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15 、 116 年度]~[警察人員(升等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
(一).[115 年度(本屆)]:預定「115 年 11 月上旬」→舉行考試!
(二).[113 年度(上屆)]:已於「113 年 11 月 2~3 日」→舉行考試!
(一).[115 年度(本屆)]:預定「115 年 7 月中旬」→受理報名!
(二).[113 年度(上屆)]:已於「113 年 7 月 23 日~8 月 1 日」→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臺北、臺中、高雄]三考區→舉行考試!
(一)[(警監警察官)升等考],之應考資格:
現任「(警正一階)警察官」四年以上,已敘「警正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二)[(警正警察官)升等考],之應考資格:
1 、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2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有標示「※」符號,表示該科考「選擇題」;有標示「◎」符號,表示該科考「選擇題佔 50%、申論題佔 50%」,其餘科目均採「申論題」方式命題。】
(一)[共同科目(考 2 科)]:
(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憲法 50%、※英文 50%)
(2).◎國文(作文 60%、公文 20%、※測驗 20%)
(1).◎國文(作文 60%、公文 20%、※測驗 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 30%、法學緒論 30%、英文 40%)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自 112 年」起,「國文科目」→刪除列考「公文」!★(111 年 5 月 5 日修正)!
(二)[專業科目(考 3~4 科)]:
(1).行政警察→1.警察行政學與行政管理學研究 2.行政法研究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2).刑事警察→1.犯罪學與犯罪心理學研究 2.犯罪偵查研究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3).外事警察→1.警察行政學與行政管理學研究 2.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研究 3.英文
(4).交通警察→ 1.警察行政學與行政管理學研究 2.交通安全法規與政策研究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5).消防人員→1.火災與爆炸理論研究 2.火災預防實務研究(包括消防法、危險物品管理、火災原因調查、防火與防焰管理、消防安全設備) 3.災害防救實務研究(包括災害防救法、災害應變與管理、緊急救護、民力運用)
(1).行政警察→1.※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2.警察勤務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4.※行政法
(2).刑事警察→1.刑事證據法 2.犯罪學與犯罪心理學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4.犯罪偵查
(3).外事警察→1.※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2.外事警察學(包括法規與實務)與國際公法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4.外國語文(英文、日文)
(4).交通警察→1.※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2.交通警察實務(包括交通法規、交通執法、交通安全、交通事故偵查學)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4.※行政法
(5).消防人員→1.火災與爆炸基礎理論與實務 2.※刑事法與消防法規(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消防法、災害防救法) 3.消防預防實務(包括危險物品管理、火災原因調查、防火與防焰管理、消防安全設備) 4.消防搶救實務(包括消防勤務、消防戰術、緊急救護、民力運用)
(6).海巡人員→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洋污染防治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國際海洋法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4.海上搜索與救助及避碰規則與當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