1 、具有→「社工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五年」以上→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2 、具有→「社工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有「外國」社會工作師「證書」及「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3 、具有→「社工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講授「第五條」(第二款)學科至少二科→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二)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八條)之規定:

    ★「應考人」→依「第六條」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其應試科目:

    一、社會工作。

    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三、社會工作管理。

    四、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三)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十條)之規定:

    1 、「應考人」→申請「部分科目」「免試」→其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社會工作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2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通知「申請人」→並「依規定」參加「本考試」。

    (四)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十二條)之規定:

    1 、「應考人」向「考選部」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用」及「文件」:

    (1)「部分科目」免試「申請表」

    (2)「資格」證明文件。

    (3)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4)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5)申請部分科目免試「審議費」

    2 、前項申請→「(部分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但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未能於」本考試「當次報名二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者→該次考試「不予」部分科目免試。

    【十】、【社工師】考試→【及格證書】之取得:

    ◎依「社工師」考試規則(第十六條)規定:

    ★「社工師」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