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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強系列〜大東海→114、116年度→「關務人員~(升等考)」→ 「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甲.【112 、 114 年度】~【關務(升薦任)考試】~【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一、【考試日期】:

    (一).【114 年度(本屆)】:預定「114 年 11 月 1~3 日」→舉行考試!

    (二).【112 年度(上屆)】:「112 年 11 月 4〜5 日」→舉行考試!

    二、【報名日期】:

    (一).【114 年度(本屆)】:預定「114 年 7 月 22~31 日」→受理報名!

    (二).【112 年度(上屆)「112 年 7 月 25 日〜8 月 3 日」→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1.台北、 2.台中、 3.高雄、 4.花蓮四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名資格】:

    ★【關務人員(升薦任)】之【應考資格】:

    (一).現任「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一階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一階」→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一階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三階至第九職等技術正一階人員。

    (四).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及第八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三階」至「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二階人員」。

    (五).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三階」至「薦任第九職等技術正一階人員」。

    四、【考試科目】:

    【有標示「」符號,表示該科考「選擇題」;有標示「」符號,表示該科考「選擇題佔 50%、申論題佔 50%」,其餘科目均採「申論題」方式命題。】

    (一).【普通科目(考2科)】:

    1 、◎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 、※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 50%、法學緒論 50%)

    「關務(升官等)考試」→「自 112 年」起,「國文科目」→刪除列考「公文」!(111 年 5 月 5 日修正)

    (二).【專業科目(考 4 科)】:

    1 、【關務類1.◎行政法 2.關稅法規(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3.通關實務 4.◎關務英文

    2 、技術類1.關稅法規(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2.通關實務 3.◎關務英文 4.系統分析、機械設計、電機機械、紡織品檢驗及品質管制學、化學程序工業、船舶管理與安全(包括避碰規則)(限船員)、輪機管理與安全(限船員)、船舶通訊,(任選一科)

    乙.【112 、 114 年度】~【關務(升簡任)考試】~【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一、【考試日期】:

    (一).【114 年度(本屆)】:預定「114 年 11 月 1~3 日」→舉行考試!

    (二).【112 年度(上屆)】:「112 年 11 月 4〜6 日」→舉行考試!

    二、【報名日期】:

    (一).【114 年度(本屆)】:預定「114 年 7 月 22 日~7 月 31 日」→受理報名!

    (二).【112 年度(上屆)】:「112 年 7 月 25 日〜8 月 3 日」→受理報名!

    三、【報名資格】:

    ★【關務人員(升簡任)】之【應考資格】:

    (一).現任「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一階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一階」→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一階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三階至第九職等技術正一階人員。

    (四).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及第八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三階」至「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二階人員」。

    (五).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三階」至「薦任第九職等技術正一階人員」。

    四、【考試科目】:

    【有標示「」符號,表示該科考「選擇題」;有標示「」符號,表示該科考「選擇題佔 50%、申論題佔 50%」,其餘科目均採「申論題」方式命題。】

    (一).【普通科目(考 1 科)】:

    ◎中華民國憲法 50%與※英文 50%

    (二).【專業科目(考 3 科)】:

    1 、【關務類1.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2.關稅法規研究(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3.行政法研究

    2 、技術類1.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2.關稅法規研究(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3.系統分析研究、機械設計學研究、電機機械研究、紡織品檢驗及品質管制學研究、化學程序工業研究、船舶管理與安全研究(包括避碰規則)(限船員)、輪機管理研究(限船員),(任選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