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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領袖~大東海→114、115年度「高考、普考」 →「回顧前瞻」暨「鑑往知來」:

一、「高考、普考」→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為國舉才→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依「考試法(第二條)」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二、「高考(三級)」與「普考」→「報名日期」與「考試日期」:

(一)、「報名日期」:

1 、 114 年度(本屆):已定「114 年 3 月 11~20 日→受理報名!

2 、 113 年度(上屆):已於「113 年 3 月 12~21 日→受理報名!

(1)「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其「應繳」費用及文件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2)「報名費」→【高考 1400 元;普考 1300 元】!

(二)、「考試日期

1 、「普考」:

(1)「114年(本屆)」:已定「114 年 7 月 4~5 日」→舉行考試!→(普考連考 2 天)!

(2)「113 年(上屆)」已於「113 年 7 月 5~6 日」→舉行考試!→(普考連考 2 天)!

2 、「高考」:

(1)「114年(本屆)」:已定114年 7 月 6~8 日」→舉行考試!→(高考連考 3 天)!

(2)「113 年(上屆)」已於「113 年 7 月 7~9 日」→舉行考試!→(高考連考 3 天)!

3 、「考生請注意」:

(1)「普考先考 2 天」→接續再考「高考 3 天」→「高考、普考」考試時間→連續考 5 天!→因此,「兩種考試之時間」→不重疊、不衝突!

(2)所以,每年約「3 至 4 成」的考生→係「重複報考」,而且「重複錄取」→謂之「高普雙榜題名」!

三、「高考、普考」→採「全國一區、集中報名、集中錄取、統一分發」→「擇優錄取」→「錄取名額」→「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

依「考試法(第三條)」之規定:

1 、「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2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3 、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     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四、「高考、普考」錄取者→須接受「綁約 3 年」:

(一)「高考、普考、初考(綁約 3 年)」vs.「各類特考(綁約 6 年)」:

依「考試法(第六條)」之規定:

1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再分為(一、二、三級)。

2 、「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三年。)

3 、「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原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六年。)

(二)參加「高考、普考」錄取者,須「綁約 3 年」:

1 、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 3 年」之限制。

2 、詳言之,依「高考、普考」考試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

(1)「高考、普考」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三年內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2)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五、「高考、普考」→錄取資格→「申請保留」之規定:

依「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二)「保留錄取資格」「事由」「保留年限」說明如下:

1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註:亦即「可以保留」至「自軍中退伍之日。」再接受「分發訓練」上班!】

2 、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高考、普考」錄取者→「接受訓練、延後訓練、申請補訓」之相關規定:

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二)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三)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七、「高考、普考」之「報考資格」:依「高考、普考」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

(一)「普考」應考資格:

1 、年滿 18 歲,男女皆可報考。

2 、「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者」,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

3 、並具有「高考普考」考試規則(第二條)中「附表二」所列資格者。【◎「大東海」提示:附表二→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附表內容」,即知!】

(二)「高考(三級)」之「應考資格」:

1 、年滿 18 歲,男女皆可報考。

2 、「大學畢」暨「以上學歷」「(高考、三等考試)及格者」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3 、並具有「高考普考」考試規則(第二條)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提示:附表一→請詳見「考試院」公告之「附表內容,即知!】

八、「高考、普考」之「考試方式」:

(一)「原則」:依「高普考試」規則(第三條)之規定:「高考、普考」→以「筆試」行之!

(二)例外: 1 、但「高考(三級)」→「客家行政、公職社工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 師…等」→得採「筆試」與「口試」方式行之。

            2 、「普考」→「客家行政」→得採「筆試」+「口試」方式行之。

(三)程序

1 、[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2 、[第一試(筆試)]未錄取者→不得參加「第二試(口試)」。

3 、[第一試(筆試)]錄取者→但是,「第二試(口試)」不及格者→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九、「高考、普考」之考試「成績計算」方法:

依「高普考試」考試規則「第七條」之規定:

(一)「高考(三級)」之考試「成績計算」方式:

1 、【普通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佔 14%)‚國文(佔 8%)

2 、【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佔 78%)!

3 、【總成績】:「(普通科目)成績」+「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計為【總成績】!

(二)「普考」之考試「成績計算」方式:「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三)「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

(四)「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有一科為「零分」→則不予錄取!

十、「高考普考」之「考試程序」及「分發訓練」:「高普考試」考試規則「第十條」之規定:

(一)「高考普考」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再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 、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 、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 、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 、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 、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 、「(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 、「(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 、「(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 、「(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 、「(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全國考生」,,請注意:

1 、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所以,在此不再贅述!

2 、「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所以,以下亦不再贅述!

2 、前項「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其「應繳」費用及文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