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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116年度「一般警察」特考→「(一般學校畢業生) 男女皆可報考」→「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115 、 116 年度→「一般警察」特考→特別專輯:

    一、「一般警察」特考→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為國舉才→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依「考試法(第二條)」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大東海」→特別「開示」與「指導」:

    ◎「警察人員」招考,分為「兩種途徑」(亦即,稱為「分流制度」):

    (一)「第一種」取才「途徑就是「一般學校」畢業者限制報考→(一般途徑)的「一般警察特考」→其應考「專業科目」→偏向於「一般學校」在校「已修過的科目」。

    (二)「第二種」取才「途徑」:就是「警大、警專」畢業者限制報考「(特殊途徑)的「警察特考」→其應考「專業科目」偏重於「警大、警專」在校「已修過的特殊科目」。

    (三)請全國考生,請注意:

    1 、「一般高中職畢、一般大學畢」限制→只能報考「(一般性的)一般警察特考」→不能報考「(特殊性的)警察特考」!

    2 、「警察大學畢、警專畢業生」限制→只能報考「(特殊性的)警察特考」!→不能報考「(一般性的)一般警察特考」!

     

    二、「一般警察」特考,分為→「二等、三等、四等」對外招考:

    依「一般警察特考」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一般警察」特考→分為:

    (一)一般警察(二等)特考→相當於「高考(二級)考試」!

    (二)一般警察(三等)特考→相當於「高考(三級)考試」!

    (三)一般警察(四等)特考→相當於「普通考試」!

    三、「一般警察」特考→採「擇優錄取」→「錄取名額」→「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

    (一)依「考試法(第三條)」之規定:

    1 、「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2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3 、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二)依「一般警察」特考,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一般警察特考」→應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三)依「一般警察」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

    1 、「一般警察(二、三、四等)特考」→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2 、「一般警察」之「筆試成績」之「計算方式」:

    (1)「一般警察(四等)特考」: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2)「一般警察(三等)特考:「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a 、「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

    b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3 、「一般警察」〜「筆試成績」之「特殊規定」:

    (1)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六十分」者,或「第二試(體能測驗)」任一項目→未達「及格標準」者→均「不予錄取」

    (2)缺考:「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即「不予錄取」

    4 、「一般警察」〜「(第二試)體能測驗」之「實施項目」→合格「標準」如下:

    (1)「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200 公分)以上,「跑走」1200 公尺(5 分 50 秒)以內(113 年起)

    (2)「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45 公分)以上,「跑走」1200 公尺(6 分 20 秒)以內(113 年起)

    5.立定跳遠項目,每一應考人以測驗 2 次為限。

    四、「一般警察」錄取者→須接受「綁約 6 年」:

    (一)「高考、普考、初考(綁約 3 年)」vs.「各類特考(綁約 6 年)」:

    依「考試法(第六條)」規定:

    1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2 、「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三年)

    3 、「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六年。)

    (二)參加「一般警察」錄取者,須「綁約 6 年」:

    1 、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六年」之限制。

    2 、詳言之,依「一般警察」考試規則,(第十條)之規定:

    (1)「一般警察特考」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機關、學校有關職務」→之「任用資格」!

    (2)「一般警察特考」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3)上列→「取得資格範圍」及「限制轉調期限」→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五、「一般警察」→錄取資格→「申請保留」之規定:

    依「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暨「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並函請「銓敘部」查照!「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二)「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及「保留年限」說明如下:

    1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大東海「開示」:亦即「可以保留」至「自軍中退伍之日。」再接受「分發訓練」上班!】

    2 、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一般警察」錄取者→「接受訓練、延後訓練、申請補訓」之相關規定:

    (一)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1 、「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2 、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3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二)又依「一般警察」考試規則(第九條)之規定:

    1 、「一般警察」錄取人員→須經「訓練」

    2 、「一般警察」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依序「分發任用」

    3 、「一般警察」錄取人員→(最新規定)之「訓練機構」:

    (1)「一般警察(四等)特考」之「錄取人員」→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2)「一般警察(三等)特考」之「錄取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

    (3)「一般警察(二等)特考」之「錄取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

    七、「一般警察」之「報考資格」:依「一般警察」考試規則「第三條」規定:

    (一)「一般警察(四等)特考」應考資格:

    1 、「非自」→「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才可報考!

    【◎「大東海」特別「開示」:亦即,自「警大、警專」畢業者或「警特」及格者→不可以報考「一般警察」!

    2 、年滿 18 歲以上, 37 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3 、「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考試)及格者」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

    4 、「中華民國」之「國民」。

    (二)「一般警察(三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 、「非自」→「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才可報考!

    【◎「大東海」特別「開示」:亦即,自「警大、警專」畢業者或「警特」及格者→不可以報考「一般警察」!

    2 、年滿 18 歲以上, 37 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3 、「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高考、三等考試)及格者」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4 、「中華民國」之「國民」。

    (三)「一般警察(三、四等)特考」:「違反」上列「報考資格」之「處分」:

    1 、「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

    2 、「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

    3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

    4 、「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5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八、「一般警察」特考→「考試程序」及「體格檢查」:

    (一)「考試程序」→依「一般警察」考試規則,(第四條)規定→「一般警察」特考,分為「二試」舉行:

    1 、「第一試」為:「筆試」。

    2 、「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3 、「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各實施項目」均達「及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二)「體格檢查」→依「一般警察」考試規則,(第七條)規定→

    1 、「體格檢查」之「初檢」「一般警察特考」「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2 、「體格檢查」之「複檢」「一般警察特考」之「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體格檢查」之標準→(依「一般警察」考試規則(第八條)之規定:(請詳見「後續單元」之「體格檢查標準表」)。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 、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 、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 、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 、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 、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 、「(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 、「(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 、「(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 、「(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 、「(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註:全國考生,請注意:「一般警察」特考,只舉辦「(二等、三等、四等)特考」→不舉辦「一等、五等」特考!】

    (三)全國考生,請注意:

    1 、依往例「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 、「高考(二級)」有舉辦,但因須「碩士畢暨以上學歷」才可報考,所以,「報考人數」及「招考名額」不多!故以下,亦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