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查特考」→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為國舉才→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依「考試法(第二條)」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以下簡稱「調查特考」):
(一)「調查特考」分為→「三等、四等、五等」對外招考:依「調查特考」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
1 、「調查特考」→分為「調查(三等)特考」、「調查(四等)特考」、「調查(五等)特考」。
2 、「調查特考」與「高普初考」之相當:
(1)「調查(三等)特考」→相當於→「高考(三級)」。
(2)「調查(四等)特考」→相當於→「普通考試」。
(3)「調查(五等)特考」→相當於→「初等考試」。
三、「調查特考」→採「擇優錄取」→「錄取名額」→「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
(一)依「考試法(第三條)」之規定:
1 、「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2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3 、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二)又依「調查特考」考試規則(第七條)規定:應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1 、「調查(三等)特考」:
(1)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3)「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
(4)「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2 、「調查(四等)特考」:
(1)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 、「調查(五等)特考」:
(1)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2)「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調查(三等、四等、五等)特考」:
1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 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 分 5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 分 20 秒」以內。
2 、「調查(三等、四等、五等)特考」:「不予錄取」之「特殊規定」
(1)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則「不予錄取」!
(2)「筆試」成績→「未滿五十分」→則「不予錄取」!
(3)(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則「不予錄取」!
(4)(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則「不予錄取」!
四、「調查特考」錄取者→須接受「綁約 6 年」:
(一)「高考、普考、初考(綁約 3 年)」vs.「各類特考(綁約 6 年)」:
依「考試法(第六條)」規定:
1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2 、「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三年)
3 、「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六年。)
(二)參加「調查特考」錄取者,須「綁約 6 年」:
1 、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六年」之限制。
2 、詳言之,依「調查特考」考試規則,「第九條」之規定:
(1)「調查特考」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2)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五、「調查特考」→錄取資格→「申請保留」之規定:
依「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暨「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二)「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及「保留年限」說明如下:
1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大東海「開示」:亦即「可以保留」至「自軍中退伍之日。」再接受「分發訓練」上班!】
2 、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調查特考」錄取者→「接受訓練、延後訓練、申請補訓」之相關規定:
(一)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1 、「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2 、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3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二)又依「調查特考」考試規則(第八條)之規定:
1 、「調查特考」錄取人員→應經「訓練」!
2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3 、「調查特考」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法務部調查局」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或「未依限複檢者」,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七、「調查特考」之「報考資格」:依「調查特考」考試規則「第三條」規定:
(一)「調查(三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 、「男性」應考人:「服志願役者」須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113 年 12 月 12 日前)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
2 、「中華民國」之「國民」。
3 、年滿 18 歲, 30 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4 、「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高考、三等特考)及格者」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5 、並具有「調查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二)「調查(四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 、「男性」應考人:「服志願役者」須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113 年 12 月 12 日前)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
2 、「中華民國」之「國民」。
3 、年滿 18 歲, 30 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4 、「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
5 、並具有「調查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 →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三)「調查(五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 、「男性」應考人:「服志願役者」須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113 年 12 月 12 日前)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
2 、「中華民國」之「國民」。
3 、年滿 18 歲, 30 歲以下,男女皆可報考。
4 、不須任何學歷。
八、「調查特考」之「考試程序」→依「調查特考」考試規則(第四條)之規定:
(一)「調查(三等)特考」之「考試程序」:
1 、「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
2 、「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
(二)「調查(四等)特考」之「考試程序」:
1 、「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
2 、「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
(三)「調查(五等)特考」之「考試程序」:
1 、「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2 、「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九、「調查特考」之「體格檢查」特殊規定:依「調查特考」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
(一)「調查特考」「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二)「調查特考」之「體格檢查標準」→詳見「考選部」公告之「附表五」之規定。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 、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 、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 、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 、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 、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 、「(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 、「(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 、「(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 、「(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 、「(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全國考生,請注意: 1 、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 、「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