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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職領袖〜大東海→115、116年度「移民特考」→ 「回顧」與「前瞻」→「鑑往」與「知來」:

    一、「移民署」→「移民行政」特考→以「公平、公正、公正」→為國舉才→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依「考試法(第二條)」之規定: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二、「移民特考」分為→「二等、三等、四等」對外招考:依「移民特考」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

    (一)「(移民行政)特考」→分為「移民(二等)特考」「移民(三等)特考」「移民(四等)特考」

    (二) 「(移民行政)特考」與「高普初考」之相當:

    1 、「移民(二等)特考」相當於→「高考(二級)」。

    2 、「移民(三等)特考」相當於→「高考(三級)」。

    3 、「移民(四等)特考」相當於→「普通考試」。

    三、「移民特考」→採「擇優錄取」→「錄取名額」→「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

    依「考試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二)「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三)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將「增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依「移民特考」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

    (一)「移民特考」→為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二)「移民特考」→「錄取標準、錄取成績」之計算方式:

    1 、「總成績」之「計算方式」:

    (a)「移民(二等)特考」→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b)「移民(三等)特考」→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c)「移民(四等)特考」→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2 、「筆試成績」之「計算方式」:

    (1)「移民(二等)特考」之「筆試成績」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a.「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 

    b.「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2)「移民(三等)特考」之「筆試成績」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a.「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 

    b.「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3)「移民(四等)特考」之「筆試成績」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兩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

    (1)「男性」應考人:為「5 分 50 秒」以內。

    (2)「女性」應考人:為「6 分 20 秒」以內。     

    4 、「移民(二等、三等、四等)特考」→「不予錄取」之「特殊規定」:

    (1)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者→則「不予錄取」!

    (2)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者→則「不予錄取」!

    (3)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則「不予錄取」!

    (4)「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則「不予錄取」!

    5 、「三等特考」之→「外國文」→「未達」五十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者→則「不予錄取」!

    6 、「移民特考」缺考:「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則「不予錄取」!

    四、「移民特考」→錄取者→須接受「綁約六年」:

    (一)「高考、普考、初考(綁約 3 年)」VS.「各類特考(綁約六年)」:

    依「考試法(第六條)」規定:

    1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案「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2 、「高考、普考、初考」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三年)。

    3 、「各類特考」之舉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註:亦即,錄取後,須綁約六年。)

    (二)參加「移民特考」錄取者,須「綁約 6 年」:

    1 、為避免「新進公務員」,流動太快:調動太頻繁,以致影響到「用人機關」之人事穩定,分發任用後,須接受「綁約六年」之限制。

    2 、詳言之,依「移民特考」考試規則,「第十條」之規定:

    (1) 「移民特考」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並須於「內政部暨其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2)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五、「移民特考」→錄取資格→「申請保留」之規定:

    依「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暨「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二)「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及「保留年限」說明如下:

    1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大東海「開示」:亦即「可以保留」至「自軍中退伍之日。」再接受「分發訓練」上班!

    2 、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3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移民特考」錄取者→「接受訓練、延後訓練、申請補訓」之相關規定:

    依「考試法(第五條)」之規定:

    (一)「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二)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三)列入候用名冊「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又依「移民特考」考試規則(第九條)之規定:

    ★「移民特考」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分發任用!

    七、「移民特考」之「報考資格」:依「移民特考」考試規則「第三條」規定:

    (一)「移民(二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 、「中華民國」之「國民」。

    2 、年滿 18 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 、「研究所畢」暨「以上學歷」→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4 、並具有「移民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 →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二)「移民(三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 、「中華民國」之「國民」。

    2 、年滿 18 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 、「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4 、並具有「移民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 →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三)「移民(四等)特考」之「應考資格」:

    1 、「中華民國」之「國民」。

    2 、年滿 18 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 、「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

    4 、並具有「移民特考」考試規則中「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大東海」開示:附表一→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內容,即知!】

    八、「移民特考」之「考試方式」與「成績計算」:

    ★依「移民特考」考試規則「第四條」規定:「移民(二等、三等、四等)特考」之「考試方式」為:

    (一)「移民(二等)特考」:

    1 、「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

    2 、 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

    3 、「移民(二等)特考」之「口試」→依「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移民(三等)特考」:

    1 、「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2 、 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3 、「移民(三等)特考」之「口試」→依「口試規則」之「規定」處理。

    (三)「移民(四等)特考」:

    1 、「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2 、 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3 、「移民(三等)特考」之「口試」→依「口試規則」之「規定」處理。

    九、「移民特考」之「體格檢查」:

    ★依「移民特考」考試規則「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不合格」:

    (一)「移民特考」之「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

    (二)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 得」應「第二試」!

    (三)「體格」之「複檢」:「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四)「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身高:「男性」不及 155.0 公分,「女性」150.0 公分。

    2 、 體格指標: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 18.0 或大於 31.0 。

    3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 。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4 、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者。

    5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者。

    6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一四O毫米」水銀柱( mm.Hg ),「舒張壓」持續「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 mm.Hg )者。

    7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8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9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10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者。

    11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12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13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大東海→考情發言中心→特別指導專欄:

    (一)「高考、普考、初考」→分為「五級」→說明如下:

    1 、高考(一級)→(博士,可報考)!

    2 、高考(二級)→(碩士,可報考)!

    3 、高考(三級)→(大學畢,可報考)!

    4 、普考(四級)→(高中職畢,可報考)!

    5 、初考(五級)→(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二)「各類特考」→分為「五等」→分述如下:

    1 、「(一等)特考」→(博士,可報考)!

    2 、「(二等)特考」→(碩士,可報考)!

    3 、「(三等)特考」→(大學畢,可報考)!

    4 、「(四等)特考」→(高中職畢,可報考)!

    5 、「(五等)特考」→(不限學歷,人人皆可報考)!

    (三)全國考生,請注意:

    1 、依往例(1)「高考(一級)」與「特考(一等)(二等)」→雖有此「取才之制度」→但很少舉辦→故在此不再贅述!

    2 、「高考(二級)」有舉辦,但招考名額少,報考人數亦不多!以下亦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