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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雄霸全國〜大東海→115、116年度→「警察專科學校」 招考→「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一、「高中畢業生」→報考「警察專科學校」→之「優點」:

    (一)「高中職」畢業生報考「警專」「警專畢業」立即「就業」就可「同步完成」「升學」VS「當官」VS「就業」VS「兵役」VS「公職」VS「證照」這就是「一次搞定」的簡易捷徑!

    1 、不向父母要錢→「沒錢」繳學費?→害怕「當兵」擔誤了你的青春?→擔心畢業之後是否「找不到工作」?→只要「考上警專」就沒煩惱了!

    2 、有許多人,是已經「念完了四年的大學」→才又去考「警察特考」而「當上警察」的!→他們浪費了「大學的四年」時光!→然後,又要花「兩三年的時間」準備「一般警察特考」→考上後,又要到「警專」受訓一年!才能取得「當警察」的公務員資格!→真是繞了一大圈→花錢又花時間!

    3 、所以,最聰明的選擇→就是在「高中畢業」時→就直接考「警專」→考上後,不用繳學費,每個月還有「零用錢」可以拿(每月可領 16,140 元),畢業後的「警察特考」→又有「分流的名額」保障!→快加入「大東海」,您就會知道!就是先知!

    (二)高中職「畢業生」報考「警專」超優福利錄取後,同時,成就「升學、就業、兵役」,一舉多得!說明如下:

    1 、取得「副學士學位」「警專生」修業期限為「二年」→警專畢業後→取得「副學士學位」,並發給「畢業證書」。

    2 、「學雜費全免」:

    (1)在學期間,學雜費「全部免費」→一律屬於公費生→由國家全部負擔!

    (2)「食宿費、服裝費」,由「警察專校」免費供應!

    (3)每位「警專生」,每月由「國家」再提供「生活津貼 16,140 元」,無條件領取!

    (4)每位「警專生」在職進修 2 年期間,可享受「國家投入之教育經費」「40 萬」元以上!

    3 、「超高待遇」「警專」進修 2 年,畢業後,經「國家考試及格」者,取得「公務人員」資格,擔任「警佐警察官」職位,月薪 56,635 元起薪。(年薪高達 79 萬元以上!)

    4 、「分發上班」,「錢多、離家又近」:

    (1)畢業後,經「警察特考」及格後→「消防安全科」→由內政部「消防署」→視缺分發至「消防機關」上班!

    (2)畢業後,經「警察特考」及格後→「海洋巡防科」→由行政院「海洋巡防署」分發至「海巡機關」上班!

    (3)畢業後,經「警察特考」及格後→「行政警察科」→由內政部「警政署」→分發至「警察機關」服務!

    5 、兵役規定:「警專」畢業→「尚未」服兵役之男生→可服「一般替代役(警察役)」→「不必」再服兵役!

    6 、升遷願景:警專畢業者,擔任公務員(警察人員)期間→一方面「當警察」,另一方面還可選擇「左列兩種途徑」,繼續「升學」或繼續「升官」:

    (1)繼續「升學」警專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可再考「警察大學(二技)」(取得學士學位)→可再考「警察大學(碩士班)」→可再考「警察大學(博士班)」,亦可「出國留學」,前途光明!

    (2)繼續「升官」警專畢業→可參加「警察(四等)特考」,取得「警佐警察官」資格,月薪 56,635 元起薪→可再參加「警察(三等)特考」,取得「警正警察官」資格,月薪 66,280 元起薪→之後,還可繼續參加「警察升官等考試」,繼續「升官」,創造「錦繡的前程」!

    二、「警專」招考→「行政警察科」、「消防安全科」、「海洋巡防科」、「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科技偵查科」〜「報考學歷」:

    (一)「主辦考試」機關→「警察專科學校」。

    (二)「警察專科學校」之「報考學歷」為:「高中、高職(含)以上」(普通科)畢業→或「五專」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年齡「25 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男性不須服兵役)

    ★考生,僅能先依上表消防海巡類、警察類 2 個類組選擇其中一類報考→「不得」同時報考兩類組!

    ★選擇類組後,再就組別、科別進行志願排序,不得跨類組、跨組別選擇。如選考消防海巡類甲組,僅能選擇消防安全科及海洋巡防科 2 個志願排序,不得跨選警察類乙組行政警察科或丙組的刑事、交通或科技偵查科。反之,如選考警察類,丙組僅能選擇刑事、交通或科技偵查科 3 個志願排序,不得跨選乙組行政警察科或消防安全科及海洋巡防科;如選考警察類乙組,僅有行政警察科(乙)1 個志願,均不得跨選其他組別。

    ★甲、丙組考生成績除按其筆試成績總分高低順序錄取外,尚依考生所選擇類組之科別志願順序選擇優錄取。如第一志願科別未錄取,而符合第二(或第三)志願正取者,則依第二(或第三)志願錄取。甲、丙組正取生入學後育有缺額時,得依成績順序申請改以較高志願科別遞補(不得跨類組、跨組別),經遞補後不得再行變更,其所遺缺額,再依成績順序遞補。

    (三)全國考生,請注意→「警專招考」→近年來,依慣例→「每年」皆「對外招考 1 次」!請務必趁早起步,步步超前,捷足先登!

    三、「114 、 115 年度」→「警專招考」→「行政警察科」、「消防安全科」、「海洋巡防科」、「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科技偵查科」→「報名日期」及「考試日期」:

    (一)「報名日期」:

    1「114 年度(上)」:已於「114 年 2 月 24 日~3 月 6 日」→開始受理報名。 (採網路報名!)

    2「115 年度(本屆)」:預定「115 年 2 月中旬」→受理報名。 (一律採網路報名!)

    (二)「考試日期」:

    1 、「114 年度(上屆)」:

    (1)「初試」→「筆試」日期:已定「114 年 5 月 4 日」→舉行「筆試」!

    (2)「複試」→複試之項目:「1.體能測驗、 2.口試、 3.體格檢查」→「複試」:「114 年 6 月 30~7 月 4 日」→舉行「複試」!

    2 、「115 年度(本屆)」:

    (1)「初試」→「筆試」日期:預定於「115 年 5 月上旬」→舉行「筆試」!

    (2)「複試」→複試之項目:「1.體能測驗、 2.口試、 3.體格檢查」→「複試」日期:預定於「115 年 7 月上旬」→舉行「複試」!

    (三)「警專」招考「消防安全科」之「名額」與「簡介」:

    ★1 、「警專」招考(甲組)「(消防安全)科」「高中職畢」可考「招考名額」:

    (1)110 年度→「110 年 5 月 16 日」考試→共計錄取 150 名」(男 134 名,女 16 名)!

    (2)111 年度→「111 年 5 月 15 日」考試→共計錄取 150 名」(男 134 名,女 16 名)!

    (3)112 年度→「112 年 5 月 7 日」考試→共計錄取 150 名」(男 134 名,女 16 名)!

    (4)113 年度→「113 年 5 月 5 日」考試→共計錄取150 名(男 134 名,女 16 名)!

    (5)114 年度→「114 年 5 月 4 日」考試→共計錄取400 名」(男 356 名,女 44 名)

    (6)115 年度→預定「114 年 5 月上旬」考試→將再招考更多名額

    ★2 、「警專」招考(甲組)「(消防安全)科」「願景展望」「招考名額」:

    1 、「消防安全」科→主要在培育訓練「消防基層人員」→因此「教育方針」→除「基礎之法學科目」外→著重於「消防預防」與「救災工作」→及所有「消防專業知識」與「救災技能」!

    2 、課程內容→包括「消防法規、火災學、消防安全設備、消防機械、緊急救護、消防化學、消防水力學、消防勤務與戰技」等→「理論」與「實務」之研習。

    3 、而對於「人文關懷」及「尊重生命」的涵養→有「自然科學概論、音樂、美術、戲劇欣賞」等課程!

    4 、在「兩年養成教育」中→培養「學生」基本之「消防執勤能力」、「各種災害之防救能力」→以及「各項業務之執行能力」→並輔導參加「警察特考」→及鼓勵取得國家考試「消防設備師、士」証照!

    5 、「警專養成教育」→是使學生具有強健之體魄,高超之技能→成為「允文允武」之社會「公共安全維護者」!

    (四)「警專」招考「海洋巡防科」之「名額」與「簡介」:

    ★1 、「警專」招考(甲組)「(海洋巡防)科」「高中職畢」可考「招考名額」:

    (1)110 年度→「110 年 5 月 16 日」考試→共計錄取 120 名」(男 108 名,女 12 名)!

    (2)111 年度→「111 年 5 月 15 日」考試→共計錄取 120 名」(男 108 名,女 12 名)!

    (3)112 年度→「112 年 5 月 7 日」考試→共計錄取 120 名」(男 108 名,女 12 名)!

    (4)113 年度→「113 年 5 月 5 日」考試→將再招考120 名(男 108 名,女 12 名)!

    (5)114 年度→「114 年 5 月 4 日」考試→將再招考120 名(男 108 名,女 12 名)

    (6)115 年度→預定「114 年 5 月上旬」考試→將再招考更多名額

    ★2 、「警專」招考(甲組)「(海洋巡防)科」「願景展望」「招考名額」:

    (1)目前→世界各國競相發展「海權」→「行政院」因應成立「海岸巡防署」→下設「海洋巡防總局」→職司「海洋巡防」任務!

    (2)「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目前正執行強化編裝,增加人員,建造新型艦艇→以「巡防海洋,打擊海域犯罪」→維護國家「主權」→未來發展「潛力無窮」→歡迎有志青年加入!

    (3)本科→分為「航海」與「輪機」兩組→旨在培養具有「航海」、「輪機」與「海域執法」等專業、以及強健體魄,高的游泳、潛水、救生等技能的海洋巡防人員。

    (4)「航海組」修習科目主要有「航海學」、「航海儀器」、「避碰規則」與「航行當值」及其相關學門。

    (5)「輪機組」修習科目主要有「內燃機」、「熱工學」、「輪機管理」與「安全」及其相關學門。

    (4)「航海」與「輪機」兩組→均須修習「國際海洋法、海事法規、海巡法規、刑事法規」等相關法律學門→以因應「未來」從事海域執法工作→「畢業生」具考「水上警察特考」資格→並於通過該等特考後→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五)「警專」招考「警察類科」之「名額」與「簡介」:

    ★1 、「警專」招考(乙組)「(行政警察)科」「高中職畢」可考「招考名額」:

    (1)110 年度→「110 年 5 月 16 日」考試→共計錄取 640 名」(男 567 名,女 73 名)!

    (2)111 年度→「111 年 5 月 15 日」考試→共計錄取 945 名」(男 838 名,女 107 名)!

    (3)112 年度→「112 年 5 月 7 日」考試→共計錄取 945 名」(男 838 名,女 107 名)

    (4)113 年度→「113 年 5 月 5 日」考試→將再招考1050 名(男 910 名,女 140 名)!

    (5)114 年度→「114 年 5 月 4 日」考試→將再招考1050 名(男 910 名,女 140 名)

    (6)115 年度→預定「114 年 5 月上旬」考試→將再招考更多名額

    ★2 、「警專」招考(甲組)「(刑事警察)科」「高中職畢」可考「招考名額」:

    (1)110 年度→「110 年 5 月 16 日」考試→共計錄取 70 名」(男 66 名,女 4 名)!

    (2)111 年度→「111 年 5 月 15 日」考試→共計錄取 80 名」(男 76 名,女 4 名)!

    (3)112 年度→「112 年 5 月 7 日」考試→共計錄取 80 名」(男 76 名,女 4 名)!

    (4)113 年度→「113 年 5 月 5 日」考試→將再招考200 名(男 190 名,女 10 名)!

    (5)114 年度→「114 年 5 月 4 日」考試→將再招考200 名(男 190 名,女 10 名)

    (6)115 年度→預定「114 年 5 月上旬」考試→將再招考更多名額

    ★3 、「警專」招考(甲組)「(交通警察)科」「高中職畢」可考「招考名額」:

    (1)110 年度→「110 年 5 月 16 日」考試→共計錄取 70 名」(男 66 名,女 4 名)!

    (2)111 年度→「111 年 5 月 15 日」考試→共計錄取 80 名」(男 76 名,女 4 名)!

    (3)112 年度→「112 年 5 月 7 日」考試→共計錄取 80 名」(男 76 名,女 4 名)!

    (4)113 年度→「113 年 5 月 5 日」考試→將再招考100 名(男 95 名,女 5 名)!

    (5)114 年度→「114 年 5 月 4 日」考試→將再招考100 名(男 95 名,女 5 名)

    (6)115 年度→預定「114 年 5 月上旬」考試→將再招考更多名額

    ★4 、「警專」招考(甲組)「(科技偵查)科」「高中職畢」可考「招考名額」:

    (1)110 年度→「110 年 5 月 16 日」考試→共計錄取 70 名」(男 66 名,女 4 名)!

    (2)111 年度→「111 年 5 月 15 日」考試→共計錄取 80 名」(男 76 名,女 4 名)!

    (3)112 年度→「112 年 5 月 7 日」考試→共計錄取 80 名」(男 76 名,女 4 名)!

    (4)113 年度→「113 年 5 月 5 日」考試→將再招考200 名(男 190 名,女 10 名)!

    (5)114 年度→「114 年 5 月 4 日」考試→將再招考200 名(男 190 名,女 10 名)

    (6)115 年度→預定「114 年 5 月上旬」考試→將再招考更多名額

    ★5 、「警專」招考(甲、乙組)「(警察)類科」「願景展望」「招考名額」:

    (1)當前社會急遽變化,一切以民意為依歸,警察人員的角色轉變,倘若無法依循時代的脈動,隨時掌握最新資訊,恐將無法滿足民眾對警察服務品質的要求!

    (2)「警察類」科計有→「行政警察科」、「交通管理科」、「刑事警察科」、「科技偵查科」,專責培訓「基層警察人員」,從事行政警察工作,未來並依各人專長訓練及志願參加「刑事」、「交通」、「科技偵查」各專業警察領域發展!

    (3)「教育」目標著重在「行政警察實務之學習」、「警察法令之精研」、「警察執法能力之歷練」、以及「良好執法態度」與「完善執勤技巧的養成」。

    (4)「教育方針」除基礎警察專業科目外,特別重視警察「專業知識」與「技能」的研習,諸如「警察法規」、「警察勤務」、「警察實務」、「警察學」、「犯罪偵查」、「資訊科技偵查」、「綜合逮捕術」、「柔道」等。

    (5)如此理論與實務結合之探討,俾使同學畢業後術德兼備,方可充分提供服務,藉以融洽警民關係,促進社會安全,成為才學俱佳的現代化警察。

    四、「114 、 115 年」→「警專招考」→「行政警察科」、「消防安全科」、「海洋巡防科」、「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科技偵查科」→「報考資格」與「報考限制」:

    (一)警專招考「報考資格」: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女青年」→年齡「在 25 歲以下」→,品貌端正,體格健全,身家清白,無不良記綠及嗜好→於報名時,「學歷」符合下列規定:

    1 、「高中」畢業或「高職」普通科畢業者。

    2 、「高中」或各類「高職」學校附設之高中或高職「進修學校」畢業者。

    3 、高中附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4 、「高職」畢業或「五年」一貫制職業學校畢業者。

    5 、高中附設」之職業類科畢業者。

    6 、「高職」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段(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7 、「高中」附設之職業類科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段(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8 、持有「國外」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

    9 、持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相當於「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證明書」者。

    10 、凡具有「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1)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資賦優異學生→持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之「提早升學」報考證明書者。

    (2)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段(原延教班)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3)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段(原延教班)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4)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進修(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5)陸、海、空「士官學校」常備士官班畢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比敘高職學資,持有退伍證件者。

    (6)曾在「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b.四、五年級肄業,因故退學,持有原校四、五年級修業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7)曾參加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於高普考之「乙、丙等(或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持有考試「及格證明書」者。

    (8)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二)警專招考「報考限制」:

    1 、具有「下列身分」者→「不得」報考:

    (1)「現役軍人」→(請附中校以上主官證明正本代替「退伍令」→得「暫准予報名→「入學時」須補驗「退伍令正本」→惟報名時,未取得退伍令,依教育部訂頒「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第 6 條規定,不得享加分優待)

    (2)各軍警院校學生,因品操「勒令退學」或「撤銷學籍」者。

    2 、凡「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等人民→經許可「來臺定居」者→須於畢業分發時→在台「設籍滿 8年(含以上)」,始得報考(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規定)。

    3 、「入學前」→如發現其兵役、年齡、學歷證件或其他報考條件「不符者」→「取消」入學資格,「註冊入學後」發現者,則予「勒令退學」。

    五、「114 、 115 年」→「警專招考」→「行政警察科」、「消防安全科」、「海洋巡防科」、「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科技偵查科」→「特殊專長考生」及「特種身分考生」:

    (一)「特殊專長學生」:

    1 、報名「警察類科(行政、刑事、交通、科技偵查)」→具有「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專長考生→得選擇報考「特殊專長身分」→並依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參加甄試入學(含招生考試筆試及專長技術測驗),男、女生合計擇優錄取,以當年度招生名額 2%為限;筆試成績原始總分已達正取錄取標準者,不計入優待錄取名額。

    2 、甄試「特殊專長」考生→「報名時」應繳交本校具特殊專長考生甄試「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

    (二)「特種身分學生」:

    1 、以「原住民身分」報名者→應於報名時,繳交其本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1 份→並須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記載(原住民之養子女於收養前不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以本項身分報考)→以及「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影本。上列「影印本」應於報名時一併檢附→始得享有下列「加分」及「降低身高標準」之優待→但證明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

    (1)「原住民身分」者→「男生」身高降至 「163 公分以上」;「女生」身高降至「158 公分以上」。

    (2)「筆試分數」總分「加百分之十」。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加總分百分之三十五」。

    (3)筆試成績「原始總分已達錄取標準者」→「不計入」優待錄取名額。因本項「加分」→而達最低錄取分數者→依據「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 3 條第 3 款暨「內政部 111年10 月 18 日內授警字第 1110164541 號」函示→錄取比例以招生名額「百分之三」為限→其餘比照「一般考生」以原始(不加分)成績順序排名錄取。

    2 、以「退伍軍人」身分,報名者→應於「報名時」繳驗「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影印本」→依教育部訂頒「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得享受「加分」優待,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驗」或「追認」→申請加分優待經錄取之考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嗣後報名其他學校→「不得」再享受加分之優待。前已在其他學校加分錄取者→「亦不得」再於報名本校時以退伍軍人身分加分;另「替代役男」服役期滿,或依相關規定「免役或除役」者,於報名時,繳驗退役證明書影本,得準用上開優待辦法第 3 條第 1 項之第 4 、 5 款規定優待加分。

    3 、「因公殉職(不含因公死亡)」警察(消防)人員之「子女」→於報名時,繳交其本人之「全戶戶籍謄本」1 份及因公殉職員警(含消防)原服務單位出具「因公殉職證明文件」1 份(限符合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第一項「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之規定者),得享有下列加分優待→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

    (一)因公死亡警察(含消防、海巡)之子女(限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3 條第 2 項各款之一或符合原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5 條第 1 項各款之一 者),筆試分數總分加 35%

    (二)因公殉職警察(含消防、海巡)之子女(限符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6 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及第 17 條之 2 規定者),筆試分數總分加 50%

    (三)因成績優待加分而達最低錄取分數者,錄取比例每年不超出招生名額之 1%;其餘比照一般考生以原始(不加分)成績順序排名錄取。

    (四)筆試成績原始總分已達正取錄取標準者,不計入優待錄取名額。

    4 、如同時具有「兩種以上」特種身分者→應於報名時,由考生自行於報名表內「選擇一種」身分計算成績;若報名表上有「兩種以上選擇」時,由試務單位→逕依 1.因公殉職員警子女2.原住民 3.特殊專長 4.退伍軍人之順序決定加分種類→考生「不得異議」。

    六、「114 、 115 年」→「警專」招考→「行政警察科」、「消防安全科」、「海洋巡防科」、「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科技偵查科」→「初試(筆試)」→「考試科目」:

     ★「初試(筆試)時間及科目」:

    考試時間

    及科目

    上    午

    下      午

    08 : 45

    09 : 00

    10 : 40

    11 : 10

    12 : 10

    13 : 20

    13 : 30

    14 : 50

    15 : 20

    16 : 30

    15 : 20

    16 : 30

    考試科目

     

     

     

    ★1 、「警專(乙組)行政警察」→

    →「初試(筆試)」→「筆試科目」→「共考五科」→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國文作文除外)

    (1)「第一科」→考「國文(含作文佔 40%)」。→考「選擇題」及「作文」!

    (2)「第二科」→考「中外歷史」→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

    (3)「第三科」→考「中外地理」→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

    (4)「第四科」→考「乙組數學」→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

    (5)「第五科」→考「英文」→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

    ★2 、「警專(甲組)消防安全」→

    →「初試(筆試)」→「筆試科目」→「共考五科」→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國文作文除外)

    (1)「第一科」→考「國文(含作文佔 40%)」。→考「選擇題」及「作文」!

    (2)「第二科」→考「物理」→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

    (3)「第三科」→考「化學」→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

    (4)「第四科」→考「甲組數學」→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

    (5)「第五科」→考「英文」→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

    ★3 、「警專(甲組)海洋巡防」→

    →「初試(筆試)」→「筆試科目」→「共考五科」→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國文作文除外)

    (1)「第一科」→考「國文(含作文佔 40%)」。→考「選擇題」及「作文」!

    (2)「第二科」→考「物理」→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

    (3)「第三科」→考「化學」→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

    (4)「第四科」→考「甲組數學」→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

    (5)「第五科」→考「英文」→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

    ★4 、「警專(甲組)刑事警察科」→

    →「初試(筆試)」→「筆試科目」→「共考五科」→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國文作文除外)

    (1)「第一科」→考「國文(含作文佔 40%)」。→考「選擇題」及「作文」!

    (2)「第二科」→考「物理」→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

    (3)「第三科」→考「化學」→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

    (4)「第四科」→考「甲組數學」→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

    (5)「第五科」→考「英文」→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

    ★5 、「警專(甲組)交通管理科」→

    →「初試(筆試)」→「筆試科目」→「共考五科」→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國文作文除外)

    (1)「第一科」→考「國文(含作文佔 40%)」。→考「選擇題」及「作文」!

    (2)「第二科」→考「物理」→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

    (3)「第三科」→考「化學」→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

    (4)「第四科」→考「甲組數學」→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

    (5)「第五科」→考「英文」→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

    ★6 、「警專(甲組)科技偵查科」→

    →「初試(筆試)」→「筆試科目」→「共考五科」→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國文作文除外)

    (1)「第一科」→考「國文(含作文佔 40%)」。→考「選擇題」及「作文」!

    (2)「第二科」→考「物理」→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

    (3)「第三科」→考「化學」→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

    (4)「第四科」→考「甲組數學」→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

    (5)「第五科」→考「英文」→考「選擇題(單選題或多重選擇題)」!

     

    七、「警專招考」→「行政警察科」、「消防安全科」、「海洋巡防科」、「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科技偵查科」→「複試」之「程序」:

    (一)「初試合格」考生→應於複試日之前(至少前 10 至 14 日以上)→請攜帶警察專科學校寄發之「招生複試體格檢查表」→至簡章附錄四表列之其中任何一所指定「受檢醫院」接受「體格檢查」(費用由考生自行負擔)。

    (二)「初試合格」考生→應按照本校「複試通知單」規定之時間→親自攜帶身分證、學歷證件、退伍令(已役生)正本及各指定「受檢醫院」檢查完成之「體格檢查表」(限複試日前 90 天內有效) →特種身分考生證件正本等各項規定證件與物品報到,並參加複試(複試當天辦理「體能測驗」、「口試」、「審查指定醫院檢查完成之體格檢查表」。「身家調查」部分,由警察專科學校另洽請相關單位辦理)。「未攜帶」各項規定證件與物品報到或逾期者→取消複試資格。

    八、「警專招考」→「行政警察科」、「消防安全科」、「海洋巡防科」、「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科技偵查科」→「複試」之「項目」及「標準」:

    ★ 複試「項目」及「標準」: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一、「體能測驗」:

    1 、「負重」→「男生」負重 40 公斤連續行走「未達 20 公尺」→「女生」負重 30 公斤連續行走「未達 20 公尺」。

    2 、「立定跳遠」→「男生」不及 190 公分,「女生」不及 130 公分。

    二、「口試標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1 、常識貧乏或對「警察、消防」專業觀念偏差者。

    2 、「口吃」或口齒「不清」者。

    3 、反應「遲鈍」或其他「不適宜」從事警政工作者。

    三、「體格檢查」標準:

    1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檢「不合格」:

    項  目

    標  準  說  明

    四  肢

    在本校測量

    (1)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2)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3)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身  高

    在本校測量

    男性未達 165.0 公分(赤足)。女性未達 160.0 公分(赤足)。

    原住民男性未達 163.0 公分(赤足)。原住民女性未達 158.0 公分(赤足)。

    身體質量指

    數( BMI )

    在本校測量

    男性質量指數未達 18.0 或超過 28.0 ,女性質量指數未達 17.0 或超過 26. 0 。

    ※身體質量指數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以下四捨五入】

    視  力

    各眼祼視(不戴眼鏡)未達 0.2 以上者。但矯正視力達 1.0 以上者不在此限。

    血  壓

    收縮壓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或舒張壓超過 90 毫米水銀柱。

    辨色力

    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者。註:戴矯正片檢查辨色力者,以不合格論。

    聽  力

    耳聾或重聽者。

    ※聽力(音叉)檢查不正常者,請以純音聽力檢查確認,複試時一併繳驗檢查報告,如未矯正之優耳(較好耳)聽力閾值超過 55 分貝為體檢不合格。

    心血管

    先天性心臟病及心血管疾病、心臟瓣膜疾病、動靜脈疾病。

    ※指定醫院聽診檢查如有心臟雜音、心律不整者,請進一步做「心臟超音波檢查」或「24 小時心電圖」確認,並請醫師判定有無上述心血管疾病,複試時應繳交「檢查報告」或「診斷證明書」→本校依檢查結果審查,如有上述任一心血管之疾病為「體檢不合格」→(若經醫學中心心臟專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心臟功能及結構無異常,且堪接受「柔道、游泳、摔角、 3000 公尺跑步」等術科體技訓練者→始可判定「合格」)。

    肺部及胸部

    X光檢查

    胸部 X 光檢查異常,肺部結核經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惟已治療至無傳染之虞者,准予入校接受訓練。入校後如需接受後續療程方能痊癒者, 則依本校專科警員班學則辦理。

    肝功能檢查

    ( GOT 、 GPT )

    肝功能指數超過正常值兩倍以上者。※ 肝功能檢查( GOT 、 GPT ) 報

    告, 須請醫院註記正常範圍。

    其   他

    (1).其他重症疾病, 無法治癒, 致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

    (2).患有精神疾病,經教學醫院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明患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惟經教學醫院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明, 目前病情穩定者除外。

    (3).癲癇者;惟經教學醫院精神科專科醫師、神經內科或外科專科醫師證明, 目前病情穩定者除外。

    (4).患有法定傳染病, 因公共防治需求, 需隔離治療者。

    (5)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已清除者,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體格檢查應

    注意事項:

    (1).體格檢查須至本校指定醫院檢查;各指定醫院檢查時及體檢表完成日數不一,請考生自行掌握時間,以符時限。

    (2).胸部X光、血液檢查,檢查時間約需 10 至 14 個工作天。請初試合格考生接獲複試通知後,儘早至指定醫院接受體格檢查。

    (3).考生所繳交之體檢表,其檢查日期僅限複試日前 90 日以內為有效。

    2 、複試當天「未繳驗」「招生複試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複試。凡「初試合格」考生,「未依規定」至本校指定之醫院檢查、檢查項目「未完成」、缺醫師章、缺檢查日期及缺檢查結果者→均以「不合格」論。

    3 、四肢檢測、身高及身體質量指數(BMI)係於複試當日現場檢查;身高及 BMI 值「未達標準者」重測次數至多三次。

    4 、身體質量指數(BMI)→身高、體重同一次量測值為準。

    就學期間(含預備教育)→如發現有「癲癇、精神病、吸食毒品」或其他疾病,經招生委員會召開專案會議決議→認不堪接受本校教育者→均予退學(訓)。

    「考生之身體狀態」→必須可以接受本校之體技教育→如有「無法接受」本校各項體技訓練中之一項達一學期以上之情形者;「入學後」經「發現」或入學後「發生」無法接受訓練之情形者→得處以「退學處分」或由學生「自行申請休學」或「退學」。

    五、「身家調查」: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初試錄取人員,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認定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身家調查為不合格:

    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2 、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

    3 、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4 、曾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5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

    6 、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7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

    六、預備教育:

    ★「預備教育」期間→視同正課 → 入學新生於該期間請假(缺課)紀錄→列入第一學年上學期成績。

    九、「警專招考」→「行政警察科」、「消防安全科」、「海洋巡防科」、「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科技偵查科」→「總成績」之「計算方式」:

    (一)初試(筆試)成績計算:

    1 、甲組、乙組→「國文」加「百分之五十」計分→以「150 分」為滿分→「物理、化學」兩科各加「百分之二十五」計分→各以「125 分」為滿分→「其餘各科」以「100 分」為滿分。

    2 、乙組→「國文、英文」各加「百分之五十」計分→以「150 分」為滿分→

    (1)考生按「筆試」各組成績總分高低順序→「擇優」參加複試→如有「總分相同」者,以「國文」較高者優先;國文再同分者→「甲組、丙組」依序以「物理、化學、數學、英文」較高分者優先;「乙組」依序以「中外歷史、中外地理、數學、英文」較高者為優先。

    (2)具有「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專長考生,初試成績必須符合「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第三條第一、二項規定者。

    (3)甲組、乙組:筆試科目→有一科「零分」者,或「國文」加權計分後「未達六十分以上」者,或「物理、化學」分數加權計分後未達低標準者→均「不予錄取」。(低標準係:依該科分數高低,後百分之五十者之平均分數計算,但「零分」者不計)。

    (4)乙組:筆試科目→有一科「零分」者→或「國文」加權計分後→未達六十分以上者→均不予錄取。

    (二)「複試」合格「標準」:

    ★「體能測驗」、「口試」、「體格檢查」、「身家調查」等→其中有一項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三)複試結果「申請複審」:

    1 、身家調查不合格考生→本校另以「書面」通知考生知照,考生如有異議,得自接獲書面通知日起三日內→提出「複審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 、「複試」當天,對於複試項目(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口試)不合格考生→本校當場以書面通知考生知照,對於複試結果「有疑義者」→均得就「不合格項目」於複審日期,到校接受重行審查。

    十、「警專」招考→「行政警察科」、「消防安全科」、「海洋巡防科」、「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科技偵查科」→「教育期限」與「待遇福利」:

    (一)「教育期限」:

    ★「2 學年」→分「四學期」實施→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本校授予「副學士」學位→並發給「副學士學位」證書。

    (二)修業期間「待遇福利」與「賠償規定」:

    1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規定→在校修業期間享「公費待遇」及「津貼」→「公費待遇」係指「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本校印發之教材)、平安保險費、見學費」及「實習費」→「津貼」係指「生活津貼」,由本校按規定編列預算核實發給,。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

    (1)「自動」退學者。

    (2)因品操或逾假而被「勒令退學」者。

    (3)「違反」校規或重大過失→而「被撤銷」學籍者。

    (4)因「休學期滿」未於規定期限內「復學」者→及「其他」具在學期間應「賠償事由」者→依本校專科警員班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3 、依據「內政部 99年1 月 8 日內授警字第 0990870062 號」函→前項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學校申請「免予賠償」已受領之公費:

    (1)死亡

    (2)因重大疾病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持有「公立醫院」證明並經學校認定者。

    (3)家庭遭天然災害,持有依規定開立之受災戶證明者。

    (4)法定代理人為「低收入戶」→持有依規定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4 、「畢業後」→因「其他重大特殊事由」無法任公職→經專案報准者,准用前項規定「免予賠償」公費。

    十一、「警專」招考→「行政警察科」、「消防安全科」、「海洋巡防科」、「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科技偵查科」→「分發任職」及「未來工作特性與內涵」:

    (一)「行政警察」科:

    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行政警察」科畢業男女學生→經「警察特考」錄取人員→ 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 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經營、犯罪預防、交通執法、聚眾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未來依各專長訓練及志願,甄選刑事、交通、科技偵查等專業警察工作。

    (1)個別執行→「家戶訪查」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工作」→並經指派「晝夜輪替」執行「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共同勤務!

    (2)共同執行→查捕逃犯、取締組織犯罪、檢肅槍械與毒品、檢肅竊盜等犯罪偵查工作。

    (3)執行「交通指揮」、「交通稽查」及取締「酒後駕車」、「超速」、「闖紅燈」、「交通事故處理」等交通執法工作。

    (4)從事聚眾活動「處理」→臨時「支援」重大治安事件處理→或支援各警察局專案辦理等→治安維護工作。

    (5)從事「不良少年列管、少年輔導活動、校園安全巡查、少年犯罪宣導」及「中輟生協尋、協尋通報」等工作。

    (6)從事→協尋迷童、迷婦、棄嬰、處理精神異常婦女、保護婦幼安全、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案件等工作。

    2 、「警察人員」→係以「服務的精神」從事工作→必要時,輔以「干涉、取締及逮捕」等強制作為→以達成警察任務。因此,必須面對「不理性」民眾的「挑釁及攻擊」行為→更須冒著「生命危險」與「歹徒格鬥」→進行「逮捕」工作→隨時可能處於不確定安全的「危險情境中」→歡迎肯「犠牲奉獻、接受挑戰」及「富正義感」之有志青年男女→踴躍報名!

    (二)「消防安全」科:

    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消防安全」科畢業學生→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類組)考試及格後→分發全國「消防機關」擔任「消防勤務」工作→工作性質採「24 小時輪值」方式值勤→(包括:防災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搶救演練、值班、裝備器材保養、待命服勤等勤務)→主要從事「火災預防、火災調查、危險物品管理、災害搶救、緊急救護、災害管理」等工作。

    (1)依法執行→各項「火災預防措施」,如「防火宣導、防火管理制度、檢修申報制度、防焰制度」→以期「減少」火災之發生。

    (2)以科學之方法→詳實調查,瞭解火災發生之原因→以作為火災「預防」之參考。

    (3)依法執行→公共危險物品、液化石油氣及爆竹煙火之安全管理→以「保障」民眾之安全。

    (4)災害發生時→從事災害「搶救」工作。

    (5)受理民眾「報案」→從事到院前「緊急救護」工作。

    (6)依法→從事災害「防救」工作。

    2 、「消防人員」→職司救災救護工作→以熱心奉獻精神→從事服務性工作→必要時,更須從事取締、沒入等強制作為→以達成「消防任務」→歡迎有熱忱、熱衷助人工作之「有志青年」男女→踴躍報名,投入「消防工作」行列!

    (三)「海洋巡防」科:

    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海洋巡防科」畢業學生→經「水上警察特考」及格後→分發「海巡機關」→擔服「海域巡防」工作→其中,航海組→負責船艇駕駛、航儀操作、通訊聯繫及其他共同海巡任務之執行;輪機組→負責船艇艙面以下主、副機操作、保養、維修及其他共同海巡任務之執行,工作性質「採 24 小時」輪值方式執勤→(包括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查等勤務)→主要從事「海上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犯罪調查、海難救助、海洋災害救護、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等工作。

    (1)依各「海巡單位」轄區勤務規劃→「晝夜輪替」→執行「海上巡防艦艇巡邏工作」→以遏阻「海上犯罪、走私、偷渡」等非法情事。

    (2)執行可疑船艇「登臨、查艙」等檢查工作→並執行「查緝」走私槍械、毒品、農漁畜產品與「查緝」偷渡等專案勤務工作。

    (3)對於海域內「違法捕魚」事件→進行「取締、蒐證」→並函送「主管機關」→執行「威力掃蕩」勤務驅離大陸漁船「越界捕魚」→必要時,沒入「漁具、漁貨」。

    (4)從事→海上犯罪調查工作→並依權責移送「相關主管機關」辦理。

    (5)海難事件「發生時」→執行「第一線」海難搜索救助工作→遇有漁船失聯,執行協尋工作。

    (6)依年度規劃→執行北太平洋、中西太平洋、印度洋→漁業巡護工作。

    (7)從事→海洋污染事件之「取締、蒐證」與「移送」主管機關等工作。

    2 、「海巡人員」→職司「海域執法、海事服務與海洋事務」工作→以「不畏風浪」之奉獻精神從事服務工作→必要時,更須從事「驅離、取締、沒入」等強制作為→以達成「海巡任務」→歡迎「肯犧牲奉獻」、熱衷海上冒險犯難工作之「有志青年男女」→踴躍報名→投入海巡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