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屆(114 年)】:預定【114 年 11 月 1~3 日】→考試!
(二)、【上屆(112 年)】:已於【112 年 11 月 4~6 日】→考試!
★【關務人員(升薦任)】之【應考資格】:
(一).現任「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一階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一階」→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一階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三階至第九職等技術正一階人員。
(四).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及第八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三階」至「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二階人員」。
(五).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三階」至「薦任第九職等技術正一階人員」。
★【關務人員(升簡任)】之【應考資格】:
(一).現任「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一階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一階」→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一階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三階至第九職等技術正一階人員。
(四).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及第八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三階」至「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二階人員」。
(五).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三階」至「薦任第九職等技術正一階人員」。
(一)、〔關務人員(升薦任)考試〕: 〔共同科目(考 5 科)〕+〔專業科目(考 1 科)〕→共考〔6 科〕!
(二)、〔關務人員(升簡任)考試〕: 〔共同科目(考 3 科)〕+〔專業科目(考 1 科)〕→共考〔4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