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4 年度(本屆):定於「114 年 9 月 6~7 日」→舉行考試!
(二)113 年度(上屆):已於「113 年 9 月 7~8 日」→舉行考試!
(一)114 年度(本屆):定於「114 年 5 月 28 日~6 月 6 日」→開始受理報名!
(二)113 年度(上屆):已於「113 年 5 月 28 日~6 月 6 日」→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僅設「台北」考區舉行考試。
(一)「中華民國」之「國民」。
(二)年滿 18 歲以上, 45 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三)「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四)「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等別 | 任用職等 | 本俸 | 專業加給 | 合計 |
---|---|---|---|---|
商務三等 | 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 28,390 元 | 25,130 元 | 53,520 元 |
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 27,280 元 | 22,060 元 | 49,340 元 |
(一)【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 80%與※測驗 20%)
(二)【專業科目】:
1 、【(英文)組】→◎(1)外國文(英文) 筆試;(2)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語)應試 ;(3)經濟學;(4)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及實務、國際金融理論); (5)國際經濟組織;(6)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113 年起刪除)
2 、【(法文)組】→◎(1)外國文(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文)應試(75%)。除「英文組」外,其餘各組,兼試※基礎英文 25%);(2)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語應試) ;(3)經濟學;(4)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及實務、國際金融理論); (5)國際經濟組織;(6)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113 年起刪除)
3 、【(德文)組】→◎(1)外國文(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文)應試(75%)。除「英文組」外,其餘各組,兼試※基礎英文 25%);(2)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語應試);(3)經濟學;(4)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及實務、國際金融理論);(5)國際經濟組織;(6)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113 年起刪除)
4 、【(日文)組】→◎(1)外國文(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文)應試(75%)。除「英文組」外,其餘各組,兼試※基礎英文 25%);(2)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語應試);(3)經濟學;(4)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及實務、國際金融理論);(5)國際經濟組織;(6)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113 年起刪除)
5 、【(西班牙文)組】→◎(1)外國文(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文)應試(75%)。除「英文組」外,其餘各組,兼試※基礎英文 25%);(2)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語應試);(3)經濟學;(4)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及實務、國際金融理論);(5)國際經濟組織;(6)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113 年起刪除)
6 、【(阿拉伯文)組】→◎(1)外國文(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文)應試(75%)。除「英文組」外,其餘各組,兼試※基礎英文 25%);(2)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語應試);(3)經濟學;(4)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及實務、國際金融理論);(5)國際經濟組織;(6)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113 年起刪除)
7 、【(韓文)組】→◎(1)外國文(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文)應試(75%)。除「英文組」外,其餘各組,兼試※基礎英文 25%);(2)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語應試);(3)經濟學;(4)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及實務、國際金融理論);(5)國際經濟組織;(6)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113 年起刪除)
8 、【(俄文)組】→◎(1)外國文(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文)應試(75%)。除「英文組」外,其餘各組,兼試※基礎英文 25%);(2)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語應試);(3)經濟學;(4)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及實務、國際金融理論);(5)國際經濟組織;(6)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113 年起刪除)
9 、【(義大利文)組】→◎(1)外國文(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文)應試(75%)。除「英文組」外,其餘各組,兼試※基礎英文 25%);(2)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語應試);(3)經濟學;(4)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及實務、國際金融理論);(5)國際經濟組織;(6)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113 年起刪除)
10 、【(土耳其文)組】→◎(1)外國文(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文)應試(75%)。除「英文組」外,其餘各組,兼試※基礎英文 25%);(2)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語應試);(3)經濟學;(4)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及實務、國際金融理論);(5)國際經濟組織;(6)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113 年起刪除)
11 、【(馬來西亞文)組】◎(1)外國文(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文)應試(75%)。除「英文組」外,其餘各組,兼試※基礎英文 25%);(2)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語應試);(3)經濟學;(4)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及實務、國際金融理論);(5)國際經濟組織;(6)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113 年起刪除)
12 、【(葡萄牙文)組】→◎(1)外國文(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文)應試(75%)。除「英文組」外,其餘各組,兼試※基礎英文 25%);(2)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語應試);(3)經濟學;(4)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及實務、國際金融理論);(5)國際經濟組織;(6)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113 年起刪除)
13 、【(國際經貿法律)組】→◎(1)外國文(英文); (2)外語個別口試(英語);(3)國際經濟法;(4)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及實務、國際金融理論);(5)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及仲裁;(6)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113 年起刪除)
PS.修正應試 科目:三等考試經建行政職系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各組應試科 目均減列 1 科,刪除「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科目(113 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