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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職領袖〜大東海→115、116年度「外交特考」→「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一、「外交特考」→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為國舉才→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依「考試法(第二條)」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二、「外交特考」分為→「三等、四等」對外招考→依「外交特考」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

    (一)「外交特考」→分為下列「各等類」:

    1 、「外交(三等)特考」「外交領事」人員。

    2 、「外交(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

    (二)「外交特考」與「高普初考」之「相當」:

    1 、「外交(三等)特考」→相當於→「高考(三級)」。

    2 、「外交(四等)特考」→相當於→「普通考試」。

    三、「外交特考」→採「集中報名」→「擇優錄取」→「錄取名額」→「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依「考試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二)「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三)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四、「外交特考」錄取者→須接受「綁約 6 年」:

    (一)「高考、普考、初考(綁約 3 年)」vs.「各類特考(綁約 6 年)」:

    依「考試法(第六條)」規定:

    1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2 、「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三年)

    3 、「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六年)

    (二)參加「外交特考」錄取者,須「綁約 6 年」:

    1 、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六年」之限制。

    2 、詳言之,依「外交特考」考試規則,「第八條」之規定:

    (1)「外交特考」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外交部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2)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五、「外交特考」→錄取資格→「申請保留」之規定:

    依「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暨「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二)「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及「保留年限」說明如下:

    1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大東海「開示」:亦即「可以保留」至「自軍中退伍之日。」再接受「分發訓練」上班!】

    2 、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外交特考」錄取者→「接受訓練、延後訓練、申請補訓」之相關規定:

    (一)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1 、「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2 、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3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二)又依「外交特考」考試規則(第七條)之規定:

    1 、「外交特考」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外交部」「依序任用」

    2 、「外交特考」→「錄取人員」之「訓練方式」: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七、「外交特考」之「報考資格」:依「外交特考」考試規則「第三條」規定:

    (一)「外交(四等)特考」應考資格:

    1 、「中華民國」之「國民」。

    2 、年齡 18 歲以上, 45 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3 、「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考試)及格」 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

    4 、「男性」應考人→須(1)「服畢兵役」→(2)核准「免服兵役」→或(3)「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5 、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 以上者)→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始得應考本考試。(★於 110 年 1 月 14 日通過修正!)

    (二)「外交(三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 、「中華民國」之「國民」。

    2 、年齡 18 歲以上, 45 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3 、「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高考、三等考試)及格」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4 、「男性」應考人→須(1)「服畢兵役」→(2)核准「免服兵役」→或(3)「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5 、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英文組一、英文組二、國際法組)→B2 以上,其他類組→B1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

    (三)前項「英語檢定測驗」指下列各款之一:(★於 110 年 1 月 14 日通過修正「英語檢定測驗名稱」,並新增 2 款!)

    1 、全民英檢(GEPT)。

    2 、多益(TOEIC)。

    3 、托福(TOEFL)。

    4 、劍橋五級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Qualification )。

    5 、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 )。

    6 、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 )。

    7 、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8 、外語能力測驗(FLPT)。

    八、「外交特考」之「考試程序」:依「外交特考」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

    (一)「外交特考」「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二)「外交(三等)(外交領事)特考」:「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併採「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

    (三)「外交(四等)(外交行政)特考」:「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

    九、「外交特考」之「體格檢查」:依「外交特考」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

    (一)「外交特考」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二)「外交特考」之「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3 、「語障」。

    4 、中、重度「肢障」。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7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 、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 、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 、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 、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 、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 、「(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 、「(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 、「(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 、「(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 、「(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全國考生,請注意:

    1 、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 、「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