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等考試】→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為國舉才→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依「考試法(第二條)」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二】、【初等考試】→【報名日期】與【考試日期】:
1. 【上屆(114年)】~【初等考試】:
(1).【報名日期】: 114 年→已於「113 年 10 月 22~31 日」→報名!
※【註 1】:「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
※【註 2】:「報名費」→800 元!
(2).【考試日期】: 114 年→已於「114 年元月 4 日」→「一天」考完!
2. 【本屆(115年)】~【初等考試】:
(1).【報名日期】: 115年→已於「114年 10 月 28~11 月 6 日」→受理報名!
(2).【考試日期】: 115 年→已於「115年元月 10 日」→「一天」考完!
【三】、【初等考試】→採【全國一區、集中報名、集中錄取、統一分發】→「擇優錄取」→「錄取名額」→「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
(一)依「考試法(第三條)」之規定:
1.「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2.「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3.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二)又依「初等考試」考試規則(第七條)之規定:
1 、「初等考試」→為配合「任用需求」→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
2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
【四】、【初等考試】錄取者→須接受【綁約 3 年】:
(一)「高考、普考、初考(綁約 3 年)」vs.「各類特考(綁約 6 年)」:
依「考試法(第六條)」規定:
1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2 、「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三年)。
3 、「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六年。)
(二)參加「初等考試」錄取者,須「綁約 3 年」:
1 、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 3 年」之限制。
2 、詳言之,依「初等考試」考試規則,第九條之規定:
(1)「初等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2)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五】、【初等考試】→錄取資格→【申請保留】之規定:
依「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暨「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二)「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及「保留年限」說明如下:
1.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註:亦即「可以保留」至「自軍中退伍之日。」再接受「分發訓練」上班!】
2.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初等考試】錄取者→【接受訓練、延後訓練、申請補訓】之相關規定:
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二)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三)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七】、【初等考試】之【報考資格】:依「初等考試」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滿 18 歲,男女皆可考。(不限最高年齡)。
(三)不須要任何學歷。
【八】、【初等考試】之【考試方式】:
(一)「筆試」:依「初等考試」考試規則(第四條)之規定:「初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二)「科目」:各類組→皆「只考 4 科」!
1.「國文」科目→考選擇題「45 題」!
(1).考「單選題 35 題,每題 2 分,共計 70 分」;
(2).考「複選題 10 題,每題 3 分,共計 30 分」;合計考 45 題,滿分 100 分!
2.「其餘科目」→均為「單選題」(50 題,每題 2 分)。
【九】、【初等考試】之考試【成績計算】方法:
依「初等考試」考試規則「第六條」之規定:
(一)「初等考試」之考試「成績計算」方式:
1 、「初等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2 、「初等考試」→(1)有一科成績為「零分」,(2)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3 、「初等考試」→「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則「不予錄取」!
【十】、【初等考試】之【考試程序】及【分發訓練】:
依「初等考試」考試規則「第八條」之規定:
(一)「初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再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
|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例如:(1)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2)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3)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4)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5)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例如:(1)「(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2)「(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3)「(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4)「(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5)「(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有此「取才之機制」,但很少舉辦(2)「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故以下針對「高考(一級)(二級)」及「特考(一等)(二等)」以下不再贅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