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之一)】:【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考試日期)與(錄取名額)】:
【一】、[考試日期]:
( 1 ).【本屆( 113 年)】:訂於【113年 11 月 2 日~113 年 11 月 3 日】→【舉行考試】!
( 2 ).【上屆( 111 年)】:已於【111年 11 月 5 日~111 年 11 月 6 日】→【舉行(第一試】→【筆試】!
【二】、【考試地點】:〔第一試(筆試)〕:設置【(台北)、(台中)、(高雄)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考資格】:
【四】、【錄取名額】:
( 1 ).【109 年】→【(警察升官等)招考】→共計錄取【1200名】!
( 2 ).【111 年】→【(警察升官等)招考】→共計錄取【1019名】!
( 3 ).【113 年】→【(警察升官等)招考】→將再招考【更多名額】!
★【主題(之二)】:【(警察升官等)招考】→【(考試科目)、(錄取進用)、(超高待遇)】:
【一】、【考試科目】:【(警察升官等)招考】→【共同科目(考 2 科)】+【專業科目(考4科)】→共考( 6 科)!
【二】、【錄取進用】:【(錄取人員·備取人員)之(分發僱用)】:依【(各類別)之(錄取名額)】→按【甄試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分發→至【各服務單位】上班!
★【主題(之三)】:【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招考類別)與(分發單位)】:
【一】、【警察升官等考試】招考之「類別」→ 分為(1)行政警察;(2)刑事警察;(3)外事警察;(4)交通警察;(5)消防人員;(6)海岸巡防…等,共計【6 種類別】→ 對別招考!
(一).【(警察人員升官等)招考】→ 【(行政警察)人員】:【111 年】→【共錄取 737 名】!
(二).【(警察人員升官等)招考】→【(消防)人員】:【111 年】→【共錄取 260 名】!
(三).【(警察人員升官等)招考】→【(海岸巡防)人員】:【111 年】→【共錄取 22 名】!
★【主題(之四)】:【(警察升官等)招考】→【應考須知·明細總表】:
◎【113 年、 114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招考】之【招考類別】、【考試科目】:
★【警察升官等】→「招考類別」、「考試科目」→(如下表):
◎、【警察升官等招考】→【筆試)】→(考試科目):
【共同科目】→【考 2 科】→含(1)【國文(作文佔 80%)、(測驗佔 20%)】;(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 30%、法學緒論 30%、英文 40%)】!
【專業科目】→【考 4 科】→【詳細如下】!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行政警察)】→
【專業科目】:(1)【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2)【警察勤務】→(3)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4)【行政法】。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刑事警察)】→
【專業科目】:(1) 【刑事證據法】→(2) 【犯罪學與犯罪心理學】→(3)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4) 【犯罪偵查】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外事警察)】→
【專業科目】:(1)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2) 【外事警察學(包括法規與實務)與國際公法】→(3)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4) 【外國語文(英文、日文)】。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交通警察)】→
【專業科目】:(1)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2) 【交通警察實務(包括交通法規、交通執法、交通安全、交通事故偵查學) 】→(3)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4) 【行政法】。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消防人員)】→
【專業科目】:(1) 【火災與爆炸基礎理論與實務】→(2) 【刑事法與消防法規(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消防法、災害防救法) 】→(3) 【消防預防實務(包括危險物品管理、火災原因調查、防火與防焰管理、消防安全設備)】→(4) 【消防搶救實務(包括消防勤務、消防戰術、緊急救護、民力運用)】。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海岸巡防人員)】→
【專業科目】:(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洋污染防治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 【國際海洋法】→(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4)【海上搜索與救助及避碰規則與當值】。
★【主題(之五)】:【警察人員升官等招考之 (工作性質)】:
【一】、【行政警察】之【工作性質】:
( 1 )擔任第一線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犯罪偵防、交通執法、群眾抗爭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
【二】、【刑事警察】之【工作性質】:
( 1 )研究犯罪之原因與因素、規劃防治及降低其策略、犯罪矯正。
【三】、【外事警察】之【工作性質】:
( 1 )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外事警官隊、各縣市外事組)。
【四】、【交通警察】之【工作性質】:
( 1 )交通秩序的整理改善以及交通事故的預防、處理與鑑定等交通安全工作。
【五】、【消防人員】之【工作性質】:
( 1 )緊急救護、救助人命、裝備器材保養、消防水源調查、消防設備檢查、危險物品查察取締、風災、火災、震災、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及其他為民服務案件。
【六】、【海岸巡防人員】之【工作性質】:
( 1 )輪值方式執勤(包括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查等),主要從事海上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犯罪調查、海難救助、漁業巡護及海洋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