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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職領袖〜大東海→111、112年度「公路人員~(升資考)」→「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一、「公路人員(升資考試)」→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為國舉才→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十條」及「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公路人員、升資考」分為→「員級晉高員級、佐級晉員級、士級晉佐級」考試:

    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

    ◎「公路」人員→「升資」考試→分為下列三級:

    (一)員級晉高員級。

    (二)佐級晉員級。

    (三)士級晉佐級。

    註:111 年已舉辦最後一次公路人員升資考試!!!

    三、「公路人員、升資考」之「報考資格」: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四條」規定:

    (一)現任員級、佐級、士級資位職務人員,任本資位職務三年以上,現敘薪級已達較高一級資位最低薪級者,得應各該資位之升資考試。

    (二)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經晉升「高員級、員級、佐級」訓練合格,現任高員級、員級、佐級資位人員,得應前項員級晉高員級、佐級晉員級、士級晉佐級升資考試。

    四、「公路人員(升資考)」之報考「職系、類科」之「限制」:

    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四條」規定:

    「現職人員」應本考試以報考「現任職務同類別」者為限,「業務類」、「技術類」互不得越類報考。

    五、「公路人員、升資考」之「考試類科、應試科目、考試方式」→依「升等考」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

    (一)「升資考試」→之「類科、應試科目及考試方式」→由「考試院」→依「工作性質需要」定之!

    (二)「升資考試」→「得」採「下列方式」︰

    1 、筆試。

    2 、口試。

    3 、心理測驗。

    4 、體能測驗。

    5 、實地測驗。

    6 、審查著作或發明。

    (三)「考試方式」→除採「筆試」者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筆試」→「除(外國語文科目)、(專門名詞)或(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六、「公路人員、升資考」之「成績計算」方式→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

    (一)「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 80 分,二年列 70 分以上」者→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其餘應考人,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二)前項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成」→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資位」之「年終考成」→「不予採計」。但依本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考者,得採計低一資位之年終考成。

    (三)「第一項考試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1 、「員級晉高員級」升資考試,筆試成績,「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2 、「佐級晉員級」、「士級晉佐級」升資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七、「公路人員、升資考」之「留職停薪」→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

    (一)合於第四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構服務應升資考試,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並提報典試委員會後→准予視為「考成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

    (二)前項准予視為「考成成績」之「論文」或「學業成績」→其僅列等第者,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以八十分計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七十分計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下」或「論文、學業成績未滿七十分」或「未列成績、等第」者→「不予計算」。

    (三)「論文」或「學業成績」抵算「考成成績」者→以奉准「留職停薪」之「年限」為準。

    八、「公路人員、升資考」之「及格標準」→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七條)規定:

    (一)本考試及格標準,由典(主)試委員會依據交通事業機構所提報之缺額訂定。

    (二)但錄取人數,以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分別依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

    (三)前項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四)「不予錄取」之「特殊規定」:

    1 、「公路人員、升資考」→「總成績」→「未達五十分」→則「不予錄取」!

    2 、「公路人員、升資考」→「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則「不予錄取」!

    3 、「公路人員、升資考」→「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則「不予錄取」!

    九、「公路人員、升資考」之「舉辦次數」:

    ★「公路人員、升資考」考試→由交通事業機構依業務需要申請辦理。前項考試得單獨或合併舉行,並得分考區舉行。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 、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 、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 、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 、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 、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 、「(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 、「(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 、「(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 、「(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 、「(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交通事業(鐵路特考)」→分為「三級」對外招考:

    1 、鐵路(高員級)(視同三等特考)→大學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2 、鐵路( 員 級)(視同四等特考)→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3 、鐵路( 佐 級)(視同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註】:【台鐵局,自 113 年元月起】→正式改制為【國營事業(台灣鐵路公司)】→所以,「考試院」不再舉辦「鐵路特考」!→改由「台灣鐵路公司」→自行招考【鐵路‧營運人員】!

    (四)全國考生,請注意:

    1 、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 、「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