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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職領袖〜大東海→115、116年度「國安特考」→ 「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一、「國安特考」→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為國舉才→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依「考試法(第二條)」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二、「大東海」→「開示」與「指導」:

    (一)「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以下簡稱為「國安特考」!

    (二)「國安特考」分為→「三等、四等、五等」對外招考:依「國安特考」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

    1 、「國安特考」→分為(1)「國安(三等)特考」(2)「國安(四等)特考」(3)「國安(五等)特考」

    (三)「國安特考」與「高普初考」之相當:

    1 、「國安(三等)特考」→相當於→「高考(三級)」。

    2 、「國安(四等)特考」→相當於→「普通考試」。

    3 、「國安(五等)特考」→相當於→「初等考試」。

    三、「國安特考」→採「擇優錄取」→「錄取名額」→「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依「考試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二)「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三)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四、「國安特考」錄取者→須接受「綁約 6 年」:

    (一)「高考、普考、初考(綁約 3 年)」vs.「各類特考(綁約 6 年)」:

    依「考試法(第六條)」規定:

    1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2 、「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三年)。

    3 、「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六年。)

    (二)參加「國安特考」錄取者,須「綁約 6 年」:

    1 、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六年」之限制。

    2 、詳言之,依「國安特考」考試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

    (1)「國安特考」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國家安全局」以外「機關」任職。

    (2)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五、「國安特考」→錄取資格→「申請保留」之規定:

    依「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暨「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二)「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及「保留年限」說明如下:

    1.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大東海「開示」:亦即「可以保留」至「自軍中退伍之日。」再接受「分發訓練」上班!】

    2.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國安特考」錄取者→「接受訓練、延後訓練、申請補訓」之相關規定:

    (一)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1 、「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2 、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3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二)又依「國安特考」考試規則(第十條)之規定:

    1 、「國安(三等、四等、五等)特考」之「訓練」:

    (1)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再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國家安全局」→「分發任用」!

    (2)「接受訓練」與「體格複檢」:「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由」「訓練機關(構)」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報請「保訓會」核定後→「廢止」其「受訓資格」!

    七、「國安特考」之「報考資格」:依「國安特考」考試規則「第三條」規定:

    (一)「國安(三等)特考」→「應考資格」:

    1 、「中華民國」之「國民」。

    2 、須役畢:

    (1)原則:依法負有「服兵役義務」或「服志願役」者→須「服畢」役期,始得報考。

    (2)例外:但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3 、年滿 18 歲, 35 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4 、「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高考、三等特考)及格者」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5 、並具有「國安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二)「國安(四等)特考」→應考資格:

    1 、「中華民國」之「國民」。

    2 、須役畢:

    (1)原則:依法負有「服兵役義務」或「服志願役」者→須「服畢」役期,始得報考。

    (2)例外:但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3 、年滿 18 歲, 35 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4 、「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

    5 、並具有「國安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三)「國安(五等)特考」→應考資格:

    1 、「中華民國」之「國民」。

    2 、須役畢:

    (1)原則:依法負有「服兵役義務」或「服志願役」者→須「服畢」役期,始得報考。

    (2)例外:但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3 、年滿 18 歲, 35 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4 、不須任何學歷

    八、「國安特考」之「考試方式」與「成績計算」:

    (一) 依「國安特考」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國安(三等、四等、五等)特考」之「考試方式」為:

    1 、「國安(三等)特考」

    (1)「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

    (2)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始得」應第三試。

    (3)「國安(三等)特考」之「口試」:以「集體口試」行之!

    2 、「國安(四等)特考」:

    (1)「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

    (2)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始得」應第三試。

    (3)「國安(四等)特考」之「口試」:以「個別口試」行之!

    3 、「國安(五等)特考」:

    (1)「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2)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要」→「擇優錄取」!

    (二)依「國安特考」之「錄取成績計算」→依「國安特考」考試規則「第九條」規定:

    1 、「國安特考」:應配合「任用需要」→「擇優錄取」

    2 、「國安(三等)特考」:

    (1)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國安(三等)特考」之「(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方法」:以「普通科目成績」「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 、「國安(四等)特考」:

    (1)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國安(四等)特考」之「(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方法」: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4 、「國安(五等)特考」:

    (1)以「筆試」成績→為「總成績」。

    (2)「國安(五等)特考」之「(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方法」: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5 、「國安(三等、四等、五等)特考」之「(第二試)體能測驗」:

    (1)「男性(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 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 分 50 秒以內」!

    (2)「女性(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 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女性」應考人為「6 分 20 秒以內」!

    6 、「國安(三等、四等、五等)特考」→「不予錄取」之「特殊規定」:

    (1)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者→則「不予錄取」

    (2)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者→則「不予錄取」

    (3)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則「不予錄取」

    (4)「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則「不予錄取」

    九、「國安特考」之「體格檢查」:

    ★依「國安特考」考試規則「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國安特考」之「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

    (二)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三)「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身高:「男性」不及 155.0 公分,「女性」不及 150.0 公分。

    2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 。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3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4 、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5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mm.Hg)。

    6 、「五官」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

    7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8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9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10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1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12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 公斤」。

    13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 、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 、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 、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 、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 、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 、「(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 、「(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 、「(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 、「(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 、「(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全國考生,請注意:

    1 、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 、「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