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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職領袖〜大東海→115、116年度「警察人員~(升等考)」→「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一、[警察人員(升等考)]→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為國舉才→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十條)」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警察人員(升等考)]分為→「警監警察官、警正警察官」考試:

    依[警察人員(升等考)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分為,下列二官等

    1 、[警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

    2 、[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

    三、[警察人員(升等考)]之[報考資格]:

    依「警察人員、升等考」考試規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一)[(警監警察官)升等考]應考資格:

    現任「(警正一階)警察官」四年以上,已敘「警正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二)[(警正警察官)升等考]應考資格:

    1 、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2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四、[警察人員(升等考)]之報考「年資」之「採計」→依[警察人員(升等考)]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

    依「警察人員、升等考」考試規則「第四條、第五條」所定「年資」之「採計」→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階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並以在「警察機關、學校」或「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消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任職者為限→所稱「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指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所定之「相關教育訓練」合格者。

    五、[警察人員(升等考)]之「成績計算」方式→依[警察人員(升等考)]考試規則,「第七條」規定:

    (一)「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者→「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

    (二)「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三)前項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官等」考績「不予採計」→但依「本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者→「得」採計「低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四)第一項「考試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1 、[(警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五」,「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五」→合併計算為「考試成績」。其「筆試成績」→「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2 、[(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五)[(警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之「口試」→依「口試規則」辦理。

    六、[警察人員(升等考)]之[錄取人數]→依[警察人員(升等考)]考試規則,「第八條」規定:

    (一)[警察人員(升等考)]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依據「用人機關」所「提報之缺額」訂定→但「錄取人數」→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二)[不予錄取]之[特殊規定]:

    1 、「警察人員、升等考」→「總成績」→「未達五十分」→則「不予錄取」!

    2 、「警察人員、升等考」→「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則「不予錄取」!

    3 、「警察人員、升等考」→「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則「不予錄取」!

    七、[警察人員(升等考)]之[舉辦次數]:

    (一)「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間年」→「舉行一次」!

    (二)「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得視需要→「集中」或「分區」舉行 !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 、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 、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 、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 、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 、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 、「(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 、「(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 、「(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 、「(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 、「(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交通事業(鐵路特考)]→分為「三級」對外招考:

    1 、鐵路(高員級)(視同三等特考)→大學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2 、鐵路( 員 級)(視同四等特考)→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3 、鐵路( 佐 級)(視同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註】:【台鐵局,自 113 年元月起】→正式改制為【國營事業(台灣鐵路公司)】→所以,「考試院」不再舉辦「鐵路特考」!→改由「台灣鐵路公司」→自行招考【鐵路‧營運人員】!

    (四)[全國考生,請注意]:

    1 、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 、「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