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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職領袖〜大東海→114、116年度「關務人員~(升等考)」→ 「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一、【關務人員(升等考試)】→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為國舉才→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一)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 10 條)之規定:「關務人員」、「警察人員」、「交通事業人員」等另,有分等規定者→其「升等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另定之。

    (二)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五條)】之規定:關務人員「關務類」各官稱資格之取得,依下列規定:

    1 、【關務監】:

    (1)經「關務監(簡任升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特種考試甲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2)任「關務正一階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敘關務正一階本俸五級,且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至第五款資格)之一者。

    2 、【關務正】:

    (1)經「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相當類科,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一等考試)關務類」及格者。

    (2)任「高級關務員五年以上」,現敘俸級達二階本俸五級一年以上,成績優良→「最近五年」年終考績三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並經關務正升任甄審合格者。

    3 、【(高級)關務員】:

    (1)經「高等考試(二、三級)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高等考試一、二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2)經「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二、三等)考試」關務類,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乙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3)經「高級關務員(薦任升等考試)及格」者。

    (4)任「關務員一階本俸最高級」,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且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一者。但除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所定考試及格之資格者外,以擔任高級關務員二階以下職務為限。

    4 、【關務員】:

    (1)經「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2)經「關務人員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關務類」,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丙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3)經關務員「升任甄審合格」者。

    5 、【關務佐】:

    (1)經「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2)經「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五等考試)關務類」,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丁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前項,「關務人員(升等考試規則)」及「升任甄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二、【關務人員(升等考)】分為→「升簡任」、「升薦任」考試:

    依「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分為:

    (一)「(升簡任)升官等」考試→(1)、關務監;(2)、技術監

    (二)「(升薦任)升官等」考試→(1)、高級關務員;(2)、高級技術員

    三、【關務人員(升等考)】之【報考資格】:依「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考試規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一).【關務人員(升簡任)】之【應考資格】:

    1 、現任「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一階,四年以上→已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九職等)技術正一階」→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3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九職等)技術正一階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

    (二).【關務人員(升薦任)】之【應考資格】:

    1 、現任「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一階,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一階」→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3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一階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三階至第九職等,「技術(正一階)」人員。

    4 、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及(第八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三階」至「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二階人員」。

    5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三階」至「薦任第九職等技術正一階人員」。

    (三).前項,所定之「年資」:

    依「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考試規則「第七條」規定→本規則(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定之「年資」→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同職等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

    四、【關務人員(升等考)】之報考「類別」之「限制」:依【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

    (一).「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應考人」→報考現任職務相關之類別為限→「關務類」、「技術類」→互「不得」越類報考。但原屬關務類其現任職務為技術類,經其服務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本規則,附表所列「技術類別」,依職業管理法律規定,須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應具有各該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報考。

    五、【關務人員(升等考)】之【成績計算】方式→依「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考試規則(第八條)規定:

    (一).「現職人員」於「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

    (二).「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三).前項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官等考績→「不予採計」。但依「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三款」→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三階至第九職等技術正一階人員、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應薦任升官等考試者,得採計低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1 、「第一項考試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1)「(簡任)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五,「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五,合併計算為考試成績。其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2)「(薦任)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2 、【(簡任)升官等考試之「口試」→採「集體口試」辦理。

    六、【關務人員(升等考)】之「留職停薪」→依「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考試規則(第九條)規定:

    (一).合於「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官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並提報典試委員會後→准予視為「考績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

    (二).前項准予視為「考績成績」之「論文」或「學業成績」→其僅列等第者,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以八十分計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七十分計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下或論文、學業成績未滿七十分或未列成績、等第者→「不予計算」。

    (三).「論文」或「學業成績」抵算考績成績者→以奉准「留職停薪之年限」為準。

    七、【關務人員(升等考)】之【錄取人數】→依「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考試規則(第十條)規定:

    (一).「錄取人數(上限)」→「擇優錄取」:

    【關務人員(升等考)】→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分別依「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

    (二).前項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 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三).「不予錄取」之「特殊規定」:

    1 、關務人員(升等考)「總成績」→「未達五十分」→則「不予錄取」!

    2 、關務人員(升等考)「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則「不予錄取」!

    3 、關務人員(升等考)「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則「不予錄取」!

    八、【關務人員(升等考)】之「舉辦次數」:

    ★「關務人員升等考」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 、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 、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 、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 、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 、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 、「(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 、「(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 、「(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 、「(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 、「(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交通事業(鐵路特考)→分為「三級」對外招考:

    1 、鐵路(高員級)(視同三等特考)→大學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2 、鐵路( 員 級)(視同四等特考)→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3 、鐵路( 佐 級)(視同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註】:【台鐵局,自 113 年元月起】→正式改制為【國營事業(台灣鐵路公司)】→所以,「考試院」不再舉辦「鐵路特考」!→改由「台灣鐵路公司」→自行招考【鐵路‧營運人員】!

    (四).全國考生,請注意

    1 、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 、「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