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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強系列〜大東海→115、116年度「移民特考」→ 「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甲.115 、 116 年「移民(二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一、考試日期:

    (一)114 年度(上屆):已於114 年 6月 14~15 日→舉行考試!

    (二)115 年度(本屆):已於115 年 6月 13~14 日→舉行考試(筆試)!

         

    二、報名日期:

    (一)114 年度(上屆):已於114 年 3月 7~17 日受理報名! 

    (二)115年度(本屆):已於「115 年 3 月 10~19 日」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為「1.台北、 2.新竹、 3.台中、 4.嘉義、 5.台南、 6.高雄、 7.花蓮、 8.台東」八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名資格:

    (一)「中華民國」之「國民」。

    (二)年滿 18 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三)「研究所畢」暨「以上學歷」→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十條規定:其錄取資格,得因:

    1.兵役→保留法定年限。

    2.進修碩士→保留 2 年。

    3.進修博士→保留 3 年。

    4.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保留 2 年。

    5.「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保留 3 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6.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

    四、超高待遇:每月薪資(含本俸及加給) 56,160 元起薪!

    五、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

    1 、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 、憲法與英文(憲法 50%、英文 50%)

    ★「移民特考」→「自 112 年」起→「減少考科」→「國文科目」→不再列考「公文」!

    (二)專業科目:

    1 、 「行政法研究」

    2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  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3 、「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移民人權)」

    4 、「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乙.115 、 116 年「移民(三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一、考試日期:

    (一)114 年度(上屆):已於114 年 6月 14~15 日→舉行考試!

    (二)115 年度(本屆):已於115 年 6月 13~14 日→舉行考試(筆試)!     

    二、報名日期:

    (一)114 年度(上屆):已於114 年 3月 7~17 日受理報名! 

    (二)115年度(本屆):已於「115 年 3 月 10~19 日」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為「1.台北、 2.新竹、 3.台中、 4.嘉義、 5.台南、 6.高雄、 7.花蓮、 8.台東」八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名資格:

    1 、「中華民國」之「國民」。

    2 、年滿 18 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 、「大學畢」暨「以上學歷」或「(高考、三等特考)及格者」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高檢及格者」。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十條規定:其錄取資格,得因:

    1.兵役→保留法定年限。

    2.進修碩士→保留 2 年。

    3.進修博士→保留 3 年。

    4.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保留 2 年。

    5.「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保留 3 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6.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

    四、超高待遇:每月薪資(含本俸及加給) 52,970 元起薪!

    五、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

    ◎1 、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 30%、法學緒論 30%、英文 40%)

    ★「移民特考」→「自 112 年」起→「減少考科」→「國文科目」→不再列考「公文」!

    (二)專業科目:

    ◎1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2 、「行政法」

    ◎3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4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 、外國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丙.114 、 115 年「移民(四等)特考」→「應考須知」與「考情分析」:

    一、考試日期:

    (一)114 年度(上屆):定於114 年 6月 14~15 日→舉行考試!

    (二)115 年度(本屆):預定於115 年 6月中旬→舉行考試!

    二、報名日期:

    (一)114 年度(上屆):定於114 年 3月 7~17 日受理報名!

    (二)115年度(本屆):預定於「115 年 3 月中旬」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分為「1.台北、 2.新竹、 3.台中、 4.嘉義、 5.台南、 6.高雄、 7.花蓮、 8.台東」八考區舉行考試。)

    三、報名資格:

    1 、「中華民國」之「國民」。

    2 、年滿 18 歲,男女皆可報考,不限最高年齡。

    3 、「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或「(普考、四等特考)及格者」或「(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及格滿三年者」或「普檢、高檢及格者」。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十條規定:其錄取資格,得因:

    1.兵役→保留法定年限。

    2.進修碩士→保留 2 年。

    3.進修博士→保留 3 年。

    4.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保留 2 年。

    5.「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保留 3 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6.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

    四、超高待遇:每月薪資(含本俸及加給) 43, 020 元起薪!

    五、考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

    ◎1 、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 30%、法學緒論 30%、英文 40%)

    ★「移民特考」→「自 112 年」起→「減少考科」→「國文科目」→不再列考「公文」!

    (二)專業科目:

    ◎1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2 、「行政法概要」

    ◎3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4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