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考試法(第三條)】之規定:
1 、「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2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3 、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二)依【(國際經濟商務)特考】考試規則(第四條)規定:
★【(國際經濟商務)特考】→「錄取標準、總成績」之計算方式:
1 、【國際經濟商務(三等)特考】→「成績」之「計算」:
(1).【(外國文)筆試成績】及【(外語個別‧口試)成績】→二科之「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其他各科「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六十。
(2).【外國文】筆試成績 「不滿六十分」或「外語(個別‧口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3).「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2 、【國際經濟商務(三等)特考】→「總成績」之計算 : 以「第一試(筆試)」占「百分之八十」→「第二試(口試)」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總成績後→「擇優錄取」!
3 、【第二試(口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依「考試法(第六條)」規定:
1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級。「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2 、「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於「服務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 3 年。)
3 、「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 6 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 6 年。)
1 、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 6 年」之限制。
2 、詳言之,依「國際經濟商務」考試規則,「第九條」之規定:
(1)「國際經濟商務」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經濟部」暨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2)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依「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暨【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二)【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及「保留年限」說明如下:
1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大東海「開示」:亦即「可以保留」至「自軍中退伍之日。」再接受「分發訓練」上班!】
2 、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一).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1 、「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2 、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3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二).又依【(國際經濟商務)特考】考試規則(第八條)之規定:
★【(國際經濟商務)特考】→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經濟部」依序任用!
★【國際經濟商務(三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 、「中華民國」之「國民」。
2 、年滿 18 歲以上, 45 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3 、「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4 、「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一). 依【(國際經濟商務)特考】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國際經濟商務(三等)特考」之「考試方式」為:
1 、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及「外語口試」→「第二試」為「口試」。
2 、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3 、「國際經濟商務(三等)特考」之「口試」:以「集體口試」行之!
(二).依【(國際經濟商務)特考】之【錄取成績計算】→依「國際經濟商務特考」考試規則「第四條」規定:
1 、【(國際經濟商務)特考】:應配合「任用需要」→「擇優錄取」!
2 、【(國際經濟商務)特考】→「成績」之「計算」:
(1)「外國文」、「外語個別口試」二科之「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其他「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六
(2)「外國文」成績 「不滿五十分」或「外語個別口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3)「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3 、【(國際經濟商務)特考】→「錄取標準、總成績」之計算方式:
(1)【(國際經濟商務)特考】→「總成績」之計算 : 以「第一試」占「百分之八十」→「第二試」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總成績」後→「擇優錄取」。
(2)「第二試」「口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依【(國際經濟商務)特考】考試規則「第七條」之規定:
(一).【(國際經濟商務)特考】之「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
(二).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三).「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O.一」。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3 、語障。
4 、「中、重度」肢障。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7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1 、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 、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 、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 、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 、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1 、「(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 、「(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 、「(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 、「(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 、「(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交通事業(鐵路特考)】→分為「三級」對外招考:1 、鐵路(高員級)(視同三等特考)→大學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2 、鐵路(員級)(視同四等特考)→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可報考! 3 、鐵路(佐級)(視同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註】:【台鐵局,自 113 年元月起】→正式改制為【國營事業(台灣鐵路公司)】→所以,「考試院」不再舉辦「鐵路特考」!→改由「台灣鐵路公司」→自行招考【鐵路‧營運人員】! (四)全國考生,請注意:1 、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 、「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